险企高管必读|关联交易监管再加码,这些细节必须掌握行业动态
注:本文原题《不旅琐琐——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细则及合规建议》。
摘要
● 不旅琐琐,源自旅卦初爻,改为今用,具有思路、原则、方法、行为层面的多重含义,端持初心,撄宁守正。
● 近期银保监会颁布《关于加强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通知》全面总结了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的既往经验,抓住了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的核心风险点,明确了重点监管领域和原则,构建了重要治理主体和机制,强调了重惩违法机构和行为。
● 《通知》在银行保险业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继《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重建关联交易的功能监管之后,以保险机构为起点的关联交易机构监管细则渐次落地。
● 关联交易监管的三重:建议以强化保险机构股权监管和董监高监管作为关联交易监管的重心,防治未病,根治既病。围绕数据应用,借助金融基础设施,参考关联交易谱系等研究成果,以打通主体信息、交易信息、资金信息和资产信息的关联交易智能监管平台建设,作为关联交易监管的重点,科技赋能,动态监测。
以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作为关联交易监管的重器,坚守底线,宽严相济。
● 关联交易监管的四补:建议补充交易类型,兼顾关联交易的实际影响,现行监管规则主要围绕关联交易金额进行制度设计,然而关联交易的本质特征之一是无论有无对价,部分关联交易虽然没有具体金额,但也不乏具有重大影响。补充监管口径,针对行业普遍关注的部分制度规范的具体含义,细化相关内容,便于合规操作。补充监管规则,考虑相互保险组织和自保公司等特殊性,出台关联交易监管细则。补充治理机制,关注“四位一体”的关联交易治理体系中社会监督的智库效应。
● 保险机构需关注《通知》明确的违规关联交易双罚原则和逐次计算罚款金额等规定,在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管理机制流程、组织架构、系统建设的同时,需尽快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则,借助行业机构和专家力量,开展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合规管理的自查自纠,对于既往存在的问题或瑕疵主动整改,实现风险出清。
公司治理是防风险控风险的“牛鼻子”,关联交易则是这“牛鼻子”上的“牛缰绳”。观水有道,必观其澜。公司的交易管理,特别是关联交易管理,是实现公司治理终极目标的基础,是公司治理从形似走到神似的重要路径,更是检验公司治理水平的客观标尺。
近期银保监会颁布《关于加强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强力整治保险机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内部人等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挪用、侵占、套取保险资金,输送利益,转移财产,规避监管,隐匿风险等,坚持零容忍、重处罚、严监管,坚决遏制资金运用违法违规关联交易,推动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
01
主要脉络和重大意义
《通知》构建了“四位一体”的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治理体系,包括行政监管、企业内控、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在进一步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的同时,特别细化了机构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的具体工作。
《通知》总结了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的既往经验,抓住了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的核心风险点,明确了重点监管领域和原则,构建了重要治理主体和机制,强调了重惩违法机构和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在银行保险业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继《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重建关联交易的功能监管之后,以保险机构为起点的关联交易机构监管细则渐次落地,相关措施往往具有相似性,银行机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也可留意参考。
02
保险机构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
1、坚持党建引领。保险机构应当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发挥好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作用,主动加强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
2、明确职责分工。保险机构应当在公司章程和制度中明确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等在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中的职责分工,确保权责清晰、职能明确、监督有效。
3、加强关联方管理。特别是要求建立关联方信息核验制度,借助公开渠道查询、书面问询、大数据识别等方式方法,及时核验、更新关联方信息档案。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等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关联方信息档案审核。需要留意的是,关联方信息档案审核的门槛较高,既需要对监管制度的深刻理解,也需要具备大数据能力,缺一不可,否则难免流于形式。
4、加强合作机构管理。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交易对手、受托人、中介服务机构等资金运用业务合作机构管理,建立健全合作机构管理制度,明确合作机构准入及退出标准,对合作机构实施名单制管理,明确双方在合规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5、释明信息披露规则。《通知》解决了行业中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实施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1号:关联交易》的效力争议。但是,除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适用公司官网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双重披露以外,其他交易是否按照《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仅需在公司官网披露,还需进一步明确。
6、建立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内部问责机制和举报机制。保险机构应当建立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内部问责机制,明确问责标准、程序、要求。当事人存在受人胁迫、主动举报、配合查处有立功表现等情形的,可视情形予以从轻或者减轻责任追究。保险机构应当建立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举报机制,明确举报奖励机制和举报人保护机制,鼓励客户、员工、合作机构、中小股东、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及社会公众人士向公司、行业自律组织、监管部门举报。
7、细化监管红线。例如关联交易审批不得存在倒签、漏签、授权不符、未遵守回避原则等行为;不得通过隐瞒或者掩盖关联关系、股权代持、资产代持、抽屉协议、阴阳合同、拆分交易、互投大股东等隐蔽方式规避关联交易审查或监管要求;不得借道不动产项目、非保险子公司、第三方桥公司、信托计划、资管产品投资、银行存款、同业拆借,或其他通道、嵌套方式变相突破监管限制,为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违规融资;不得通过各种方式拉长融资链条、模糊业务实质、隐匿资金最终流向,为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违规融资、腾挪资产、空转套利、隐匿风险等。
8、开展自查自纠。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则开展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合规管理的自查自纠。
03
保险机构监管的重要内容
1、明确包容监管规则。去年《行政处罚法》修改的重点内容之一即是保障行政执法有温度,实行无错不罚、小错轻罚,增加“首违可以不罚”等。例如根据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通知》明确规定,对自查自纠、主动整改到位的保险机构,可根据《行政处罚法》视情形予以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对关联交易当事人主动举报、配合查处有立功表现等情形,可根据《行政处罚法》视情形予以从轻或者减轻责任追究。
2、明确重点监管机构和行为。例如:①以资本运作为主业的金控平台或隐形金控平台投资设立的保险机构;杠杆率高、资金流紧张、激进扩张的产业资本投资设立的保险机构;股权高度集中、运作不规范的保险机构。
②在高风险银行存款占比高、另类投资集中度高、关联交易金额大、资金运用关联交易比例高或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异常的保险机构。
③关注银行存款、未上市企业股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托计划等业务领域投资,穿透识别存在向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违规提供融资、质押担保、输送利益、转移资产的行为。
④风险资产长期未计提减值、长期不处置不报告,通过续作等方式遮掩资产风险、延缓风险暴露的行为。
3、明确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坚持双罚制原则,对涉及保险机构资金运用违法违规关联交易行为的机构和个人视情形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①对违法违规股东及关联方,录入不良记录数据库、纳入不良股东名单、社会公开通报、限制或暂停关联交易、限制股东权利、责令转让股权、限制市场准入,督促或责令承担赔偿责任。
②对违法违规保险机构,逐次计算罚款金额,没收违法所得、限制业务范围、停止接受新业务、吊销业务许可证。
③对相关责任人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警告、责令改正、记入履职记录并进行行业通报、罚款、撤销任职资格、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督促或责令承担赔偿责任。
④对配合保险机构开展资金运用违法违规关联交易的机构或个人,记录其不良行为,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禁止保险机构与其合作,并建议有关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屡查屡犯的保险机构和个人,从重处罚并进行行业通报和公开披露。
4、其他:研究建立资金运用违法违规关联交易监测平台、信访举报奖励机制和举报人保护机制。丰富和完善保险机构关联交易信息、数据搜集渠道,加大对关联交易信息、数据的审查分析力度。加强与派驻保险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属地纪检监察机关、保险机构内部纪检机构、关联方纪检监察机构以及人民银行、公安部(局)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联动等。
04
保险行业自律的重要内容
1、建立行业规则。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将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行为纳入自律管理,建立健全资金运用关联交易自律规则、自律公约。研究制定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标准。研究建立违法违规关联交易社会举报监督机制、关联交易不良记录档案及黑名单。
2、加强行业监测、自律检查和问题处理。加强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公告的质量监测和统计分析,及时将异常情况报告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开展自律监督检查、自律调查,督促机构整改规范。加大对违规开展资金运用关联交易或关联交易管理不审慎的保险机构的公开通报力度,视情况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3、其他:组织行业培训及交流;加强舆论监督、风险监测与预警提示;加强与行业机构、保险资产登记交易平台等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等。
05
后续监管的建议
1、以强化保险机构股权监管和董监高监管作为关联交易监管的重心,防治未病,根治既病。违规关联交易的手法层出不穷,日趋复杂和隐蔽,但其根源在于控制权的不当行使,唯有强化保险机构股权监管和董监高监管,方能根治违规关联交易的顽疾。
2、围绕数据应用,借助金融基础设施,参考关联交易谱系等研究成果,以打通主体信息、交易信息、资金信息和资产信息的关联交易智能监管平台建设,作为关联交易监管的重点,科技赋能,动态监测。以关联交易谱系为例,其由穿透后的关联交易数据构成,包括关联关系强度、公允价格偏离度及关联交易金额,可以为关联交易的行业风险监测提供工具参考。
3、以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作为关联交易监管的重器,坚守底线,宽严相济。一方面可以考虑适时建立关联交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另一方面应当开展关联交易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的定期评估,应减尽减,应重尽重。
4、补充交易类型,兼顾关联交易的实际影响。现行监管规则主要围绕关联交易金额进行制度设计,然而关联交易的本质特征之一是无论有无对价,部分关联交易虽然没有具体金额,但也不乏具有重大影响,需要一并关注。
5、补充监管口径,针对行业普遍关心的内容,细化具体要求,便于合规操作。例如进一步明确关联交易公开信息披露行业平台的适用范围、关联交易金额计算口径和对应期限、银行保险机构对控股子公司与银行保险机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管理强度等。
6、补充监管规则,考虑相互保险组织和自保公司等特殊性,出台相应细则。特别是相互保险组织在关联方认定规则上不能完全适用《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需要在机构监管中加以明确。
7、补充治理机制,关注“四位一体”的关联交易治理体系中社会监督的智库效应。《观澜 慎独 静思——2020年度保险机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评价指数及排行榜》显示, 2020年度同时进行了关联交易单笔披露、季度披露和年度披露的保险机构共计170家,行业指数为70.84分,整体披露情况良好。其中,得分为A类的机构有11家,其中的部分机构信息披露管理和披露质量更具有行业标杆意义。该11家以外的部分机构存在披露不及时、不完整、不规范的情况。针对行业现状,观澜榜也提出建议,进一步优化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规则,实现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监管目标和合规成本的和谐与平衡,重点关注系统外关联交易(保险机构与该机构所属保险集团外其他机构之间的关联交易)等。
06
合规管理建议
1、保险机构需对照新规,建立完善合作机构管理制度、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内部问责机制、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举报机制等,开展进行关联方信息档案审核等。
2、保险机构需关注《通知》明确的违规关联交易双罚原则和逐次计算罚款金额等规定,在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管理机制流程、组织架构、系统建设的同时,需尽快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则,借助行业机构和专家力量,开展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合规管理的自查自纠,对于既往存在的问题或瑕疵主动整改,实现风险出清。
参考文献
中保登2022年关联交易数据报送经验系列交流会及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合规管理体系改进建议
【原创】保险资管机构关联交易管理特殊性及政策建议
【原创】关联交易新规对保险资金运用的影响详解
马炜,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上海政法学院人工智能法治研究院研究员、曾任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专家、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专家,具有政府机关和大型金融集团管理经验;参与完成原保监会《保险业“十三五”规划重点研究课题-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监测与监管体系研究》、银保监会资管产品一致性研究、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特殊机会投资以及保险资管机构公司治理研究等重点课题;参与多项行业制度起草研究支持工作;创设关联交易谱系,为多家金融机构提供资管产品和关联交易管理服务。
<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