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大关键词回应时代之问,高质量发展未有穷期行业动态

慧保天下—专业保险信息服务商 / 慧保天下 / 2022-01-26 17:31 /
形势比人强。

编者按

岁末年初,又到一年总结时。

1月24日下午,2022年银保监会工作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会议总结2021年银行保险监管工作,分析研究面临形势,部署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

同日,银保监会党委还召开了全系统2022年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暨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传达学习贯彻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回顾2021年银保监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总结推进系统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认识体会,明确2022年工作任务和要求。

总结过去一年工作,银保监会归纳为七大类,包括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持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持之以恒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不断深化银行业保险业改革开放、扎实推进制度建设补短板、切实提高依法监管水平、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等。

而展望2022年,“努力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按照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的要求,全力支持稳定宏观经济大盘”则成为最核心内容。

纵观中国保险业发展历程,监管政策始终是影响其发展节奏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尤其是2018年银保监会成立以来,监管机构合并,监管职能重新划分,从新的行业形势出发,从“防风险,治乱象”的角度出发,监管理念也有了很大不同。

从保险业的视角出发,这一轮强监管周期,恰逢行业供需不匹配的结构性矛盾日益凸显,内外双重压力之下,如何在合规的前提下,实现从量变到质变的飞跃,成为行业当务之急。尤其2021年,保险业转型深化,痛苦继续,监管部门的思路、动作在此刻因此变得格外重要。

离开监管自身的总结,本文从政策出发,重新梳理银保监会一整年的思考行动路径,出台了哪些政策,其背景以及核心内容是什么,总结起来同样是“七大关键词”:史学习教育、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国家战略、应对阶段性矛盾、完善监管框架、强化公司治理、促进对外开放。

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具有特殊重要性的一年。为了实现“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银行保险业加快转型、实现高质量发展不仅是回应时代之问,更是自身平稳健康的内在迫切需要。所谓形势比人强。

党史学习教育

这一年,党史学习教育活动的开展,为广大银行保险业从业人员赓续红色基因、延续红色血脉上了珍贵而生动的一课。银保监会承担起了15家国有金融机构党史学习教育活动的督导任务,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学习教育活动,并且以“我为群众办实事”为着力点,聚焦群众急难愁盼,全系统共确定重点民生项目1309个,431个项目已办结,今年底前将完成项目总数的80%以上。

庆祝建党百年,银行保险业员工从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历程汲取营养,涤荡灵魂,明确宗旨和使命。回顾百年,更加深刻理解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必然趋势,科学把握“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在逻辑,找到实现中国梦的答案和钥匙。

服务实体经济

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尤其是在推动小微企业、民营经济以及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绿色金融等方面下功夫,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是金融监管部门矢志不渝的工作目标。2021年银保监会继续把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做为工作重心,锚定目标不放松,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积极成效。

银行业

在服务小微和民营企业发展方面,印发了《关于2021年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围绕推动小微企业金融供给总量有效增长,质量、效率、效益明显提升的总体目标,对银行保险机构服务小微企业明确了政策要求。

如,保持稳定高效的增量金融供给,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全年要继续实现增速、户数的“两增”目标,其中五家大型银行要努力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全年增长30%以上。

强化“首贷户”服务,努力实现2021年新增小微企业“首贷户”数量高于2020年,大型银行要将“首贷户”纳入内部考核评价指标。

要着力优化金融供给结构,继续加大小微企业首贷、续贷、信用贷款投放力度,重点增加对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的中长期信贷支持。

探索完善科技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新技术产业化规模化应用。

围绕产业链供应链核心企业,制定覆盖上下游小微企业的综合金融服务方案,优化对核心企业上下游小微企业的融资和结算服务,有序发展信用融资和应收账款、预付款、存货、仓单等动产质押融资业务。

要丰富普惠保险产品业务,探索创新面向小微企业的保单融资产品。

支持保险机构稳健发展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

要做优机制体制和专业能力,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敢贷愿贷”内部机制,不折不扣落实普惠金融类指标在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中权重占比10%以上,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内部转移定价(FTP)优惠力度不低于50个基点等政策要求。

在内部考核中明确区分不良贷款容忍度与贷款质量管理目标,将授信尽职免责与不良容忍度有机结合。

综合运用金融科技手段和信用信息资源,增强“能贷会贷”服务能力。要做活存量金融资源配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直接转让等业务,盘活信贷存量,用于持续投放小微企业贷款。

通过依法合规的核销、转让等方式,加大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的处置力度。

同时,围绕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的总体目标,保持工作力度不松,政策不急转弯,综合施策精准发力,持续提升金融服务个体工商户质效。

延续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并将政策适用范围扩大覆盖货车司机、出租车司机、网店店主等个体经营者,鼓励银行对已延期的通过正常续贷流程继续给予支持,确保政策平稳过渡。

围绕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目标,持续加大个体工商户贷款投放力度,不断拓展贷款覆盖面。

强化科技赋能提高服务效率,改进业务审批和风险管理,开发小额信用贷款产品,提高服务长尾客户的效率。

丰富普惠型保险产品业务,深化银保合作机制,探索创新符合个体工商户实际的保单融资产品,提供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服务。

推动优化个体工商户开户服务流程,提高服务便利度。推动建设完善信用信息和金融服务平台。

这些措施十分具体,有利于监管部门的督导和考核。

保险业

保险业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方面也出台不少政策。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促进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合规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发展,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发布《关于资产支持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将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资产支持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由注册制改为登记制。

在服务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乡村振兴方面,发布了《关于2021年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服务乡村振兴的通知》,从八个方面提出了2021年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服务乡村振兴工作要求,包括优化金融服务供给体系和服务机制、强化关键领域金融产品供给、提升县域金融服务质效、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发挥保险保障作用、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强差异化监管考核等,共涉及23项具体内容。

这个通知是全年工作的纲,一年来相关措施迭次出笼。与其他有关部门印发《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工作方案》。银行保险机构要大力支持重点帮扶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支持重点帮扶县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夯实产业发展基础。信贷投放要聚焦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支持保险公司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积极参与重点帮扶县经济社会建设。

在支持科技自立自强方面,印发了《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指导意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支持科技创新的金融体系,推动银行业保险业科技企业金融服务质效提升。

支持国家战略

在支持国家重点发展战略方面,银保监会要求做好长江经济带发展工作,把支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放在首位,将生态要求转化为金融服务要求,助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积极服务畅通国内大循环,推动形成协同分工、高效合作的经济体系。

大力培育发展新优势,支持企业更好发挥创新主体作用,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主动构筑开放新高地,统筹开放与安全,更好参与高水平“引进来”和“走出去”。

支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把黄河水资源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刚性约束,对于高污染、高水耗、高能耗、高碳排放、产能过剩企业和项目,总体上要约束限制。对发现有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项目,坚决不予金融支持。加大对黄河流域环境保护、生态修复、灾害防控、污染防治等领域支持力度。优化金融服务供给,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助力黄河流域特色优势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积极支持生产生活绿色转型。

支持西藏和四省涉藏州县发展,在应对极端天气和自然灾害等方面充分发挥积极作用。重点做好青海果洛州地震灾害的保险理赔工作,做到应赔尽赔,应赔快赔。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积极培育和扶持地方特色产业发展,增强地方造血能力。

坚持生态保护,大力发展绿色金融,积极支持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坚决约束限制高污染、高能耗、产能过剩行业融资。

继续支持西藏和四省涉藏州县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为西藏的经济社会发展和长治久安打好基础。提升服务西藏和四省涉藏州县差异化、个性化金融需求的能力,强化科技赋能,提高金融服务便捷度和覆盖率。守住风险底线,确保西藏和四省涉藏州县银行业保险业稳健运行。

支持各地自贸实验区发展。围绕各自贸试验区功能定位,开展特色化、差异化探索。统筹自贸试验区各项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政策,加强金融风险研判,防范开放环境下的金融风险。总结梳理有益成果复制推广,形成高效联动的金融监管机制,提高监管的协同性、前瞻性和有效性。

应对阶段性矛盾

在应对阶段性突出矛盾方面,银保监会积极发挥金融功能,保障经济平稳运行。

联合印发了《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从加强借款人资质核查、加强信贷需求审核、加强贷款期限管理、加强贷款抵押物管理、加强贷中贷后管理、加强银行内部管理等方面,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强化审慎合规经营,严防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

同时要求进一步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建立违规行为“黑名单”,加大处罚问责力度并定期披露。2021年国庆期间银保监会印发《关于服务煤电行业正常生产和商品市场有序流通 保障经济平稳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维护煤电行业和商品市场正常秩序,助力做好保供稳价工作,严防利用银行保险资金囤积居奇、哄抬价格。

印发了《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将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分支机构设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等事项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报告。

完善监管框架

2021年,银保监会继续完善监管制度框架,规范银行保险业稳健运行,弥补制度短板,金融监管部门着力夯实基础性工作。

银行业

在进一步完善银行运行规则方面,发布《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加强商业银行风险监管,完善商业银行同质同类比较和差异化监管,合理分配监管资源,促进商业银行可持续健康发展。突出公司治理、数据治理等的重要性,并专设机构差异化要素,充分反映监管重点和不同类型银行机构风险特征。建立评级结果级别限制和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对银行风险具有重要影响的突发事件和不利因素得到及时、合理反映。

制定《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借鉴了国际金融监管的实践经验,有助于健全我国宏观审慎政策框架,补齐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制度短板,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制定《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办法》。这是完善我国商业银行负债监管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弥补制度短板,防范金融风险,提升金融服务质效。这个办法明确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内涵和业务范围,确立负债质量管理体系,提出了负债质量管理的“六性”要素,即负债来源稳定性、负债结构多样性、负债与资产匹配合理性、负债获取的主动性、负债成本适当性、负债项目真实性等六方面明确了负债质量管理的核心要素。

制定《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合理界定销售的概念,明确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厘清产品发行方和销售方责任,明确销售机构风险管控责任,强化理财产品销售流程管理,全方位加强销售人员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制定《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充分借鉴国内外监管实践,对理财产品流动性管控重点进行了明确与规范,涉及治理架构与管理措施、投资交易管理、认购与赎回管理、合作机构管理、监督管理等。发布《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在信息科技监管中,发布《中国银保监会监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强化银保监会监管数据安全管理,提高监管数据安全保护能力。这是近年来首次制定的金融数据安全基本规则。

保险业

发布《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强化人身保险监管工作,统筹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推动简政放权。

印发《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规范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业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保护参保群众合法权益。

印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聚焦赔付率低、佣金畸高、销售行为不规范等突出问题,深挖根源,从制度上有针对性地治理,全面规范意外险业务发展,涵盖产品精算、条款费率、销售管理、信息披露等。

发布《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从规范产品续保,严禁把短期健康险当做长期健康险进行销售;加大信息披露力度,每半年披露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整体赔付率;规范销售行为,严禁捆绑强制搭售、随意停售;规范核保理赔。

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参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服务的通知》,推动保险业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服务工作,规范保险公司经营服务行为。

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业务的通知》。

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吸收了偿二代建设实施的成果,将偿二代监管规则中原则性、框架性要求上升为部门规章,进一步完善了监管措施,更好地督促和引导保险公司恢复偿付能力。

修订《财产保险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利于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开发和费率厘定行为,进一步提升财产保险行业保险产品整体质量。

印发《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加强再保险顶层战略、再保险业务安全性的监管、合同管理的监管、直保公司开展分入业务的管理、再保险经纪人的监管以及支持直保市场发展。

印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制订《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

强化公司治理

今年初国务院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已于5月1日起施行。《条例》这样表述:积极化解重点领域风险,高度警惕私募基金、财富管理、房地产等领域涉非风险趋向,密切关注打着区块链、虚拟货币以及解债服务等旗号的新型风险,紧盯养老服务、涉农组织、民办学校、线上教育等民生领域,对侵害弱势群体利益的非法集资尽早发现,露头就打。

2021年,银保监会科学研判金融风险发展的新苗头、新情况、新特点,出台新举措积极应对,持续加强股东股权和关联交易监管,推动专项整治工作常态化,聚焦重点机构重点问题,加强处置处罚和公开披露,持续抓好存量风险化解和增量风险防范。同时,制定出台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大股东行为监管指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等公司治理重要监管规制,严格贯彻“穿透监管”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建立关联交易监管系统,信息化助力关联方识别和关联交易监测,前置风险防范端口,提高关联交易监管有效性和精准性,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现代公司治理机制,促进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先后公布第三批、第四批违法股东名单。

制定《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严格规范约束大股东行为,明确禁止大股东不当干预银行保险机构正常经营、利用持牌机构名义进行不当宣传、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参加股东大会、用股权为非关联方的债务提供担保等。进一步强化大股东责任义务,支持资本不足、风险较大的银行保险机构减少或不进行现金分红等。统一银行保险机构的监管标准,明确股权质押比例超过50%的大股东不得行使表决权。

发布《2021年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总体情况》,参评机构共计1857家,其中商业银行1673家,保险机构184家。

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促进对外开放

2021年,银保监会持续促进金融业全方位对外开放,开放所带来的活力更加持续和深入。

前不久,印发《关于明确保险中介市场对外开放有关措施的通知》,包括大幅取消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准入限制,不再要求股东经营年限、总资产等条件;进一步降低外资保险中介机构的准入门槛,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境内外资保险集团公司投资设立的保险中介机构经营相关保险中介业务;保险中介机构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适用“先照后证”政策的相关规定。

2021年初,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进一步明确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外资保险公司的准入标准。

签署《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的谅解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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