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速读|严防大股东违规干预、内部人控制,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全面升级行业动态

慧保天下—专业保险信息服务商 / 慧保天下 / 2022-12-05 16:36 /
新规聚焦大股东违规干预、内部人控制等问题

摘要

● 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对试行近3年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进行了全面升级。

● 新规全面总结了2020年和2021年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的相关经验,在强化自我约束的总体基调下,重点完善了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的机制流程,特别是建立了监管评估结果分析环节,适时开展对监管评估工作及效果进行后评价,公司治理监管评估体系有望持续优化。

● 在银保监会公司治理监管系统2.0的背景下,建议进一步发挥会管行业基础设施监管支持作用,打造智能化数据化公司治理监管评估信息系统,加大现有监管系统的数据价值挖掘,从手动评估为主向数据评估为主进阶;建议统筹整合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在内的其他监管评估评级,实现监管资源效率最大化。

● 银行保险机构需重点关注后续发布评估指标及动态调整机制,特别是关键指标和权重调整的导向作用;建立公司治理自评估内部管理机制,提高自评估的准确度;梳理公司治理监管规则,做好股东和高管培训,切实做好公司治理合规管理工作。

2021年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并连续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总体上看,2021年评级结果主要集中在B级和C级,与2020年大致持平。

编辑

根据《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要求,2022年银保监会侧重于完善公司治理评估制度,健全评估工作机制,及时总结前两年公司治理评估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进一步修订公司治理评估制度,完善公司治理评估指标体系。近期银保监会正式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对试行近3年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进行了全面升级。

主要内容

一是调整了适用范围。将农村合作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及货币经纪公司等纳入监管评估范围。对保险机构而言,新规明确了2019年办法所称保险公司的范围,包括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值得注意的是,保险资管公司依旧不直接适用。

二是进一步优化评估机制。根据评估分类结果,差异化配置评估资源,原则上银行保险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评估,但对评估结果为B级(良好)及以上的机构,可适当降低评估频率。监管评估采取非现场评估和现场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评估应每3年实现全覆盖。

三是进一步优化评估流程。例如新规增加了年度评估方案制定环节,银保监会每年根据宏观经济金融形势、行业公司治理风险特征、监管规则和关注重点等因素的变化情况,制定年度公司治理监管评估方案,明确当年评估对象、评估要点、评分标准和具体安排。

新规建立了监管评估结果分析环节,要求机构监管部门、银保监局对年度评估开展情况和评估结果进行分析,总结评估发现的风险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并将相关情况报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工作办公室。

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工作办公室可以联合相关机构监管部门和银保监局,在评估过程中或评估结束后,选取一定比例的被评估机构,进行监管评估抽查,进一步提高监管评估标准的一致性。

新规还要求适时开展对监管评估工作及效果进行后评价,持续改进完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体系。

四是进一步规范评估操作。例如新规明确现场评估的具体操作,便于统一和指导相关机构监管部门、银保监局的实务工作。现场评估采取现场调阅材料、查询系统,以及与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谈话等方式,结合日常非现场监管、前期现场检查等掌握的情况开展。新规还明确了具体评估标准,例如明确公司治理机制失灵,股东(大)会、董事会长期无法正常召开或做出决策,其中的长期是指一年以上。

五是进一步完善评估指标。结合近两年新出台的公司治理监管制度,新规聚焦大股东违规干预、内部人控制等问题,进一步丰富党的领导、股东股权、关联交易、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提名和履职等方面的关键指标,并优化指标权重、精简指标数量,突出公司治理监管关注的重点领域。新规建立指标动态调整机制,评估指标不再随新规同时印发,而是根据最新监管制度和工作需要,及时更新调整。

六是进一步加强结果应用。在明确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分类监管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压实监管责任和机构主体责任,要求监管机构将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等级为D级及以下的银行保险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其存在的重大公司治理风险隐患进行早期干预,及时纠正,坚决防止机构“带病运行”,防止风险发酵放大。

其他主要内容

新规强化了关联交易监管。在评估内容中,提高了关联交易治理的重要性。在直接评定为E级的情形中,新增银行保险机构开展违规关联交易,严重影响银行保险机构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真实性。此外,明确要求对E级机构,除可以采取对D级机构的监管措施外,应当按照《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1号)有关规定,限制其开展授信类、资金运用类、以资金为基础的关联交易。

新规强化了评估信息的内外部使用。例如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在收到监管机构的评估反馈结果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通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评估结果、监管机构反馈的主要问题、整改要求等,并按监管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又如,监管机构向D级及以下的国有银行保险机构的上级党组织、有关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通报。再如,监管机构可以采取适当方式与有关政府部门共享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和具体信息。

新规强化了监管机构自我约束。例如明确了监管评估的相关时限,监管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监管评估,6月底前完成监管复核,7月底前完成评估结果“一对一”反馈。新规还强化了监管机构内部管理,明确要求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开展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工作时,应当恪尽职守,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得对评估工作及结果施加不当影响。

编辑

主要影响和相关建议

● 新规完整构建了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的事前、事中、事后体系,形成了评估管理闭环,并且创新了指标动态调整机制和试评估机制,有望实现公司治理监管评估体系的持续优化。新规进一步提高了公司治理的违规成本,有助于压实银行保险机构主体责任,提升行业高质量发展水平。

● 在银保监会公司治理监管系统2.0的背景下,建议进一步发挥会管行业基础设施监管支持作用,打造智能化数据化公司治理监管评估信息系统,加大现有监管系统的数据价值挖掘,从手动评估为主向数据评估为主进阶;建议统筹整合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在内的其他监管评估评级,实现监管资源效率最大化。

● 银行保险机构需重点关注后续发布评估指标及动态调整机制,特别是关键指标和权重调整的导向作用;建立公司治理自评估内部管理机制,提高自评估的准确度;梳理公司治理监管规则,做好股东和高管培训,切实做好公司治理合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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