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阉割”的保险实名制政策解读

保险公司与互联网平台合作,互联网平台一般不会提供电话号码,理由是,担心保险公司给客户打骚扰电话进行所谓“二次开发”,影响平台声誉。

近期,一份名为《保险实名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文件下发至保险公司,乍一听名字,一些财产险公司人士倍感振奋,认为借助实名登记,或许终于可以摆脱被中介钳制的命运。

长期以来,大量客户的真实信息都不为财产险公司所掌握,而是被牢牢把控在中介公司手中、业务人员手中、互联网平台手中,这导致财产险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相当被动。而实名登记一旦正式实施,财产险公司一旦真正掌握车险投保人的手机号码等信息,无疑就能变被动为主动。

但“遗憾”的是,征求意见稿中所谓的“实名登记”并不是财产险公司想象中的实名登记,其并没有触动任何的利益格局,即便正式实施,销售财产险的中介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照样可以不用提供客户真实的手机号码给保险公司。

据了解内情的人士介绍,该征求意见稿在制定之初,目标还比较宏大,拟彻底要求投保人做到实名签单,但最终在种种因素阻碍之下,成了一份“被阉割”的实名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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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失客户信息,财产险公司陷被动

长期以来,客户信息不真实的问题始终困扰着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与互联网平台合作,互联网平台一般不会提供电话号码,理由是,担心保险公司给客户打骚扰电话进行所谓“二次开发”,影响平台声誉。

保险公司与中介公司合作,中介公司一般也不会提供客户的电话号码给保险公司,因为中介担心保险公司抢走客户。

甚至于保险公司自身的业务人员也不愿意留下真实的电话号码。保险公司内部分为多种渠道,不同渠道之间各自有着任务压力,一旦客户电话号码泄露,担心被电销渠道抢走业务。

不少保险公司因为客户信息不真实而受到监管处罚,例如2016年底,华夏人寿、东吴人寿就因为互联网保险业务客户信息不真实问题整改不到位而被暂停互联网保险业务、三个月内禁止申报产品。

而保监会发布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当中,也存在类似的案例:

2016年8月,中国保监会发现太平财险通过电话和网络渠道销售的部分保单客户信息记录不真实,严重损害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一是保单的客户联系方式为公司员工电话。2015年,公司共有7万多件车险电话销售保单的客户联系方式为公司员工电话号码,占2015年电话销售保单总数21%。

二是多笔不同保单的联系方式均为同一电话号码。2015年,公司核心业务系统中同一电话号码对应6件以上不同保单的电话号码共有1万多个,涉及保单19万件,占2015年电话销售保单总数的54%。其中,重复100次以上的电话号码超过700个,057x-84xxxx06的电话号码重复次数高达1400次。

当然,整体而言,人身险公司在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方面要远远优于财产险公司,即便是银行这样强势的兼业代理渠道,也都会提供客户的真实信息(包括电话号码)给到人身险公司,而监管也要求人身险公司100%进行电话回访。

这得益于2013年11月,保监会就下发了《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要求人身险公司必须对所有客户信息进行清查和补充更正。

而财产险方面,除一些地方保监局如四川、广西下发过针对车险客户的信息真实性管理文件外,保监会并未下发过全面的统一规定。这导致财产险公司在很大程度上实际并不掌握自己的车险客户。某财产险公司人士表示,“公司掌握的客户电话号码当中,有一半是真实的就已经不错了。”

而广西保监局在2015年的一次媒体采访中透露《广西机动车辆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办法》在2015年1月实施前,广西车险客户信息的真实率不到30%,也就是说,保险公司能直接联系到的客户不到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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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登记并不强求客户真实手机号

近期,保监会下发《保险实名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拟在保险行业全面实施实名登记,征求意见稿中的种种规定颇让财产险公司人士心动:

保险实名登记,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及其从业人员在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办理保险业务时,应当核对其身份证件,并查验和登记其实名信息的行为。

所谓实名信息,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和手机号码。

保险中介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办理保险业务时,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要求提供实名信息,并完整、准确、及时地将实名信息提交相关保险公司,由该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实名查验登记平台查验。

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实名查验登记平台进行实名信息查验的,应当将完整的实名信息提交保险实名查验登记平台,平台将相关信息向公安部公民身份信息数据库、工业和信息化部手机号码数据库等实时核对,或者通过自有数据库实时核对,并将相关信息是否查验通过的情况反馈保险公司。

长期以来,由于不掌握大量客户的手机号,财产险公司一直都被中介公司钳制,在手续费上陷于被动地位,实施实名登记,对于财产险公司来说,无疑意味着可以重划市场利益格局。但征求意见稿的“第五条”却表明,监管并无意或者说无力改变现行的财产险市场利益格局。该条第二款规定:

前款所称手机号码,应当是本人使用的手机号码。使用非本人实名登记手机号码的,应当提供手机号码的实名登记所有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

这也就意味着,即便该征求意见稿正式实施,中介机构、互联网平台照样可以不用向保险公司提供投保人的真实手机号码给到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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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助推行业统一账户管理平台建设

一段时间以来,实名制已经成为国家对于多个行业的要求,例如银行业、证券业等都已经相继实施实名制,保险业出台实名登记制度,也被很多人士认为是“顺理成章”之举,但如今看来,征求意见稿中的实名登记还与大家的理解存在一定差距。

一些业内人士对于这种“被阉割”的实名登记制度表示理解,毕竟牵涉太多财产险市场的利益主体,一时之间尚难以撼动。

也有人表示,对于财产险行业全面实施实名制本身意义就不大。从国家层面来看,在保险业实施实名制,主要是为了反洗钱,但“洗钱”主要存在于人身险的理财型业务。财产险领域主要险种中,除家财险(团单)、企财险、工程险、船舶货运险、贸易信用险等特定险种存在较高的“洗钱”风险外,以车险为代表的大量财产险种用于洗钱的可能性极低,没有必要扩大至所有险种。这样既降低了整体监管成本,又可以集中力量监管洗钱风险高的保险产品和保险业务。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在征求意见稿当中,明确提出要构建一个“实名查验登记平台”,在平台上要为投保人开立“保险账户”,用于记录其实名信息、保险消费信息,且所有投保人都要开立账户,每一投保人对应唯一保险账户。

据慧保天下了解,如果征求意见稿一旦落实,建设“实名查验登记平台”的任务很有可能会落到中国保信身上。而中国保信,也已经为此进行了初步探索。

近期,其发布了一份题为《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中国保险监管由以保单为中心向以账户为中心转移》的研究报告,希望在目前其已经建成的各险种平台基础上,打造保险统一账户管理平台,推动保险监管从以保单为中心向以账户为中心转变。而建设统一账户管理平台关键工作之一就是要实施实名认证。

最终的效果是每个保险客户在该平台都拥有一个专属账户,通过登录该平台,消费者可以查看自己名下的所有保单,令该账户管理平台真正成为保险行业的“一账通”。

此次实名登记制度的一旦正式推出,无疑将助推该统一账户管理平台的建设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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