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2008年发布的《关于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进行全面修订。
根据《通知》,所谓“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是指保险公司接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团体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健康保障的方案设计和咨询建议、健康管理、医疗服务调查、医疗费用审核和支付、疾病审核和费用支付、失能收入损失审核和费用支付、护理审核和费用支付等经办管理服务。
从国际上看,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是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保险意识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为员工提供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健康保障服务,并委托给保险公司经办,促进了保险公司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发展。
但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市场也面临一些潜在风险,如以健康保障之名行委托理财之实,通过管理费打价格战进行恶性竞争等。此次修订,主要就是要解决这些现实问题。
由于此类业务不属于保险业务范畴,根据《通知》,保险公司相关条款无需再向监管进行备案;同时,此次修订也取消了此类业务的投资功能,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对委托资金提供各种形式的增值保证,从制度上避免以“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之名行“委托理财”之实;针对恶性竞争的情况,此次修订要求管理费用应覆盖委托管理业务各项成本,也可以根据实际管理成本进行浮动,但浮动办法应在委托管理合同中列明。
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其独特的制度价值,从委托方角度看,可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个性化医疗保障方案,完善员工福利计划,降低委托方运营成本。从保险公司角度看,通过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可以加强与企事业单位的合作,与健康保险形成补充和互动。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截止2018年底,国内26家保险公司开展了此类业务,履盖6670万人,累计为1077万人提供支付服务,受托管理资金规模约340亿元,收取管理费7.2亿元,管理费占受托资金规模约为2.1%。
相对于2008年发布的《关于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20版《通知》主要修订了以下几个方面:
明确开展条件,充实委托内容
一是明确开展条件。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应符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条件,并在开办地区设有分支机构或服务合作机构。
二是充实委托内容。为体现保险公司服务优势,这次修订规定可以将疾病审核和费用支付、失能收入损失审核和费用支付、护理审核和费用支付、健康管理服务等纳入委托事项,使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能够更好地成为商业健康保险的有益补充。
回归业务本源,取消产品备案
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不承担风险责任,不属于保险业务。同时,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中,委托单位的性质、人员构成、保障计划等千差万别,委托管理合同内容也各不相同,这与保险产品条款标准统一的特性明显不同。
这次修订回归了委托管理业务的实质,取消了此类业务的产品备案管理,保险公司可以根据银保监会对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的规定审慎开展业务,依法签订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和责任。
取消投资功能,规范管理费用
一是取消投资功能。此次修订取消了此类业务的投资功能,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对委托资金提供各种形式的增值保证,从制度上避免以“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之名行“委托理财”之实。
二是规范管理费用。针对实际中存在的收取的管理费明显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情况,此次修订要求管理费用应覆盖委托管理业务各项成本,也可以根据实际管理成本进行浮动,但浮动办法应在委托管理合同中列明。
加强业务监管,防范潜在风险
本次修订着重从明示禁止性行为、加强保险公司主体责任、探索行业自律等方面强化此类业务监管。
一是明示禁止性行为。要求保险公司不得通过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为他人提供违法便利;
二是强化保险公司责任。要求保险公司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应确保委托行为和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分支机构开展业务,签订的合同应经保险公司省级机构审定,并在总公司备案。总公司要对委托管理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等。
三是加强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定期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经营情况报告;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违反《通知》有关规定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对违规行为要公开通报,并在官网披露。
四是鼓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探索制定自律公约,促进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健康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明确不溯及以往,2008年原保监会下发的《关于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42号)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但在《通知》印发前已开展的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按照原合同约定执行。
以下即为2008年以及2020年两个版本《通知》的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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