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额转介费催生返佣乱象,香港保监局再发函严打非持牌人士违规销售保单行为行业动态

伴随内地访客赴港投保热潮,一些乱象也开始抬头,香港保监局近期动作连连,直指各类违规行为。 近日,针对非持牌人士与香港当地保险经纪公司合作,违规销售保单、获得高额转介费,违规向客户提供回扣等行为,香港保监局发布一则通函。 通函指出,此前虽已发出明确警告,但在实际检查中,监管

伴随内地访客赴港投保热潮,一些乱象也开始抬头,香港保监局近期动作连连,直指各类违规行为。

近日,针对非持牌人士与香港当地保险经纪公司合作,违规销售保单、获得高额转介费,违规向客户提供回扣等行为,香港保监局发布一则通函。

通函指出,此前虽已发出明确警告,但在实际检查中,监管发现仍有持牌保险经纪公司采取的业务模式不合规,而其业务模式不合规主要表现为:

转介人没有代表保险经纪公司进行受规管活动的所需牌照

向转介人支付超乎寻常的高额转介费诱使客户购买长期保单

转介人向客户提供违规回扣

经纪公司未能履行其职责亲自向客户进行受规管活动

经纪公司或业务代表唆使客户假称所有受规管活动均由相关经纪公司在香港进行,并在售后核查电话中保持一致口径,以此规避保险公司的管控措施。

对于这些行为,通函表示,香港保监局不允许持牌保险中介人违反《保险业条例》中的发牌规定,也不容许其违背作为持牌人士的责任,即自己不进行受规管活动,反而依赖或安排非持牌人士代其进行受规管活动。并表明此举严重地损害投保人的利益,并使购买保险的公众面临不当销售的风险。

通函表示,香港保监局与廉政公署针对这些不合规的业务模式开展了联合行动,针对当前仍然存在的不合规的业务模式,需要对重点向中国内地访客提供有储蓄及投资成分的长期保单的持牌保险经纪公司和获授权保险公司加强监管。

01

允许转介绍但禁止非持牌人员违规销售,压实保险公司管理职能

针对种种乱象,香港保监局重申持牌保险经纪公司不得违反《保险业条例》中的发牌规定,经纪公司(及其业务代表)也必须遵循《保险业条例》以及保监局发出的其他规则、守则、指引及通函等。

对于持牌保险经纪公司想要依靠(没有所需牌照的)转介人为其转介潜在客户,香港保监局表示该经纪公司必须确保其采用的所有转介模式符合以下三项原则:

原则一:非持牌转介人不得向客户提供受规管意见,亦不得进行受规管活动或销售活动。

原则二:经纪公司(及其业务代表)必须按照保险业监管框架所规定的最低标准,亲自向客户提供一切受规管意见,及进行一切所需的受规管活动以为客户安排保险单。

原则三:如经纪公司因获介绍客户而需向转介人支付转介费,该等款项的水平应符合下列要点:(1)转介人没有进行受规管活动(也没被鼓励进行受规管活动);(2)经纪公司有适当的资源,为被转介的客户提供受规管意见及进行受规管活动。

香港保监会强调不会容忍任何经纪公司只设置流于形式的管控及程序,而实质上则依赖、任凭或鼓励非持牌转介人为开拓客源而进行受规管活动(而该经纪公司本身则没有进行受规管活动),并表示不合规的保险经纪公司其牌照或会被撤销,且或会成为刑事调查和法律程序的对象。

在通函中,香港保监局也强调了保险公司的责任,提醒获授权保险公司的中介人管控职能不只是监督其获委任的持牌保险代理人,也要确保持牌保险中介人等转介保险业务时符合监管规则,在与任何经纪公司建立业务往来前,获授权保险公司必须履行最低限度的尽职审查,包括核实该经纪公司的牌照状况,取得相关经纪公司就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产品类型进行受规管活动的经验、知识、能力及往绩等资料,以及了解该经纪公司在开拓及服务客户方面的业务模式。

如经纪公司的业务模式依赖非持牌转介人招揽中国内地访客,保险公司必须加强尽职审查,以确定该业务模式符合上述三项原则。

02

允许向客户适当回扣,但须在保单中予以明确

由于目前获授权保险公司向不合规业务模式的持牌保险经纪公司支付的酬劳,造成比例异乎寻常地高转介费鼓励了无牌销售,以及间接向客户提供了没有纪录的回扣,通函要求保险公司应基于“公平对待客户”原则,检查其酬劳架构是否与此前文件所述的原则一致。

香港保监局明确表示,获授权保险公司及持牌保险中介人不得向客户提供违规的保费及佣金回扣,除非回扣是被记录在保单、保单承保表、报价单、要约函或任何的推广材料内(相关条款透过提述方式纳入在保险合约内),由获授权保险公司于保单正式文件中提供,使该回扣是客户拟购买保单的整体条款及细则的一部分,并且是以透明、一视同仁的方式提供的,否则不得向客户提供保费及佣金回扣。

若持牌保险经纪公司知晓转介人向客户提供来自经纪公司向转介人支付的转介费回扣,且没有采取任何行动阻止,也属于违规,可能会面临处罚。

香港保监局明确表示,在未来对获授权保险公司进行查察及监管时,将会更关注有关所有持牌保险中介人的酬劳架构问题,包括通过对其采取纪律行动等来确保保险公司按监管准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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