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被渠道绑架!互联网财险新规出炉,提高准入门槛以及经营独立性,线下合作机构服务差须强制退出行业动态

包括短期健康险、意外险在内的互联网财产保险投诉量高企,多个金融监管总局地方监管局先后发文予以规范,如今,更高层面的规范性文件也出炉了。 近期,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互联网财产险业务进行了详细的规范,

包括短期健康险、意外险在内的互联网财产保险投诉量高企,多个金融监管总局地方监管局先后发文予以规范,如今,更高层面的规范性文件也出炉了。

近期,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互联网财产险业务进行了详细的规范,明确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线下合作机构须具备的资质,同时,进一步强化保险机构经营独立性,要求核心风控独立有效。

借助《通知》中的很多阐述,我们也可以管窥互联网财产保险经营中那些显而易见的问题:

不得将影响风险管理的核心业务环节委托给非持牌机构,不得仅依托合作机构数据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及控制。

保险公司不得以与线下合作机构之间的合作协议为由拒绝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提出的合理诉求和意见。

不得违规通过关联交易向互联网平台及其关联方输送不正当利益。

不得利用互联网平台持股的优势地位恶意挤压其他保险公司合作机会。

不得通过高定价、高费用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对存在评估结果差、消费者投诉举报多、服务质量低下、内部管理不善等问题的线下合作机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建立强制退出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互联网保险,目前最主要的规定就是《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但由于是针对所有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原则性规定,其针对互联网人身险业务、互联网财产险业务实际经营中的常见问题并没有进行详细规范,《通知》的出台无疑是针对其的查漏补缺。

以下就是《通知》的核心内容:

01

进一步明确准入门槛,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险业务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

对保险公司进行分类分级监管是近年来一种非常明显的趋势,很多新业务一经出现,监管部门基本都会明确要想经营该类业务,保险公司须具备的条件,包括偿付能力水平、风险综合评级情况、注册资本金情况等等。目的一方面是拒绝一些经营不够稳健、实力不够强的险企经营长期、复杂业务,另一方面,也是倒逼险企提升自身实力,努力拓展更广的业务范围。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中对于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需要具备的条件也进行了明确,其中也有提及“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应符合银保监会关于偿付能力、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等相关规定”,但没有详细规定,而《通知》则对此进行了明确。

三、互联网保险公司之外的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

(二)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为B类及以上;

(三)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符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有关条件,且上季度末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满足前款要求的指标。

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除须满足《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外,还须“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为B类及以上”。

这也就意味着,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门槛实际被进一步提高,仅仅偿付能力达标,是不足以经营该类型业务的。

02

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须为全国性机构,具有三年以上相应经验

除对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财产险保险的资质予以明确外,《通知》对于保险中介机构的资质也进行了规定:

七、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为全国性机构;

(二)具有三年以上财产保险业务经营经验;

(三)销售管理、保单管理、客户服务等信息系统完备,业务流程管理满足业务需要,机构自身符合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可回溯管理的相关要求;

(四)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03

坚决维护保险公司经营独立性,核心业务环节必须掌握在自己手里,不得过分倚重平台

互联网财产险保险经营中,保险公司常常会出现过分倚重平台、倚重渠道,毫无话语权,沦为纯粹的出单机构的情况,最极端者当属屡被当做典型的航意险、航延险业务,被某些平台深度“绑架”,90%以上的保费都成为了手续费。

此外还有一些第三方平台通过一些违法违规手段销售保险,保险公司也常常缺乏有利的反制手段,一些经营互联网财产险的人士常常感慨“保险公司太被动了”。

此次,《通知》的发布,其核心目的之一毫无疑问就是要强化保险公司的经营独立性,拒绝被第三方平台,被渠道所绑架。《通知》中很多条款都与此有关,例如:

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核心风控应确保独立有效,不得将影响风险管理的核心业务环节委托给非持牌机构,不得仅依托合作机构数据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及控制。

与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合作的保险中介机构及互联网平台,应履行向保险公司提供客户信息、风控数据等保险业务核心信息的义务。

保险公司……对合作对象进行充分评估和尽职调查,加强对合作对象的管控,对于存在合规风险的互联网平台,应不与其建立合作关系或者及时终止合作关系。

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规范数据收集使用,强化数据全流程管理,明确合作机构在数据采集、加工、存储等方面的责任边界,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切实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维护经营独立性和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不得违规通过关联交易向互联网平台及其关联方输送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互联网平台持股的优势地位恶意挤压其他保险公司合作机会。

对于依托特定场景提供相关保障的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循保险产品监管相关规定,合理评估特定场景风险状况,科学厘定保险费率,不得违反保险原理开发保险产品,不得通过高定价、高费用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04

对线下合作机构资质进行明确,须具备三年及以上经验,投诉高的机构须强制退出

互联网保险业务,最大优势之一,就是可以突破地域的限制,在未开设机构的地区经营某些类型的业务,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在未开设分支机构的地区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往往会通过与第三方合作来建立服务网络。但这些第三方须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此前是没有明确的,而此次《通知》对此也进行了明确。根据《通知》:

保险公司委托线下合作机构提供落地服务的,应审慎筛选合作方,严格把控服务能力和质量,对消费者投诉和意见处理承担主体责任,切实保障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建立明确的准入机制。线下合作机构应具有三年及以上财产保险业务服务经验。保险公司开展的创新型财产保险业务,可适当放宽对线下合作机构经营时限的要求。

保险公司与线下合作机构之间的合作协议不得对抗消费者,保险公司不得以与线下合作机构之间的合作协议为由拒绝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提出的合理诉求和意见。在办结消费者诉求和意见后,保险公司可根据其与线下合作机构之间的合作协议,追究线下合作机构相应责任。

保险公司对线下合作机构的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应以不低于每年一次的频率开展服务评估。

对存在评估结果差、消费者投诉举报多、服务质量低下、内部管理不善等问题的线下合作机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建立强制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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