彻底禁止这些险企经营短期健康险!监管力推专业化,进一步严监管、防风险力度或许超乎想象行业动态

在2023年初发布《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之后,正式版本于近期出炉,这是国内首个针对专业养老保险公司的监管规则。 新规正式版本延续了征求意见稿要求养老险公

在2023年初发布《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之后,正式版本于近期出炉,这是国内首个针对专业养老保险公司的监管规则。
 
新规正式版本延续了征求意见稿要求养老险公司聚焦主业、压缩非主营业务的整体趋势,但超乎业界想象的是,新规正式版本中有关规定比征求意见稿迈的步子还要大,彻底断绝了养老险公司经营短期健康险的念头。
 
自2004年首家养老保险公司成立以来,国内养老保险公司数量已经达到10家,分别为平安养老、太平养老、国寿养老、泰康养老、长江养老、大家养老、新华养老、人保养老、恒安标准养老、国民养老。
 
其中部分公司属于经营短期健康险业务(主要系政府大病医保、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相对较多的公司,预计这一新规的出炉,将加速这些险企的业务结构调整。不排除将相关业务、客户、人员重新转移回寿险公司(一些养老险公司团体健康险业务承接自寿险公司团体业务)。
 
以下就是新规的主要内容:
 
01
聚焦主营业务,业务范围收窄,部分公司或受影响严重
 
聚焦主业,是近年来,监管强化专业养老险公司监管的一个核心方向之一,2021年12月24日,原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和促进养老保险机构发展的通知》,核心内容就是引导养老保险公司聚焦主业,剥离相关度较差的业务,同时在不同业务间构筑风险防火墙等。
 
这一点在此前的《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也有体现。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条规定,养老保险公司经营的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疾病保险等不具有明显养老属性的保险业务,其合计保费规模不得超过总保费规模的40%。但在正式版本中,连非主营业务“40%”的比例上限都已经不复存在。新规正式版本明确:
 
第七条 养老保险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类型业务:
(一)具有养老属性的年金保险、人寿保险,长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二)商业养老金;
(三)养老基金管理;
(四)保险资金运用;
(五)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二条 养老保险公司应当主要经营与养老相关的业务,包括养老年金保险、商业养老金、养老基金管理等,不得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和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
 
这意味着,养老险公司被彻底禁止经营短期健康险业务,平安养老、太平养老、泰康养老等这类业务占比相对较高的险企,或将受到较大影响。
 
由于多重原因,一些养老保险公司承接了寿险公司剥离的团险业务,团体意健险等业务由于上量快,也深受这些公司青睐,以至于非养老业务成为了这些公司“主营业务”,有的占比甚至一度达到80%左右,与养老保险公司的专业化定位发生偏离。近年来,监管针对养老险公司的一系列规定,都在有意改变这种情况。
 
不过一些专业养老险公司人士对此表示不是很理解,在他们看来,这些团体意健险除了一些政保业务,大多是企业补充医疗险,与企业年金,同属于员工福利的范畴,养老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顺便满足客户的补充医疗险业务,在业务逻辑上是非常顺利的。一旦剥离,意味着,一家养老险公司无法满足客户多元化需求,客户或许会更倾向于寻找一个资质更全面的寿险公司,这对于养老险公司是非常不利的。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新规,养老险公司不允许经营短期健康险,但可以经营长期健康险。
 
02
引导养老险公司坚守长期主义,要求建立长周期考核机制
 
除了在产品上要求养老险公司聚焦长期产品、聚焦养老外,新规正式版本也要求养老险公司真正的树立长期主义发展观。
 
新规第十八条规定,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以聚焦养老主业为导向的长期绩效考核机制。商业养老保险和养老基金管理等业务的投资管理考核期限不得短于3年。
 
此外,新规第二十四条还规定,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资金管理,实现不同类型业务的资金运用有效隔离,禁止资金混同管理。养老保险公司应当遵循长期性、稳健性、收益性原则,防范资金运用风险。
 
03
分级强化资本约束,养老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不得低于10亿元
 
强化资本约束、分级分类监管也是近年来金融监管的重要手段,这些在新规中也有明确体现,其将养老险公司按照业务范围划分为两个类别,并提出了不同的注册资本要求。
 
根据新规第八条,养老险公司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要求。其中:
 
养老险公司只经营“(一)具有养老属性的年金保险、人寿保险,长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时,应当符合《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41号)规定。
 
养老险公司不但经营上述业务,还经营“(二)商业养老金”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亿元人民币。
 
在经营上述两项业务同时,还经营“(三)养老基金管理”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亿元人民币。
 
04
全面强化股东约束,要求非金融机构不得成为养老险公司控制类股东 
 
与业务有关的规定相比,新规正式版本大部分篇幅都用来强化对于养老险公司的监管,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强化对于股东的要求:
 
新规第六条明确,非金融机构不得成为养老保险公司控制类股东,即持有公司股权1/3以上,或者其出资额、持有的股份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控制性影响的股东。
 
新规第十三条还规定,养老保险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履行法定义务,通过股东(大)会依法行使权利,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直接干预养老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养老保险公司主要股东应当积极履行资本补充、流动性支持等尽责类承诺,维护公司稳健经营。
 
05
防风险依然是主旋律,新规对险企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乃至员工等做出了要求 
 
除了强化股东约束,新规还特别突出了对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关联交易乃至员工的要求,处处都透露着“严监管”“防风险”的意味。
 
例如,第十四条规定,董事会在审议公司发展规划、经营预算、考核指标等时,应当关注相关事项是否符合公司发展定位,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意见。董事会应当关注公司不同类型业务之间风险隔离机制的有效性,每年专题审议相关事项。养老保险公司应当留存记录备查。
 
利润分配方案、薪酬方案、重大技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资本补充方案等重大事项不得采取书面传签方式表决,应当由2/3以上董事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明确,养老保险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得低于董事会成员总人数的1/3。存在出资额或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股东的,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应当达到1/2。控股股东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的,可不受本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06
养老险公司只是一个开始,保险业的“专业化”“严监管”“防风险”或将进一步升级
 
整体来看,《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整体思路并没有发生变化,一方面是推动养老险公司减少非主营业务、聚焦主业,另一方面,则是全面强化风险管控,将严监管、防风险落实到企业经营的每一个主要环节当中。只是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版本贯彻得要更加彻底。
 
此外,在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对国有大型金融机构,与中小型金融机构进行了明确的机构定位,后者将更聚焦地方。而从金融监管机构改革的动向来看,专业化也是金融机构的重要发展趋势之一。
 
如今,针对养老险公司的规定出炉,专业化步伐大大提速,严监管、防风险的举措也更加全面,在思考养老险公司命运的同时,或许值得思考的是:
 
专业健康险公司将如何更加专业?
保险资管公司将如何更加专业?
……
所有保险机构又会迎来怎样的进一步的“严监管”“防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李云泽近期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表示:
 
将紧紧围绕强监管严监管,坚决做到“长牙带刺”,持续提升监管的前瞻性、精准性、有效性和协同性。
 
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强化行为监管。坚持“同一业务、同一标准”原则,强化功能监管。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强化穿透式监管。
 
加大力度推进风险处置。把握好时度效,充分考虑机构和市场的承受能力,有计划、分步骤开展工作,切实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
 
推动中小银行机构优化结构、提质增效。推进保险公司回归本源、突出保障功能,引导资管、非银等机构坚守定位、差异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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