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大而不能倒”评估标准征求意见,这些险企受“重点关注”行业动态

慧保天下—专业保险信息服务商 / 慧保天下 / 2022-07-10 22:24 /
保险业行业集中度高达52%

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之后,强化对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开始为发达市场所重视——这些机构由于规模大、比重高、业务相对复杂等,对于整个行业体系都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对于这类系统重要性机构,业界一般俗称“大而不能倒”机构,强化监管刻不容缓。

国内保险市场也始终面临着集中度过高的问题。数据显示,2021年末,我国保险业资产规模达到24.9万亿元,早已是全球第二大保险市场,但保险业行业集中度(用前四位保险集团保费收入行业占比衡量)依然高达52%,高于我国银行业,也高于欧美保险业。

此外,我国部分大型保险集团复杂性高、跨业经营特征显著,“承保业务”和“投资业务”双轮驱动,与金融体系的关联度较高。

在这种情况下,找出其中的关键因子,即“大而不能倒险企”,并将其纳入宏观审慎管理和金融业综合统计,对于维护保险业稳定,乃至整个金融业的稳定都大有裨益。

其实,国内系统重要性机构评定工作早日在2014年就已启动,2016年,原保监会更就《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两度征求意见,并于当年5月下发《关于开展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评定数据收集工作的通知》,要求彼时规模最大、风险最突出的16家险企提供相关数据。

不过,直到银保监会正式成立,《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暂行办法》也未能正式出炉。

银保监会成立后,银行监管系统与保险监管系统快速走向融合,一些共通的政策相继出炉,对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关注也再度提上日程,2018年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

沿着这一思路,近期银保监会又下发了《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对参评保险公司系统重要性进行评估,识别出我国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每年发布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名单,根据名单对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进行差异化监管,以降低其发生重大风险的可能性,防范系统性风险。

以下即为《办法》核心内容:

01

资产规模排名前10位的保险企业、集团都须纳入评估范围

《办法》明确了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的评估范围,即我国资产规模排名前10位的保险集团公司、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或曾于上一年度被评为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的机构,两个条件满足其中之一就会被纳入评估范围。

《办法》适用于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公司、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两家或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组成保险集团公司的,以保险集团公司作为参评主体。评估中使用的数据为集团并表数据,并表范围按照企业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确定。保险集团公司并表范围内有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时不纳入并表范围。

02

设立规模、关联度、资产变现、可替代性四大维度12项评估指标,关联度、资产变现比重最高

《办法》明确了系统重要性保险企业的评估指标和权重,设计了规模、关联度、资产变现和可替代性四个维度计12项二级评估指标,四个维度权重分别为20%、30%、30%和20%。

这些维度、评估指标的具体内涵及权重如下:

规模,合计权重20%

1.总资产,指保险公司的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期末合计资产余额。该指标权重为10%。

2.总收入,指保险公司的年度合并利润表中期末合计营业收入总和。该指标权重为10%。

关联度,合计权重30%

1.金融机构间资产,指保险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交易形成的资产余额。该指标权重为7.5%。

2.金融机构间负债,指保险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交易形成的负债余额。该指标权重为7.5%。

3.受第三方委托管理的资产,指保险公司受非本集团公司委托管理的资产。该指标权重为7.5%。

4.非保险附属机构资产,指保险公司有重大影响、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境内外非保险机构的资产总额。该指标权重为7.5%。

资产变现,合计权重30%

1.短期融资,指保险公司的短期借款、衍生金融负债以及卖出回购金融资产。该指标权重为10%。

2.资金运用复杂性,指保险公司的权益类资产余额、不动产类资产余额和境外资产余额之和。该指标权重为10%。

3.第三层次资产,指保险公司持有的第三层次资产规模。该指标权重为10%。

可替代性,合计权重20%

1.分支机构数量和投保人数量,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数量,以及投保人数量。该指标权重为6.7%。

2.赔付金额,是指利润表中的年度赔付支出。该指标权重为6.7%。

3.特定业务保费收入,是指保险公司开展的农险、巨灾险、大病保险、出口信用保证保险、航天航空保险、航海保险、电力、核保险等业务获得的原保险保费收入。该指标权重为6.7%。

可替代性指标总权重为20%。

03

采用定量、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加权平均分1000分以上者,以及监管判定应该纳入者将被纳入评估名单

按照《办法》拟定的评估流程。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的评估按照以下流程每年开展一次:

1.确定参评保险公司范围。

2.向参评保险公司收集评估所需数据。

3.计算各参评保险公司系统重要性得分,形成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初步名单。

4.结合其他定量和定性分析作出监管判断,对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初步名单作出调整。

5.确定并公布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最终名单。

具体而言,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每年向参评保险公司收集评估指标数据,计算各家保险公司加权平均分数(总分10000分),1000分以上的保险公司将被认定为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对1000分以下的保险公司,可使用监管判断决定是否认定为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最终名单经金融委确定后,由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

银保监会每年根据《办法》制作数据报送模板和数据填报说明,而参评保险公司于每年6月底之前填写并提交上一会计年度数据。

在计算参评保险公司系统重要性得分时,每家参评保险公司某一具体指标的得分是其该指标数值除以所有参评保险公司该指标的总数值,然后用所得结果乘以10000后得到以基点计的该指标得分。各指标得分与相应权重的乘积之和,即为该参评保险公司的系统重要性得分。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监管的定性认定标准,根据《办法》,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可根据公司治理、业务扩张速度、集中度等定量或定性辅助信息,提出将系统重要性得分低于1000分的参评保险公司加入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名单的监管判断建议。

不过,为防止滥用职权,《办法》也规定,使用监管判断应有较高的门槛,即只在个别情况下可改变根据系统重要性得分确定的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初步名单。

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初步名单、相应保险公司的系统重要性得分、监管判断建议及依据于每年8月底之前提交金融委审议。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最终名单经金融委审定后,由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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