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人身险新规“补丁”来了!实际费用率超假设30%须调整改进,试运行期无处罚行业动态

慧保天下—专业保险信息服务商 / 慧保天下 / 2021-11-26 12:07 /
总精算师对业务的定价回溯承担直接责任

今年10月落地的互联网人身险新规,一度让市场“炸锅”。因为其中的诸多条款都将对市场产生深远影响。如今,针对互联网人身险新规的配套政策也来了!

11月25日,银保监会下发的《关于试运行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定价回溯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各险企要每年定期对互联网人身险产品定价与实际情况进行“回溯管理”,并要求各险企根据实际情况相较精算假设的偏差程度,主动采取予以关注、调整改进、主动报告及信息披露等举措,严防报行不一。

《通知》也回答了此前业界热议的“互联网人身险新规落地后,附加费用率是不是被严格限制”的问题。事实上,监管仍给市场化的费用率竞争留下了一定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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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针对互联网人身险产品全面实施定价回溯管理

互联网人身险新规落地后,有关产品附加费用率的问题一度引发业界热议,因为新规规定:

一年期及以下专属产品预定费用率不得高于35%;

一年期以上专属产品不得设置直接佣金和间接佣金,首年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60%,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25%。

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须在精算报告中列明中介费用率上限,项下不得直接列支因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运营所产生的信息技术支持和信息技术服务类费用,不得突破或变相突破预定附加费用率上限。

对此,不少解读认为,这意味着监管彻底“锁死了”互联网人身险的附加费用率,将直接影响网红产品的渠道竞争力。

《通知》的下发,彻底解答了这一问题。实际上,监管确实有意引导险企降低费用率,真正让利于民,而不是让利于各互联网平台,但其还是给市场化的费用率竞争留下了一定空间,其对于互联网人身险费用率的管理目前还只是要求险企实施定价回溯管理。

根据《通知》,一旦实际费用率与精算假设的偏差大于等于10%,且小于30%,保险公司须予以关注;偏差大于等于30%,且小于50%时,保险公司须调整改进;偏差大于等于50%时,保险公司则须主动报告并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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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只费用率,其他互联网人身险产品定价指标,包括再保后赔付率、发生率、投资收益率、退保率等也都须按照《通知》要求进行定期回溯。

不是所有产品都需要进行定价回溯管理。《通知》明确了须进行定价回溯的产品范围,为自上市至回溯期期末累计原保险保费收入排名前十名的产品,其中:

保险期间一年及以下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须回溯再保后赔付率、费用率等两个指标。

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须回溯发生率、费用率、退保率、投资收益率四个指标。

定价回溯管理重点关注实际经营情况与精算假设之间的有利和不利偏差,将产品费率厘定时所使用的精算假设与实际经营结果进行比较,进而计算回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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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在费用率回溯中,精算假设K是指产品费率厘定时所使用的定价假设下的可用费用,实际经营情况中产生的费用是指保险公司销售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时所直接产生的费用(含产品及业务的相关费用,如营销费用、中介手续费等)以及公司实际经营中应分摊到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中的费用(含渠道分摊的费用、后援团队分摊的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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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运行期暂不对定价回溯结果采取监管措施,总精算师担任试运行工作负责人

《通知》明确了互联网人身险产品定价回溯机制的试运行规则,要求保险公司按年度对在售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进行定价回溯,并每年提交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回溯工作总结报告。

其中,保险公司每年定期对互联网人身险产品定价进行“回溯管理”时,应根据回溯指标偏差程度主动采取予以关注、调整改进、主动报告及信息披露等措施。

当年度回溯发现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实际经营与定价假设偏差程度≥50%的,保险公司应于次年1月15日前,以公文形式向银保监会或属地银保监局主动报告,并提交指标异动原因分析及合理性评估报告。

同时,应于次年1月20日前在相关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销售页面、销售平台首页面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情况。

公开披露指保险公司应在产品销售页面、销售平台首页,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标识“本产品过往经验偏离定价假设”,并披露回溯指标名称、偏离定价幅度及其原因。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试运行期间,暂不针对保险公司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定价回溯结果采取监管措施。但这不意味着放任佣金和费用率虚高,未来,缺乏定价依据的产品开发行为也将会在监管层面被限制。

同时,《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应于2023年1月底前,以公文形式向银保监会或属地银保监局报送2022年度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定价回溯总结报告。

具体来看,《通知》提出三项实施定价回溯工作的具体内容。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总精算师需要对互联网人身险业务的定价回溯承担直接责任。

一是加强统筹安排。各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定价回溯机制试运行工作,根据《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及本通知要求,统筹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回溯工作。

二是做好组织实施。各保险公司应由总精算师担任试运行工作负责人,组织产品、精算、财务等部门推进相关工作,并指定联系人协调对接试运行期间具体任务。

三是密切跟踪研究。各保险公司应密切跟踪和关注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定价回溯情况,及时反馈试运行工作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定价回溯机制提供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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