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白话!关于中短存续期产品监管新规的七问七答政策解读

从2015年12月初《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下发,到3月18日《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发布,长达3个多月的有关高现价产品(不对,应该是中短存续期产品)的热议终于一锤定音。 监管该不该管,怎么管,在『慧保天下』

从2015年12月初《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下发,到3月18日《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发布,长达3个多月的有关高现价产品(不对,应该是中短存续期产品)的热议终于一锤定音。


监管该不该管,怎么管,在『慧保天下』此前的文章中已有过讨论。这次看起来像走中道:硬着陆,行业伤不起;不作为,对未来不负责。


据『慧保天下』的了解,有些中小保险公司对新规仍然表示很震撼,觉得很突然。不管是“长险短做”,还是“短钱长投”,其实中短存续期产品反映出来的问题很明显,不管是监管还是公司,都心知肚明,转型是必然的,分歧只在于所谓转型窗口期节点的把握,当然也有对经营惯性的依赖。


很显然,监管认为现在是最佳窗口期,甚至是为时不多的机会。


节奏把握得好不好,是不是体现了监管智慧,不是本文的重点,但确实体现了一种担当,尤其是在各路资本对保险业跃跃欲试的当下,是对把保险业当作“提款机”的警示,也断其念想。


新规效果如何评价,不同实力的保险公司影响大不同。这也是初级阶段的保险市场值得研究的地方。可以肯定的是,“急刹车”倒不至于,但确实给了不同类型的保险公司审视自己和对手的好时机,毕竟一时之间都不用急于赶路了。


1
为什么不叫“高现价”改叫“中短存续期”了?二者在定义上有何差别?


原来的“高现价产品”改称“中短存续期产品”是此次《通知》最为显著的改变之一,更加强调产品的存续期间,而不只是现金价值的高或者低。


定义更加简单易懂。“高现价”是相对于“低现价”而言的,不但没有任何的贬义色彩,反而还具有一定的褒义。简单来讲,保险公司在承保后的前几年,往往会从保单中扣除大量的成本,导致消费者所持保单的现金价值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低于,甚至是远远低于投入的保费,如果在此期间,消费者选择退保,则会面临较大损失。高现价则不然,保单现金价值在较短时间内就能超过投入的保费,消费者退保也没有损失。从这个层面来讲,“高现价”显然对消费者更加有利。“中短存续期产品”更强调产品的存续期限,更容易界定,也更加中性。


当然,二者在定义上最大的差别是,中短存续期产品将范围扩大到了存续期5年以内的业务。分析监管意图,并不是反对给客户高收益,而是保险也要体现其长期保障的价值。


2
那些激进险企还能继续激进吗?


按照《通知》的规定,保险公司销售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应保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且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当这两个条件中任何一条不达标时,保险公司应立即停止销售中短存续期产品。


此外,自2016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还应控制在公司最近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2倍以内。


这将对保险公司产生多大的影响呢?举个例子或许会更加清楚。暂时忽略时间不谈,2014年,某寿险公司净资产是140亿,未分配利润30亿,合计投入170亿。按《通知》规定,如果该公司不增资,5年期以内的产品就只能做340亿元。反过来看,2015年,该公司实现了1500亿元左右的规模保费,假设都是5年期以内的产品的话,那它投入的资本就应该达到750亿元。


“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的时代显然已经过去,按照监管的意图,以后应该是“有多大的资本,做多大的买卖”,有钱你可以任性,钱不够,就老老实实转型。


3
那些之前冲得很猛的保险公司今后该怎么办?


《通知》规定,对2015年度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收入高于当年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倍的保险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给予公司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保险公司的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当控制在基准额以内。


其中,基准额=最近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1-0.2t)×(2015年度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收入-2015年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t=年度-2015,年度范围为2016年至2020年。


相对于之前媒体爆出的“一刀切”传闻,《通知》显示出监管对待中短存续期产品的态度还是相当理性的,不但没有一刀切,还给出了长达五年的过渡期。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五年的过渡期只是针对“2015年度”、“ 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收入高于当年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倍的保险公司”。我们或许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想在2016年发力中短存续期产品的保险公司享受不到这个好处了;那些之前冲规模冲得很猛的保险公司可以略微(只是相对而言)放心了,他们抓住了机会,现在又有充分的时间进行调整。


4
今年已经超过限额怎么办?


开门红是保险公司一年中集中冲刺全年业绩的时段,这一时期保险公司所取得的保费收入往往能在全年的保费收入占据很高的比例,如果在《通知》正式实施时,保险公司已经超了规定限额,该怎么办?


对此,《通知》也给出了明确的答复,指出保险公司应立即停止销售中短存续期产品,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同时在3个月内通过增资等方式,确保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规模重新满足有关限额要求。保险公司不能在限期内采取有效措施的,中国保监会将对其采取停止开展新业务等监管措施。


5
预期存续期在一年及以上、三年以内的保险产品会怎么样?


按照之前媒体披露的保监会与部分公司座谈时的思路,2016年10月1日之后拟全面禁止销售预期存续期在一年及以上、三年以内的产品。正式的《通知》显然比之前的态度缓和了很多,给出了三年的缓冲期,但管控的目标也更为明确,“2016年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90%以内,2017年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70%以内,2018年及以后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50%以内”。也就是说到2018年,预期存续期限在一年及以上、三年以内的保险产品,其保费规模应控制当年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1倍以内。


6
一年期以下的产品立即停售会产生多大的影响?


与座谈会时传出的消息一致的是,存续期在一年以内的保险产品将在《通知》正式实施当天,即3月21日,被全面禁止开发和销售。对于经营有该类产品或者准备经营该类产品的保险公司来说这无疑是一项沉重的打击,所幸这类超短存续期的保险产品并非主流,只存在于互联网销售的过程中,保险公司的目的也主要是为了吸引眼球,迅速扩大品牌知名度。曾经销售过此类产品的包括恒大人寿、昆仑健康等,最短的,仅需半个月即可退保领取收益。


7
应该怎样理解《通知》对于行业未来发展的影响?


可以说部分公司在过去几年是抓住了机会,然而在快速的发展中,也确实已经积累了诸多问题,硬着陆,行业实在伤不起。如前述,监管此次是取中道而行,软硬结合,寄希望于公司理性和风控能力提升,基本符合行业发展实际。


但也有几个问题需要考虑:1、从销售短期产品到销售五年期及以上期限的产品,对于银行销售人员、保险公司培训部门来说都是一场重大的考验,该如何顺利度过?


2、当市场处于利率下行通道中,坚持发展长期产品,会否给保险公司的资产端带来更大压力?


3、市场化的本意是要促进市场的多元化发展,监管政策引导行业朝同一个方向发展,会不会进一步加剧行业的同质化竞争?(对监管确实是苛刻了点,只是发散性思考哈)


4、利用此次市场化的机会实现了弯道超车的保险公司或许还有足够的实力推动长期转型,那些“后知后觉”的大多数中小险企呢,他们在未来该何去何从?


当然,从另一方面理解,之前认为弯道超车的,现在有可能面临生死抉择;而之前没有来得及靠高现价发家的公司,现在或许有重新审视资产驱动模式的好机会。


监管如何出手的大戏已经拉上帷幕,接下来就看各公司如何出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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