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万亿大资管新规落锤,保本理财受打压,保底万能险再受追捧?政策解读
4月27日开始,一项势必影响上百万亿资管业务的新规,重磅落地,并在朋友圈引发刷屏。
新规的全称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系相关部门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目标之下,对各类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作出的系统而全面的规定。
此前,由于同类资管业务监管标准不一致,导致大量监管套利风险,而《意见》则对各种资产管理机构一视同仁,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并对同类资管业务作出一致性规定,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
从此以后,包括保险资管在内的所有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都将平起平坐,靠实力说话。不过短时间内,《意见》对于不同类型资产管理业务影响明显不同。银行理财产品、私募等受到负面影响颇大,而保险资管业务则相对受益较多。且《意见》对于保险业的影响还将体现在负债端——随着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的消失,银保渠道销售的具有保底收益的万能险,兼具保障与理财功能的其他类型保险产品的优势无疑将进一步凸显。
注:本文部分内容来源于Bank资管、《中国货币市场》杂志
何为大资管新规?
《意见》又被称为“大资管新规”,即4月27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
《意见》主要适用于金融机构的资管业务,即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管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管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管产品等。
需要注意的是,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布规则发行的养老金产品则不适用《意见》。
《意见》的出台将直接影响到国内百万亿金融机构资管业务发展。根据官方披露的数据,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资管业务快速发展,规模不断攀升,截至2017年末,不考虑交叉持有因素,总规模已达百万亿元。同时,互联网企业、各类投资顾问公司等非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也十分活跃。
资管业务在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求、增强金融机构盈利能力、优化社会融资结构、支持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同类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不一致,导致监管套利活动频繁,一些产品多层嵌套,风险底数不清,资金池模式蕴含流动性风险,部分产品成为信贷出表的渠道,刚性兑付普遍,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形成监管不足的影子银行,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宏观调控,提高了社会融资成本,影响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加剧了风险的跨行业、跨市场传递,而《意见》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出台。
主要内容有哪些?
《意见》的总体思路是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对同类资管业务作出一致性规定,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为资管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简单来看,其核心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对资管产品进行分类,对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监管规则,是《意见》的基础
《意见》从两个维度对资管产品进行分类。一是从资金来源端,按照募集方式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两大类。
其中,公募产品面向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偏弱的社会公众发行,风险外溢性强,在投资范围等方面监管要求较私募产品严格,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
私募产品面向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发行,监管要求相对宽松,更加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和受(收)益权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
二是从资金运用端,根据投资性质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四大类。按照投资风险越高、分级杠杆约束越严的原则,设定不同的分级比例限制,各类产品的信息披露重点也不同。
未经批准不得从事金融业务,金融业务必须接受金融监管
针对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管业务的乱象,《意见》也按照“未经批准不得从事金融业务,金融业务必须接受金融监管”的理念,明确提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管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私募投资基金的发行和销售。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其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打破刚性兑付
以往刚性兑付在资管行业普遍存在,例如银行理财产品,本来只是银行的表外业务,本质上并非保本理财产品,但在刚性兑付的大环境中,实际上却演化成“保本理财产品”,成为银行的负债,而银行又无需为此缴纳准备金,加剧了银行业乃至整个金融业的风险。《意见》鼓励银行理财产品形式逐步从预期收益型向净值化转变,这意味着未来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形式将与基金类似。
禁止资金池操作
《意见》明确,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资管业务中资金池的存在,混淆了不同期限的资金,造成了严重的资产负债错配,不仅相同理财产品资金投向与资金来源无法完全对应,不同理财产品与各自资金投向也无法完全对应,风险无法完全隔离。这实际上加剧了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
进一步提高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门槛
相对于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正式出台的《意见》中,对于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门槛再增新要求,在征求意见稿“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法人单位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基础上,新设“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要求。
加强资管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
部分资管产品设有提前赎回条款,方便投资者及时进行自身资金管理。但是从实际运行经验来看,大批量赎回往往会使得资产管理方集中抛售持有资产,一旦产品持有资产集中度较高,集中抛售将会带来标的资产价格的大幅下挫。因此,《意见》也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控制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度。单只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10%,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全部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
整改期限延至2020年末
《意见》给出了一定的过渡期,与之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过渡期延长至2020年底,比征求意见稿的时间延长一年半,给各类资管机构转型留下了较为充足的时间。
对保险业有何影响?
《意见》站在更高层面,对所有类型的金融机构资管业务一视同仁,极力压缩监管套利空间,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同时,也势必对于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市场产生重大影响,但从目前来看,其对于不同类型资产管理机构的影响却大不相同:
银行理财业务躺着赚钱的时代一去不返。《意见》最重要的一个规定就是非保本理财产品,打破刚性兑付,实现净值化管理。这对于银行理财产品而言无疑是一大重创。以往,银行理财产品虽是非保本理财产品,但在实际销售中,却往往承诺保本,打破刚性兑付后,银行理财产品对于低风险偏好的客户而言,吸引力必定有所降低。
而银行为保持收益稳定,投资标的或将转向固定收益类资产,这样将导致其收益率受到一定影响。
与此同时,《意见》还明确禁止资金池业务,这意味着银行理财产品的期限与投资资产的期限之间不能再错配,投资周期较长的非标资产,银行理财产品的周期也将被拉长,流动性变差,吸引力将进一步降低。
对于信托行业的影响也极为突出。2018年信托业实际已经全面进入刚性转型期,去通道、去杠杆背景下的信托业面临着行业收入增长放缓、信托报酬率下滑的挑战,甚至不排除出现断崖式的下滑。而对于信托行业而言,唯有积极强化转型,回归信托本源,才能尽快扭转颓势。
对于公募基金而言,构成利好。资管产品刚性兑付被打破,而公募基金并不存在转型的痛苦,其在专业主动管理方面的能力将有助于其今后的发展。比较稳健的公募基金产品或将取代银行理财产品受到消费者更多欢迎。
对于私募基金的影响则仅次于银行。投资私募基金的门槛被大幅提高,无论是个人资产还是投资规模的认定标准都较以前提高不少。
券商资管去通道,阵痛难免。去通道是《意见》的一大核心内容,而券商资管正是去通道的头号对象,这意味着过去依靠牌照优势冲规模、获得收入的时代难以为继,业务转型迫在眉睫。
而对于保险资管乃至保险行业,表面看来,貌似影响不大,但实际上,影响却颇为深远,而且是构成多重利好。
就负债端而言,在银保渠道,银行理财产品一向直接与保险产品构成正面竞争关系,今后银行理财产品不再保本,具有保底收益的万能险、兼具保障与理财功能的年金类产品的吸引力或将大幅上升,一改银保渠道目前的低迷状态。
从资产端来看,影响也将十分显著,中国人寿资管有关人士在一篇文章中指出,将会带来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
一是保险资管机构的市场地位有所改善。资管新规第一次正式把保险资管列入资管行业,操作标准明确,不仅能使保险资管机构可以在同一起点上与其他金融机构开展公平竞争,并且在开拓资管业务时也有章可循。
二是非标资产将出现收缩,中小保险公司投资渠道受限,对投资收益率负面影响较大。
资管新规针对非标资产明确禁止期限错配,并大幅度压缩此前很多机构采用的非标资产类资金池操作,通道业务和嵌套受限后各类型非标资产将出现明显收缩。保险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增速也将出现下滑。
三是标准化固收资产的需求将出现提升。各类资管产品在投资非标受限后,会重新调整投资方向。部分资产将通过ABS实现非标转标,资产证券化产品有望迎来快速发展。从中长期看,标准化资产(如债券和ABS等品种)的需求将进一步提升,保险也将加大对于标准化固收资产的配置力度。
四是信用品种的投资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要求提升。随着相关非标融资受限,部分低资质企业融资渠道将进一步收窄,对于其发行的标准化债券还本付息将构成一定压力,信用债特别是中低资质信用债将面临价值重估压力。对于部分中小保险公司,由于信用损失的计提,可能会带来偿付能力的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