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资运用遭监管全面“检修”,涉及投资范围、比例,境外投资等(附险资政策变迁全览)政策解读

1月26日下午,保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专门介绍有关政策修订情况,并宣布险资新规将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

在全面严控负债端同时,监管也开始了对于险资运用政策的修订工作,历时近两年,如今新规终于正式面世。1月26日下午,保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专门介绍有关政策修订情况,并宣布险资新规将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是有关保险资金运用的基础性制度,其于2010年发布,2014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宣布实施投资比例大类监管;2016年初又开始进行第二次修订,至今方完成。修订之后的文件去掉了“暂行”二字,名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自2016年保监会持续收紧中短存续期业务,诸多险企不得不放弃所谓“资产驱动负债”发展模式,转而深耕中长期储蓄型以及保障型产品,好在2017年资本市场颇为景气,险企在负债端承压的情况下,资产端却取得不错成绩,得益于此,2017年保险行业净利润不降反升。

 

保监会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12月末,保险机构资金运用余额为14.92万亿元,同比上涨11.42%。2017年,保险资金实现投资收益8352.13亿元,投资收益率为5.77%,预计利润总额达2567.19亿元,而2016年,这一数据为近2000亿元。

 

进入2018年,受保监会2017年134号文影响,部分人身险企负债端继续深度调整,现金流压力有增无减,资产端成为其在2018年的最大期待,而监管却选择在此时正式发布修订后的《办法》,这会不会令险企资产端也面临更大压力?『慧保天下』为您深度解读:

 

整体来看,修订后的《办法》共六章、七十八条,从总体框架看,一是明确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包括资金运用的范围和模式;二是规范保险资金运用决策机制和运用流程;三是强化风险管控机制,要求保险机构健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切实承担各项管理职责和防范相关风险;四是明确监管机构对保险机构和相关当事人的违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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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度明确险资投资范围


《办法》规定,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投资股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且不得有下列行为: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投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个人保单质押贷款除外;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慧小保说:  近几年,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以及市场环境的转变,保监会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规范性文件,而《办法》则将这些规范性文件进行归纳上升为部门规章,提升其法律效力,在险资运用范围方面的主要调整包括:

 

其中,对于股票投资,《办法》细化了分类,不再对创业板股票单独设限,而是将股票投资行为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等,保监会将根据不同情形实施差别监管;对于新三板股票和以外币认购及交易的股票,将另行规定。

 

而对于险资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限制条件由原先的四项扩充至六项,删除了“净资产连续三年保持在人民币一亿元以上”条款,要求基金管理人设立时间必须满足一年(含)以上,并且要求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成立未满三年的,要求成立至今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再强调“最近三年没有不良记录”。

 

明确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购置自用不动产、开展上市公司收购或者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明确要求使用自有资金,不再单纯指定不使用各项准备金。

 

明确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基金和设立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提高保险资金支持基础设施、养老等重点领域产业的广度和深度。

 

规定保险公司除可以自行投资或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外,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开展受托保险资金投资业务。



2

突出险资监管灵活性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比例监管要求,具体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资金运用实际情况,可以对保险资产的分类、品种以及相关比例等进行调整。

 

 慧小保说: 《办法》并未对险资运用比例进行调整,不过在原来的暂行办法中,保监会只是可以根据情况调整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比例,而《办法》中,保监会调整的范围增至保险资产的分类、品种等,增加了监管对险资运用调整的灵活性,可以更好地适应多变的投资市场,提前预警风险。



3

险资运用须以服务保险业为主要目标


《办法》规定,保险资金运用必须以服务保险业为主要目标,坚持稳健审慎和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慧小保说: 这无疑是“保险姓保”在资金运用领域的直接体现,保险产品要“姓保”,保险资金也要“姓保”。

 

回溯此番保险业从“如日中天”到广受质疑,最直接的原因正来自于资金运用,一些险企在资本市场频频举牌上市公司,并谋求董事会话事权,一时之间备受瞩目,到2015年底的“宝万之争”更是发展至高潮。


此后,舆论对于险资运用合规性,对于万能险,乃至整个保险行业都产生质疑,个别险企甚至被扣上“破坏实体经济”的大帽子。这之后的事情众所周知,诸多激进一时的险企相继受到处罚,保监会不断收紧中短存续期业务,“保险姓保、监管姓监”成为行业新的发展准则。

 

以后,保险资金也要“姓保”了,具体怎样才算是“姓保”,其实方向也早已明确,按照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那就是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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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不得违规干预


《办法》规定:保险资金运用应当坚持独立运作。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股东不得违法违规干预保险资金运用工作。

 

 慧小保说: 在诸多因为保险资金引发的“公案”之中,保险公司股东都充当了重要角色,他们视保险资金为“己有”,在资本市场大肆征伐,虽然表面看来尚未违背当时的有关规定,但由于其负债往往来自于中短存续期产品,而股权投资却属于长期投资,形成了严重的资产负债错配,给以风险管控为核心要义的保险公司带来巨大潜在风险。

 

此后,保监会对此高度重视,反复强调“决不允许保险公司成为大股东提款机”,甚至因此有意修订《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降低大股东最高持股上限,规范关联交易,显然都是直接指向保险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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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境外投资监管


《办法》规定: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

 

 慧小保说: 近年来,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步伐大幅加快,中国正式成为资本净输出国,保险业在海外投资方面也颇为踊跃,诸多险企都在海外进行了资本布局。

 

但随着国内国际经济形势的转换,国家逐渐收紧海外投资,就连曾经火爆一时的“香港保险”也未能幸免。就在1月25日,商务部等七部委还联合印发《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明确将对六种对外投资情形进行重点督查,包括:中方投资额等值3亿美元以上的对外投资企业和项目;敏感国别(地区)、敏感行业的对外投资;出现重大经营亏损的对外投资;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及群体性事件的对外投资;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对外投资;其他情形的重大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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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监管,强调机构个人双罚机制


《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运用保险资金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予以罚款、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撤销任职资格、禁止进入保险业等行政处罚。受到行政处罚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责任追究。

 

 慧小保说: “严监管”已成为保险业常态,这从2017年全年以及2018年初的大量罚单就可见一斑,这种态势也势必延伸至保险资金运用领域

 

《办法》再度明确,出现违法违规问题,不但要处罚机构,还要处罚个人,给险企资金运用上双重“紧箍咒”。其实此前,因为资金运用违规,已经有人受到处罚,例如在针对前海人寿的有关处罚中,时任董事长姚振华、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李明,时任资产管理中心总监游海等人都被罚款,而姚振华更是被禁止进入保险业10年。



整体来看,《办法》对近年来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实践中得到的经验教训进行了总结归纳,进一步明确险资运用范围的同时,也强调了监管的灵活性,以适应快速变化的市场,全面防控风险并突出险资服务实体经济之意。这或许对于目前的保险资金运用尚不会产生显著影响,但联想十九大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险企在资金运用方面,显然应更加警觉,毕竟,严监管态势之下,一切都将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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