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企高管任职不用考试?副总经理跳槽连任职资格审批都免了互联网+
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宣布险企部分基层管理者不再视为高管,其任职资格也不需要再审批,只要按规定报告即可,更重要的是,已取得任职资格核准的高管人员(不含董事长和总经理),在任职中断时间未满1年的情况下,如果拟兼任、转任、调任其他职务,只要新职务的任职资格要求不高于前者,就无需再度审批。
这意味着同类保险公司之间,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跳槽,只要任职中断未满一年就无需再度经过监管审批。
在“放管服”理念之下,监管部门对于保险公司高管任职资格正一再放宽。
2015年取消代理人资格考试后,代理人数量立刻出现井喷,上演了最后的增员狂欢,粗放式发展得以续命,如今,险企高管任职资格考试取消后,审批范围又大幅缩水,这又会给保险业带来何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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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管服”第一步:取消险企高管任职资格考试
继2015年取消代理人资格考试后,银保监会继续深化“放管服”,2021年,连高管的任职资考试都取消了。
2021年1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银行业保险业“放管服”改革 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明确从2021年2月1日起,取消银行业保险业董事、监事(保险业)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
取消考试不意味“大撒把”,根据《通知》,取消考试后,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任职资格核准工作中应通过审核申请材料、考察谈话等方式对拟任人是否具备履职基本条件进行审査。
同时,银保监会也会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保险业)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管。
高管任职资格考试的取消,让不少有志于成为保险公司高管的人如释重负。因为在这之前,高管任职资格考试一直像一道难关横亘在很多人面前。
有媒体统计,2020年内任职资格被否的94位银行业高管中,有40人因为任职考试未通过资格被否,另有2人未参加考试,资格被否。值得注意的是,根据银保监会公告,在上述40位因未通过考试而任职资格被否的银行高管中,共有21位竟多次参考(包括补考)均未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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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管服”第二步:改部分任职资格审批为报告,副总经理跳槽无须再审批
6月21日,《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保险高管规定》”)下发,成为银保监会在保险公司高管任职资格方面“放管服”的又一重要动作。
相较于2018年的修订版,新版《保险高管规定》在高管任职资格方面至少发生了三大变化:
其一,《保险高管规定》将部分职位由任职资格审批改为报告管理,明确规定,省级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不再作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批。
省级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一把手任职资格仍需要审批,但其他班子成员不再需要审批,只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告即可。
为配合《保险高管规定》实施,银保监会还制定了配套规范性文件《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负责人管理的通知》,对相关人员报告管理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二,已取得任职资格核准的高管人员,在任职中断时间未满1年的情况下,如果拟兼任、转任、调任职务对经济及金融从业年限的要求、对任职经历的要求以及对专业资格的要求均不高于原职务,可在全国范围内同类保险公司担任同级或下级机构职务,不再需要重新核准,只需按规定报告。
例如,经任职资格审批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调任同一保险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调任、兼任同一保险公司副总经理或转任同类保险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均不再需要重新核准。
其三,临时负责人临时负责长时限从3个月延长至6个月,还可以在期限内更换一次临时负责人。
《保险高管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指定临时负责人的职位范围和程序要求,规定总公司总经理、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省级分公司、其他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总经理职位可以指定临时负责人;临时负责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保险机构应当在6个月内选聘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正式任职,原则上不可再申请延长;确有需要的,可以在以上期限内更换1次临时负责人。
而原来的规定中,临时负责人最长履职期限是3个月,现在由3个月延长至6个月,显然是考虑到了保险公司实际情况,某些高管岗位选聘难度大、流程长,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多有保险公司因临时负责人超期履职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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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开前端,管住后端,或许管钱比管人更重要?
放开前端,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无疑可以大大减轻负担,提高效率,但与此同时,2015年取消代理人资格考试所带来的种种负面影响,也依然记忆深刻。
彼时,也是在“放管服”之下,取消了代理人资格考试,把选人用人的权利交回给了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显然没能起到严格的把关作用,为拼增员,准入门槛一降再降,代理人数量井喷的同时,人力造假、销售误导等老生常谈的问题也更加突出。
如今,取消高管任职资格考试,同时显著减少任职资格审批,这会否导致保险公司高管准入门槛实质性降低,并引发行业市场秩序的混乱?
这样的担忧或许是多余的。在放开前端的同时,监管部门也再不断强化对于后端的管控。
例如,在取消资格考试的同时,对于保险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要求一点也没有降低,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录用。
有媒体统计,自2021年3月以来,已经有28位银行保险机构高管的任职资格未获核准。任职资格被否主要是以下四类问题:第一,不符合“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的要求。第二,相关工作经历不符合要求。第三,未能有效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第四,未能按时提交解释材料。这28位银行保险机构高管中,有18位任职资格被否的原因是能力不足。
再例如,为了提升董事监事履职质效,银保监会于近期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明确了监事会对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工作承担最终责任。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从忠实、勤勉、专业性、独立性和道德水准、合规性五个维度确定董事监事职责,突出董事监事个人应当承担的职责,明确了董事监事履职中应当关注的重点,并要求监事会据此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价。
更值得关注的是,在放开前端的同时,银保监会一直在强化公司治理监管,就在近期,一系列制度相继发布,包括《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及《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或许,相对于管人,更重要的是管住“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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