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新规正式实施!险企综合偿付能力低于120%将被重点关注互联网+

慧保天下—专业保险信息服务商 / 慧保天下 / 2021-01-26 16:30 /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将被重点关注,新增追回失责高管薪资等监管措施

1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2021年1号令,修订后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将自3月1日起正式实施。从内容看,新规吸收了偿二代实施以来的成果及经验,将偿付能力达标条件扩展至三项,并压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不断提升偿付能力信息透明度。

这是自2008年以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的首次正式修订,银保监会表示,2016年偿二代正式开始实施,发布于2008年的原版管理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要求,需及时总结吸收偿二代,建设实施的最新成果以及监管实践中好的经验做法,提升偿付能力监管规章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将被重点关注,新增追回失责高管薪资等监管措施

从内容看,新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共6章34条。与2008年版本相比,有以下三方面的明显变化:

偿付能力监管达标指标扩展为同时满足3个条件

对比2008年版本,新规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

第八条 保险公司同时符合以下三项监管要求的,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

(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三)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而在2008版本中,保险公司“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即为合格。

同时,新规提出,银保监会每季度对保险公司报送的其他偿付能力信息和数据进行核查。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为重点核查对象。

值得注意的是,核心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并不意味着高枕无忧。新版管理规定还提出,保险公司的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某几类风险较大或严重的C类和D类保险公司,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根据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监管措施新增追回失责高管薪资等,整改不力最严重可被接管、申请破产

新规明确,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其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监管措施具体又分为必须采取的措施和可选择采取的措施:

监管谈话;

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

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限制向股东分红。

责令增加资本金;

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

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商业性广告;

限制业务范围、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责令办理分出业务;

责令调整资产结构,限制投资形式或比例;

对风险和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令保险公司根据聘用协议、书面承诺等追回其薪酬;

依法责令调整公司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中国银保监会依法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认为必要的其它监管措施。

其中,前四项为必须采取的措施,后几项为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具体原因,可选择的监管措施。与2008版相比,监管谈话、提交计划、追回失责高管薪酬等均为新增内容。对于采取措施后偿付能力未明显改善或进一步恶化的,监管部门依法采取接管、申请破产等监管措施。

新增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处罚措施

新规还列出了信用评级机构中介机构等在为保险公司服务过程中出现重大疏漏的处罚措施。而在2008年版本中,仅表述为“中国保监会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对保险公司报送的偿付能力报告及相关信息实施审查”。

第三十条 精算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保险业开展业务时,存在重大疏漏或出具的意见、报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视具体情况采取责令保险公司更换中介机构、不接受报告、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等措施。

此外,新规还明确“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的偿付能力监管三支柱框架,要求保险公司制定三年滚动资本规划等,强化并压实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提升偿付能力信息透明度,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

安心财险偿付能力降至负数遭行政监管措施,还有6家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

偿付能力监管是现代保险监管的核心。自2003年新版《保险法》正式实施,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国内保险监管从由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逐渐向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转变。

2003年3月,随着新版《保险法》提出“建立健全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修订之后的《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发布;2007年,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成立,2008年6月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在“偿二代”启动后,原保监会也着手开始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进行修订,2017年形成初稿,并于2020年7月正式对外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包括中融人寿、长安责任等在内的多家保险公司曾因偿付能力问题被处罚。不久前的1月14日,银保监会发布2021年1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安心财险因2020年10月末的核心及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降至-125.7%,偿付能力严重不足,遭银保监会责令增加资本金、停止接受车险新业务、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等。

而从保险公司发布的2020年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看,除了安心财险外,还有长安责任、渤海人寿、百年人寿、前海人寿、君康人寿和中法人寿6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充足,其中中法人寿综合、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24408%之多,而其他5家公司在偿付能力充足率方面均合格,风险评级为C,未达到新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中“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的要求。

除了对偿付能力不搭边的公司进行处罚外,在2020年8月,银保监会还公开通报了9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信息披露存在问题,其中中法人寿披露不及时、久隆保险、诚泰财险、现代财险3家公司披露内容不完整,国联人寿、亚太保险、鼎和保险、信利保险4家公司存在披露数据差错的问题。银保监会要被通报的9家公司进行整改,并表示对问题严重或被多次通报的公司,将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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