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国寿平安等10大险企首批试水黄金投资,最高或可带动超2000亿资金入局行业动态

近年来,国际金价持续上涨、屡破新高。而与此同时,国内险资却面临严重的资产荒,受房地产价格下滑、城投化债等因素影响,险资另类资产配置水平显著下降,几乎只能在债券、权益类资产中进行选择,空间极其有限,难以支撑快速增大的险资规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险资投资收益率水平的提升。

近年来,国际金价持续上涨、屡破新高。而与此同时,国内险资却面临严重的“资产荒”,受房地产价格下滑、城投化债等因素影响,险资另类资产配置水平显著下降,几乎只能在债券、权益类资产中进行选择,空间极其有限,难以支撑快速增大的险资规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险资投资收益率水平的提升。

近年来,随着黄金资产不断走强,呼吁放开险资投资黄金业务的呼声不断高涨,而今,经过监管部门的多方协调,显然,行业夙愿得以达成。

如今,险资终于可以投资黄金了。

2月7日,为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推动保险公司提升资产负债管理水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发布《关于开展保险资金投资黄金业务试点的通知》(金办发〔2025〕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开展保险资金投资黄金业务试点。

该《通知》主要从试点投资内容、试点投资要求和监督管理三方面提出要求,明确首批参与试点的险企仅包括人保财险、国寿寿险等10家头部公司,且 投资黄金业务的资金不得超过总资产1%,根据10家试点险企2024年三季度末的总资产推测,此次试点可为黄金市场带去的资金增量最高可超2000亿元。

以下就是对《通知》重点内容的梳理:

01

明确黄金业务投资具体范围,人保财、国寿寿险等10家头部机构获投资试点资格

早在2024年6月,金融监管总局局长李云泽曾在第十五届陆家嘴论坛上表示:将积极探索保险资金试点投资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合约及相关产品。

在试点内容方面,此次《通知》就围绕上海黄金交易所,界定清晰了试点投资黄金业务的范围,包括 上海黄金交易所主板上市或交易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黄金询价即期合约、黄金询价掉期合约和黄金租借业务。

此外,《通知》明确了参与此次投资黄金业务试点的10家机构主体,分别为: 人保财险、国寿寿险、太平人寿、中国信保、平安产险、平安人寿、太保产险、太保寿险、泰康人寿和新华保险,要求这10家机构 可以中长期资产配置为目的,开展投资黄金业务试点。

在具体试点黄金投资操作上,《通知》重视加强操作风险管理,明确试点险企应 建立交易前分级审批、交易执行双人复核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应灵活运用大宗交易、询价交易、竞价交易等方式分期分批建仓, 使用货币资金,不得办理黄金实物的出、入库业务。

02

投资资金不超总资产1%,10家试点险企或将携超2000亿资金入局黄金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明确了试点险企投资黄金业务的具体比例。即 投资黄金账面余额合计不超过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以该业务黄金现货合约市值为统计口径,黄金询价掉期合约以该业务黄金持仓净敞口为统计口径,且单边的存续规模不超过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试点保险公司借出黄金规模应纳入投资比例管理。

“慧保天下”统计,以各家公司2024年三季度数据为基准,除中国信保外,剩余9家试点险企当期合计总资产为19.7万亿元,按照监管要求,其最多能够向黄金市场投入1970.37亿元。算上中国信保的话,那么 10家试点险企或许能够为黄金业务市场带去超过2000亿元的投资资金。

03

要求试点险企加强风险管理,严禁通过投资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来投机套利

试点投资要求方面,《通知》要求试点险企投资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建立职责明确、授权清晰的决策授权机制。应当设置投资研究、交易交割、风控合规、清算核算等岗位,其中, 投资研究、交易交割岗位应当配备至少2名通过全国黄金交易从业水平考试的人员,风控合规、清算核算等岗位应当配备至少1名通过全国黄金交易从业水平考试的人员。

《通知》还要求试点险企建立完善黄金投资管理制度与信息管理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管理、投资决策、研究分析等。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或商业银行代理席位开展黄金投资时,应当建立规范的信息技术系统或做好系统账户对接工作,满足投资交易、会计核算和风险管理需要。

《通知》明确 禁止试点险企通过投资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来投机套利;要求试点险企开展 投资黄金询价即期和掉期合约限于金融机构,做好授信额度管理,切实防范信用风险; 严控掉期业务融资规模,融入资金禁止投资高风险和流动性差的资产,掉期业务远端的空头净敞口在任一时点应低于保险公司持有的黄金现货资产。

在开展 黄金租借业务时,《通知》要求试点险企的交易对手限于金融机构,并合理控制交易对手集中度, 单一交易对手租借规模不得超过试点保险公司持有黄金现货合约的20%。

04

要求试点险企做好实时风险监测,建立定期、临时报告机制

在监督管理方面,《通知》要求试点险企建立定期报告机制,在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金融监管总局报送试点业务开展情况的报告;建立临时报告机制,试点期间出现不符合本通知要求情形或发生相关重大风险事件的,试点保险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金融监管总局报告, 在符合试点要求前不得新增黄金投资。

对于违反试点要求或其他相关监管规定的,金融监管总局将责令试点险企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试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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