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十条”发布释放重磅利好!支持浮动收益产品发展,稳步开展境内外币保单业务,2035年形成具备较强国际竞争行业动态
千呼万唤,业界期盼许久的“新国十条”,即《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21号),今日正式发布,围绕行业高质量发展,一系列重磅利好消息得以释放。
整体来看,“新国十条”整整十条内容,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部分,第一条系总体要求,强调要“深刻把握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主要内涵”;第二条至第五条,重点强调“防范化解保险业风险”与“严监管”;第六条至第十条,则旨在勾勒保险业高质量发展路径。
“新国十条”明确行业阶段发展目标:
到2029年,初步形成覆盖面稳步扩大、保障日益全面、服务持续改善、资产配置稳健均衡、偿付能力充足、治理和内控健全有效的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框架。保险监管制度体系更加健全,监管能力和有效性大幅提高。
到2035年,基本形成市场体系完备、产品和服务丰富多样、监管科学有效、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保险业新格局。
“新国十条”释放重磅利好消息:
支持浮动收益型保险发展
发挥人寿保险的家庭保障和财富传承功能
促进保险业与养老服务业协同发展
鼓励商业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深度融合
稳步开展境内外币保单业务
支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入股境内保险机构
探索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信息交互
拓宽资本补充渠道,健全资本补充监管制度。增加债务性资本补充工具
支持个人保险代理人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相关政策参加社会保险、办理居住证
建立关键人员任职履职负面信息库,加大失职问责力度,防止“带病流动”
建立股东、实际控制人“黑名单”制度,加大对重大违法违规股东的清退力度
稳慎推进全球资产配置
依法建立股东不当所得追回制度和风险责任事后追偿机制
建立以风险监管为本的制度体系
……
结合前两次发布的“国十条”,我们该如何正确理解“新国十条”的内涵和外延?且看下面的详细解析:
01
前两次“国十条”关注“发展”,“新国十条”聚焦“高质量发展”
通读“新国十条”全文不难发现,其着眼点不再是以往两次“国十条”所着重的“发展”,而是“高质量发展”。“新国十条”在第一条“总体要求”部分明确提及“深刻把握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主要内涵”。理解这背后的深意,还要从几次“国十条”出台的时代背景出发。
2006年“国十条”出台之际,国内保险业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发展水平明显与国内经济不相匹配,也因此,2006年“国十条”有着明显促发展之意,放开一系列政策管控,鼓励险企创新尝试。
2014年,“新国十条”出炉时,国内保险业面临的主要矛盾是“大而不强”,因此,“新国十条”的主旨依然是“促发展”,只是相较以往,更加侧重保险深度、保险密度这类更具价值的指标。
两次“国十条”的发布对于促进国内保险业发展都起到了显著的作用,保费增速快速提升,国际市场地位显著攀升,国内保险市场于2017年首度超越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保险市场。
如今,10年过去,国内保险业发展环境与过往已经截然不同,在此背景下“新国十条”聚焦的不再是发展,而是“高质量发展”,因此在理念、目标、手段等方面都较以往有了显著不同。
这与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理念一脉相承,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金融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服务”。
02
高质量发展前提:防范化解风险是重中之重,拟建立关键人员任职履职负面信息库,建立股东、实际控制人“黑名单”
在经历多年的高速度发展之后,当前,保险业已然结束高速度发展阶段,最明显的标志就是保费增速的下滑,与此同时,在过去高速度发展时期所掩藏的各种问题也开始暴露,按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的说法就是“金融领域各种矛盾和问题相互交织、相互影响,有的还很突出,经济金融风险隐患仍然较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不高,金融乱象和腐败问题屡禁不止,金融监管和治理能力薄弱”。
可以说,治理行业乱象、防范各类风险,不仅是当下行业发展的现实需求,也是未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前提所在,没有这些,高质量发展就是无根之木、无源之水,无从谈起。
近年来,在防范化解风险方面,行业已经取得了一系列显著的成果,多个高风险机构得到稳妥处置,消费者合法利益得到有效保护,但在行业改革攻坚的关键阶段,内外部环境的双重加压之下,一些风险依然不容小觑。
可以看到,“新国十条”用了整整四条内容来强调防范化解风险的重要性,要求从严把保险市场准入关、严格保险机构持续监管、严肃整治保险违法违规行为、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保险业风险四个维度入手,多管齐下,推进行业风险的防范和化解。这其中尤其值得关注的内容包括:
建立关键人员任职履职负面信息库,加大失职问责力度,防止“带病流动”。
严禁违规跨业经营、杠杆率过高、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和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成为保险机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建立股东、实际控制人“黑名单”制度,加大对重大违法违规股东的清退力度。
完善关键人员激励约束机制,加强长周期考核。
加强投资全流程监管。依法合规运用金融衍生品。稳慎推进全球资产配置。
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实行高风险高强度监管、低风险低强度监管。严防监管套利和监管真空。
依法建立股东不当所得追回制度和风险责任事后追偿机制。
对监守自盗、内外勾结、搞利益输送的关键人员,从严实施取消任职资格、薪酬追索、行业禁入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建立以风险监管为本的制度体系。
稳慎推进风险处置。
03
高质量发展路径之一:服务民生保障,促进产品、服务深度协同
服务民生保障是保险业不变的主题,在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新时代,这些方面的功能必须得到进一步强化。“新国十条”第六条从四个方面入手,描述保险业服务民生保障的重点发力方向:
丰富巨灾保险保障形式
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原则,探索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巨灾保险保障机制。拓展巨灾保险保障范围。扩大综合巨灾保险试点。研发运用巨灾风险模型。研究探索巨灾债券。合理运用再保险分散风险。发展气候保险。健全保险应急服务机制,改进风险减量服务,支持防灾减灾救灾。
促进保险业与养老服务业协同发展
积极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和跨期财务规划需求。鼓励开发适应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新产品和专属产品。支持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商业养老金业务。推动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丰富与银发经济相适应的保险产品、服务和保险资金支持方式。依法合规促进保险业与养老服务业协同发展。
鼓励商业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深度融合
提升健康保险服务保障水平。扩大健康保险覆盖面。丰富商业医疗保险产品形式,推动就医费用快速结算。将医疗新技术、新药品、新器械应用纳入保障范围。发展商业长期护理保险。持续做好大病保险服务保障。推动商业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深度融合。鼓励面向老年人、慢病患者等群体提供保险产品。试行区域保险药械目录。探索建立第三方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
健全普惠保险体系
实现基础保险服务扩面提质。扩大保险服务区域、领域和群体,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覆盖广泛、公平可得、保费合理、保障有效的保险服务。更好满足农民、城镇低收入者等群体保险需求。优化新业态、新市民等保险保障供给。大力推广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发展专属普惠保险。完善普惠保险评价指标。
04
高质量发展路径之二:服务实体经济,培育耐心资本,推动资金、资本、资产良性循环
早在今年3月,李云泽在两会部长通道回答记者提问时,就明确提出过资金、资本、资产“三资”循环的重要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还有很多短板和弱项,当前关键是要推动资金、资本、资产’三资’循环,畅通资金流转过程中的堵点和卡点,解决有资金没有资本耐心、资本不足的问题,真正打通社会资金循环’任督二脉’。”
在6月19日举行的陆家嘴论坛上,其再度强化这一观点,并明确提出“大保险观”的概念,提出要“与时俱进树立大保险观,能更好地为经济稳健运行提供有效缓冲和风险屏障”。
“三资”良性循环,就是要防止金融“空转”,要让大量资金,借助金融机构成为真正的“资本”,再通过金融机构的各种投资注入实体经济,做大实体经济资产的同时,也助力金融机构自身资产规模的发展壮大,而要达成这一目标,保险业,无疑就是最合适的通路——服务实体经济是保险业的天然属性,因为这是其业务的重要来源,而其庞大的资产规模、长期资金的特点,宽广的投资范围,决定了其无论是在一级市场,还是二级市场,都应该成为主要的参与者。
金融业稳健发展离不开保险业的发展壮大,社会经济的长期稳健发展也离不开保险业的发展壮大。这或许也是“新国十条”出台的关键背景之一,在保险业深度融入社会经济大局发展的今天,保险业必须“跳出行业视角”,从更大格局审视行业发展和机遇。按照“新国十条”的说法,就是要聚焦国家重大战略和重点领域、服务科技创新和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
积极对接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风险保障与融资需求。
探索提供一揽子风险管理与金融服务方案,助力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
发挥共保体作用,服务国家重点支持领域。
健全覆盖科技企业全生命周期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体系。
培育真正的耐心资本,推动资金、资本、资产良性循环。
加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新型基础设施等领域投资力度,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引导保险资金为科技创新、创业投资、乡村振兴、绿色低碳产业发展提供支持。
05
高质量发展路径之三:深化保险业改革开放、增强保险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强化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协同
“新国十条”的最后三条,主要是强调要深化保险业改革开放、增强保险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强化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协同,进一步明确保险业高质量发展路径,总结起来就是从重点领域改革入手,充分调动各方资源,共同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目标的实现。
这其中,以下几点尤其值得关注:
支持浮动收益型保险发展
“新国十条”明确提出要“健全产品定价机制,强化精算技术运用。推进产品转型升级,支持浮动收益型保险发展”,结合近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健全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的通知》(金发〔2024〕18号)不难理解,在低利率时代,发展浮动收益型产品已经是大势所趋。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观点已经得到了市场的积极反馈,在近期举行的上市险企业绩发布会上,不少险企高管都纷纷表态,未来分红险占比将提高至50%以上。
发挥人寿保险的家庭保障和财富传承功能
长期以来,有关财富传承属不属于保险业主要职能的争议一直都存在,但从现实消费者需求来看,随着消费者财富不断积累、人口老龄化不断加深,财富保值增值、财富传承等诉求就是消费者最真实的诉求,保险业忽略这一现实,狭隘理解“保险保障功能”,无异于对“以客户为中心”这一价值导向的背离。
“新国十条”直面市场现实,肯定家庭财富传承的现实需求,是对于过往某些观念的纠正,有助于保险业摆脱意识束缚,更好更快发展。
以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为重点,深化车险综合改革
2024年7月8月新能源乘用车渗透率连续2个月突破50%,新能源车的重要性愈发不容忽视,再加上以“萝卜快跑”为代表的无人驾驶车的快速发展,车险行业已然到了深化综合改革关键时刻。
对于财险业而言,新能源车、无人驾驶车等意味着完全不同的发展逻辑,保险业须从根源上理解把握其中的核心,进而重塑车险发展模式。
稳步开展境内外币保单业务
近年来,香港保单等的爆火引发行业更多关于外币保单业务的深度思考。然而事关外币,一定是牵涉多个方面,并非保险业仅凭一己之力就可以解决的问题。“新国十条”明确提出“稳步开展境内外币保单业务”,为行业关心此事的人吃下一颗定心丸。
提升产品定价精准性
产品定价能力是险企的核心能力之一,产品定价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险企的数据获取与应用能力。帮助险企在产品设计中合理应用多种数据,就是提升其产品定价精准性的必要前提。
对此,“新国十条”明确提出要强化保险业基础数据治理和标准化建设,推动与相关行业数据共享。探索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信息交互。制定商业养老保险统计标准。健全健康保险数据指标体系。编制完善经验发生率表。
树立正确的经营观、业绩观和风险观,加快由追求速度和规模向以价值和效益为中心转变
长期以来,行业为“规模为王”“渠道为王”“销售为王”的观念所驱使,然而,当行业步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这些观念显然已经过时。对此,“新国十条”指出要“树立正确的经营观、业绩观和风险观,加快由追求速度和规模向以价值和效益为中心转变”。
值得注意的是,当下,在资本约束之下,很多险企其实已经接受了这样的经营观、业绩观和风险观,主要特征包括反复强调算账经营,更看重精算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对此,“新国十条”也表示要“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改善经营效益,提升内源性资本补充能力。拓宽资本补充渠道,健全资本补充监管制度。增加债务性资本补充工具”。
强化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协同,包括央地协同、宏观政策协同、部际协调联动等
当保险业发展开始深度融入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免不了要与更多方面产生联系,如何更好推动各方协作,也是摆在行业面前的一道大题。对此,“新国十条”强调要强化政策协同,具体而言,包括央地协同、宏观政策协同、部际协调联动等:
健全央地协同工作机制。制定央地协同事项清单,明确工作流程。建立金融监管部门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定期通报、信息共享和重大事项会商等制度。持续打击非法保险等活动。提升监管联动质效。
强化宏观政策协同。健全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合理安排中央、省级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的保费补贴。加强责任保险领域法制建设。建立科技保险政策体系,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开展创新探索。符合规定的事业单位可按制度要求使用财政资金购买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相关的商业健康保险。支持个人保险代理人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相关政策参加社会保险、办理居住证。
深化部际协调联动。推动保险领域法治建设。加大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打击力度。强化行刑衔接、纪法衔接。健全重大违法违规线索双向通报机制,加大案件移送力度。在违法违规股东清退、问题机构风险处置等方面,推动发挥司法强制执行、集中管辖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