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销售人员失信灰名单来了!参与销售误导、退保黑产等或被长期记录在案并行业共享行业动态

慧保天下—专业保险信息服务商 / 慧保天下 / 2021-09-17 15:30 /
近日,保险业协会编制并下发《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失信行为认定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引》),向业内征求意见,拟通过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执业失信行为进行分类、记录,并行业共享等,引导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规范销售行为,维护客户乃至行业利益。

近年来,随着保险业行业步入转型期,行业增速速度有所放缓,在高速发展中所掩藏的一些问题开始逐渐暴露,销售误导、自保件套利乃至退保黑产等问题,在侵害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也持续困扰市场主体。

针对这种现象,近日,保险业协会编制并下发《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失信行为认定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引》),向业内征求意见,拟通过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执业失信行为进行分类、记录,并行业共享等,引导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规范销售行为,维护客户乃至行业利益。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失信灰名单终于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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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打击失信行为更有章可循,保险业协会新规拟将保险销售失信行为分为六大类,“退保黑产”纳入其中

依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失信行为对客户、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利益带来损失,或对行业、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的形象造成负面影响,《指引》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执业失信行为划分为六大类,并给出定义,包括越权行为类,不当销售类,不当人员招募类,不当经营活动类,组织、参与“代理退保”活动类以及其他类。

值得注意的是,近来频频引发市场热议的“退保黑产”以及相关行为被单独列为一类,显示出行业对该类行为的高度关注。

在《指引》中,每一类行为的定义都是清晰的。

越权行为类。保险代理人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包括未经所属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和客户授权以及在授权终止后、仍然实施的行为;

不当销售类。保险代理人在销售过程中,通过采取欺骗、诱导、隐瞒等方式获取或输出不当利益并造成客户、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利益受损等行为;

不当人员招募类。保险代理人在进行人员招募及行业流动过程中,存在隐瞒、欺骗、输出、获取不当利益等行为;

不当经营活动类。保险代理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存在恶意作假、套取利益等行为;

组织、参与“代理退保”活动类;

其他类。包括在执业过程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保险监管机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违反地方保险行业协会自律公约、管理办法或所属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管理制度并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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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全面规范灰名单制定流程,一旦被认定失信,相关记录将行业共享并长期保存

对于执业失信行为的认定程序,《指引》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实施执业失信行为认定时,依据应正确、充分,不得没有依据而实施执业失信行为认定。且程序要规范,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建立相应组织架构实施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失信行为认定工作,认定过程应严格遵守相关程序规定,充分保障执业失信行为认定对象陈述、申辩、复议等权利。

根据《指引》,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失信行为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应建立健全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诚信管理制度,对执业失信行为实施事前警示教育、事中自查自纠、事后认定、处理以及执业失信行为信息的报送等。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应建立健全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失信行为管理自律规约,并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实施情况进行自律检查和评估。

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可根据当地自律工作实际,开展本区域内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失信行为认定工作,并建立相应机制。

此外,《指引》还对执业失信行为的识别、调查取证以及审定程序做出规范,明确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向执业失信行为当事人送达告知书,告知书应载明执业失信行为事实、相关依据、采取的惩戒措施等。对不能送达的,由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将审定结果予以公告。

针对已离职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职期间的执业失信行为,由原所属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对执业失信行为进行审定。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被审定为有失信行为后,可以进行复议——若执业失信行为人收到或应当收到执业失信行为认定告知后,对认定结果存在异议,可在七个工作日内向审定机构的上级机构书面申请复议。若执业失信行为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复议权,视为放弃权利。

《指引》规定,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事先以聘用合同、管理守则、诚信承诺书等形式明确告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如有执业失信行为,执业失信行为记录将报送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并用于行业内共享。

根据《指引》,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建立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失信行为信息档案,其内容包括不限于执业失信行为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执业证号码、执业失信行为基本事实、相关证据、审定结果以及有关更改信息等。

同时,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准确、及时、完整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失信行为记录报送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并对其报送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而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应建立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失信行为记录信息管理机制,管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的保密、报送、归集、变更、撤销及共享等,并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执业失信行为记录报送进行自律管理。

按照《指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失信行为记录及档案将被长期保存,查询期限原则上不少于 5 年。

当然,《指引》也强调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及地方保险行业协会应严格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规范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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