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同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保险+期货”试点的函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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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知 / 2019-04-11 10:58 /
发布时间:2018年7月20日 银保监函〔2018〕40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开展农产品“保险+期货”创新试点的请示》(平保产发〔2018〕166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开展玉米、棉花、鸡蛋等农产品价格保险试点,并通过相应的农产品期权交易对冲风险。
发布时间:2018年7月20日
银保监函〔2018〕40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开展农产品“保险+期货”创新试点的请示》(平保产发〔2018〕166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开展玉米、棉花、鸡蛋等农产品价格保险试点,并通过相应的农产品期权交易对冲风险。参与农产品期权交易应仅限于以风险对冲为目的,严禁参与投机性交易。
二、你公司应科学厘定保险费率。保险费率应依据试点品种价格风险纯风险损失率确定,可根据期权产品定价结构设置保险
费率调节因子。
三、你公司参与玉米、棉花、鸡蛋等农产品期权交易应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
四、你公司应参照《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参与农产品期权交易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运作机制,配备熟悉期货期权业务并具备相关实务经验的专业人员,确保交易行为规范、透明。
五、你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控机制。要建立科学合理的风险分散机制,多层次多渠道分散业务风险;要制定期权交易对手遴选标准,明确交易对手资质条件,科学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持续跟踪评估并切实防范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应及时评估风险对冲的有效性,并对期权交易出具独立意见。
六、你公司应尽快将保险产品报我会备案。报备材料除应提供原保监会《关于加强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3〕25号)要求的材料外,还应包括董事会风险知晓函、产品精算报告、运用期权对冲风险的具体方案或有关协议文本等。
七、你公司应将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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