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个月成立65家,审批制改备案制的保险公估就能过好?政策解读
作为金融三驾马车之一,保险业一直实行严格的准入审批制度,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保险中介机构,都是如此,但保险公估公司却成为了第一个例外。
2016年底,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公估机构备案的公告》,明确自2016年12月1日开始,保险公估机构开展保险公估业务,无需经过保监会审批,只需向保监会备案。近期,保监会又发布《关于做好保险公估机构业务备案及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
从审批到备案,其对于保险公估市场的影响是巨大的,包括公估公司展业方式在内的一系列市场行为都将因此发生根本变化。
从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保险公估机构“出局”中介三大金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一直被戏称为“保险中介三大金刚”, 均须由保险监管部门核准资格、颁发经营业务许可证,如今“三大金刚”之一的保险公估机构却被“踢出局”——根据2016年底发布的《关于保险公估机构备案的公告》,从2016年12月开始,设立保险公估机构无须再经过保监会的审批,只需向监管部门备案即可。
新近发布的《关于做好保险公估机构业务备案及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更是进一步明确:全国性保险公估公司以及采用合伙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须向中国保监会进行业务备案,而区域性机构只须向工商注册登记地保监局进行业务备案即可。
导致这一变化最直接的原因就是《资产评估法》于2016年12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按照《资产评估法》第16条规定,设立评估机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没有规定必须要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
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公估机构备案的公告》,其实正是对《资产评估法》的适应性调整,以避免出现不同法规之间“打架”的情况,同时也响应了国家简政放权的号召。
其实在《保险法》当中,也能找到类似的依据。现行的《保险法》对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都有专门的章节进行规定,而对保险公估机构的表述则是“保险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从上述条文,至少可以解读出以下含义:有资格进行保险公估业务的不仅仅是保险公估机构,还可以是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甚至是具有专业知识的自然人。
对于很多业内人士而言,这样的变化并不显得特别突兀,因为在之前,已经经历了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监管部门先是取消了保险公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后又规定实行保险公估机构注册资本金认缴制,保险公估机构的准入门槛已经实质性降低。
物价局、司法鉴定机构来分羹,保险公估机构内忧外困
近年来,由于门槛实质性降低等原因,保险公估机构已经成为了设立速度最快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仅2016年前11月,就有65家保险公估公司获得监管部门的审批,而同期获批的保险经纪机构有23家,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更是只有12家。
如今行业强化风险管控,各类机构审批再度暂停,若非如此,可以想见的是,随着保险公估机构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其数量依然会保持快速发展。
虽然如此,作为保险专业中介最重要的机构形式之一,保险公估机构在市场上却很少受到关注,这与其体量小有着密切的关系。与同门的保险代理、保险经纪相比较,保险公估机构这个群体发展相对艰难,且发展非常不平衡。
起步晚、体量小。公开资料显示,我国第一家保险公估机构成立于1994年,到2001年也不过26家,不过此后进入快速发展状态,数量迅速增加,2003年已经达到120家,2006年底处于经营状态的有233家。此后发展速度又有所放缓,截至2014年底,国内共有保险公估机构337家,在全部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中占比在11%至15%之间。
业务少、收入低。公开资料显示,2007年—2013年全国保险公估机构的估损金额依次为136亿元、265亿元、223亿元、195亿元、(2011年数据短缺)、265亿元、330亿元,在同期保险公司赔付、给付金额中的占比仅在5%—7%之间,而在一些发达国家,这一比例能达到80%左右。同期,保险公估机构的收入徘徊在8亿至14亿之间,也非常低。
不平衡、两极化。保险公估行业整体经营状态欠佳的同时,也出现了两极分化的特征:规模遥遥领先的机构每年的业务量、收入在行业占比很高,不但兼并了很多小的公估机构,而且参与了保险公估行业经营标准的制定。一些小型公估机构的业务量与此同时却非常小,小到可以忽略不计,其投资人常常会解释说是为了保住一块保险中介牌照。
概括起来,保险公估机构生存困难,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是保险公司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愿意轻易将估损外包,众所周知,赔付是保险公司经营的核心环节之一。
二是“兼业”保险公估机构数量众多,有较强竞争力。社会上,可以从事保险公估的机构除了保险公估机构之外,还包括司法部门、人民法院、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等,都能从保险公估业务中分得一杯羹。
三是保险公估机构的公估报告不易得到认同。按照现在保险市场通行的做法,出现保险事故,一般是由保险公司进行查勘、定损,其次会邀请保险公估机构进行估损。但是,如果被保险人认为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估机构估损金额偏低,就会申请由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等机构进行重新评估,多数的结果是后者估损金额高于前者估损的金额,而人民法院往往会直接采信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从而推翻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保险公估机构突围三板斧:增资质、集团化、提素质
随着取消公估机构的设立从审批制改为备案制,预计未来保险公估机构数量会快速增长,行业的竞争也会愈加激烈,对于那些本身生存就大为不易的中小型保险公估机构来说,亟需切实转变发展思路,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至少可以从以下三个角度去考虑:
一是增加司法鉴定资质。早在2012年间,就已经有保险公估机构开始申请司法部门的司法鉴定资格。拥有了这一资格,无疑有助于提高其鉴定报告的权威性,同时也有助于增加其与保险公司合作的砝码。
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公估机构的业务来源一般都是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很少有接受被保险人的委托,正是由于这一点,很多保险公估机构的股东或者高管人员都是保险公司退休或者离职人员,利用原来的业务关系开展保险公估业务。申请到司法鉴定资格,无疑有助于改变这一局面。
二是向保险销售延伸。在保险中介实务中,有的保险代理机构、经纪机构,为了拓展业务空间,会主动设立保险公估机构,从而搭建起保险中介集团,为同一业务增加商业机会,保险公估机构当然也可以主动将业务向保险销售环节进行延伸,增加商业机会。
三是提高队伍素质。保险公估机构的业务多集中于财产险领域,车险业务占比更是达70%左右,保险公司直属查勘队伍的技术专长也多集中于此领域,一旦高技术难度的非车险领域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往往只能聘请业内的技术专家来进行估损。针对这一现象,保险公估机构也应有针对性的提升员工队伍素质,着力建设专家型队伍,与保险公司直属查勘队伍形成优势互补。
总之,伴随着国家商事制度改革、资产评估政策以及保险中介监管政策的变迁,保险公估机构需要相机行事,有针对性的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