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适合网约车司机、骑手投保的养老险来了!30多家人身险企可经营,采取账户式管理、投资组合可灵活转换行业动态

慧保天下—专业保险信息服务商 / 慧保天下 / 2023-10-26 09:32 /
目前全国职工总数4.02亿人左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8400万人,已达五分之一。

随着近年来的市场环境演变,催生出一系列以平台经济、共享经济、零工经济等为主要形式的新就业形态,各种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以及各种灵活就业人员,包括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骑手等呈现爆发式增长。有数据显示,目前全国职工总数4.02亿人左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8400万人,已达五分之一。

各种灵活就业人员数量爆发式增长,但与此同时,由于该群体的劳动权益保障体系尚未完善,各种纠纷频发,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为了更好地满足各种灵活就业人员的风险保障问题,近年来商业保险的作用得到更多重视,与平台、地方政府合作的各种普惠型产品广受欢迎。而为了解决这些人的养老保障问题,原银保监会更是于2021年6月正式启动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试点,并于2022年的3月,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

2021年6月,原银保监会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鼓励试点保险公司积极探索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需求。

2022年3月,将试点区域扩大到全国范围,并允许养老保险公司参与。

2023年10月,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从试点转为正常业务,符合条件的人身保险公司都可以经营。

如今,更重磅的利好传来,这一险种将再度扩容,所有符合条件的险企都可以经营该险种,经过此次扩容,慧保天下粗略估算将有30多家人身险公司可以经营专属商业养老险。

为此,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印发了《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专属商业养老险经营中的准入门槛、产品设计、销售管理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以下就是《通知》主要内容:

 

01

凡是符合条件的险企均可经营专属商业养老险,粗略估算30多家人身险企符合条件

根据《通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一种资金长期锁定,专门用于个人养老保障的保险产品,具有投保简便、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等特点,为人民群众长期积累“养老钱”提供了新的选择。经营这项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能够较为长期稳健地开展养老资金和风险的管理。因此,《通知》对保险公司经营条件提出了较高要求,符合以下条件的保险公司才可以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

(一)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

(二)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

(三)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

(四)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养老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养老保险公司,可以豁免第一款关于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的规定。

这意味着除首批参与试点的6家保险公司(人保寿险、中国人寿、太平人寿、太平洋寿险、泰康人寿、新华人寿),以及后来试点范围扩大后加入进来的几家专业养老险公司之外,将有更多的险企可以加入到专属商业养老险的试点中来。

按照前两项条件简单估算,经过此次扩容后将有30多家人身险企符合条件,可以开发销售专属商业养老险。

 

02

可以经营专属商业养老险,不一定有资格经营个人养老金

值得注意的是,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本身是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但在个人养老金业务正式开闸之后,一些保险公司的专属商业养老险产品被纳入了个人养老金的产品范畴,这些产品从而可以享受个人养老金的税优政策。

不是所有公司经营的专属商业养老险都能被纳入个人养老金业务的产品范畴,因为经营个人养老金业务的机构需要满足更多资质。

例如,根据《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应符合以下7大条件,显然,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准入门槛相较专属商业养老险,要更高一些。

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

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

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

最近4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

最近3年未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

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与银行保险行业个人养老金信息平台(下称银保行业平台)实现系统连接,并按相关要求进行信息登记和交互;

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03

险企一旦不符合资质,须暂停销售专属商业养老险

根据《通知》,保险公司一旦不再满足经营专属商业养老险资质,须暂停销售。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于每个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确认相关指标是否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如不符合,保险公司应当自年度结束后第16个工作日起停止销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并向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妥善保存相关决策文件备查。

相关指标重新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保险公司应当向金融监管总局报告。金融监管总局自收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不同意见的,保险公司可恢复销售。

 

04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采取账户式管理,保险公司可以在积累期向消费者提供投资组合转换服务

之所以说专属商业养老险更适合灵活就业劳动者,是因为其本身的设计在满足“养老”需求的前提下,进行了很多创新的设计,更具灵活性。

根据《通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采取账户式管理,可以采取包括趸交、期交、灵活交费在内的多种保费交纳方式。产品设计分为积累期和领取期。保险公司可以依法合规建立持续奖励机制,引导消费者长期积累和领取养老金。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积累期采取保证加浮动的收益模式。保险公司应当为消费者提供一个以上的投资组合,不同投资组合保证利率可以不同。投资组合保证利率一经确定,不得调整。

此外,在有效管控账户流动性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可以在积累期向消费者提供投资组合转换服务,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一定期限内可转换次数、转换金额,以及转换费用收取标准等。

 

05

明确领取方式,领取期限不得短于10年

根据《通知》,保险公司应当提供定期、终身等多种养老金领取方式,除另有规定外,专属商业养老保险领取期限不得短于10年。养老金领取安排可衔接养老、护理等服务,但应当另行签订相关服务合同。

消费者在保险合同期内身故,赔付金额在积累期内不得低于账户价值,在领取期内不得低于保证领取剩余部分与养老年金转换时账户价值扣除已领取金额的较大者,累计给付金额与赔付金额之和不得低于养老年金转换时账户价值。对于其他养老金领取方式,累计给付金额与赔付金额之和不得低于消费者尚未领取部分。

消费者在积累期前5个保单年度内退保,保单现金价值不得高于累计已交保费。

消费者在积累期第6—10个保单年度内退保,保单现金价值不得高于以下两项之和:

(一)累计已交保费;

(二)账户累计收益的75%。

消费者在积累期第10个保单年度后退保,保单现金价值不得高于以下两项之和:

(一)累计已交保费;

(二)账户累计收益的90%。

此外,《通知》还规定,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身故责任、年金领取责任,保险公司可以适当方式提供重大疾病、护理、意外等其他保险责任。

 

06

严控销售管理,压实险企责任

除对产品设计、领取做出严格限制外,《通知》也对保险公司在销售管理中的责任进行了明确:

一是强化主体责任。明确保险公司应当履行销售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机构管理、人员管理和销售行为全流程管控。

二是规范销售渠道。除传统渠道外,保险公司可以委托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以及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在其经营区域内宣传和销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接受保险公司委托的商业银行通过官方线上平台宣传和销售的,应当完整、客观记录在销售页面上呈现的营销推介、关键信息提示和投保人确认等重点环节,满足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要求。

三是加强销售管理。对制作销售宣传材料、收取保单初始费用、提供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等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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