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发布两大险资新规:修订可投资“金融产品”范围,放行银行理财;理顺委托关系,强化主体责任行业动态

慧保天下—专业保险信息服务商 / 慧保天下 / 2022-05-14 16:57 /
进一步强化投资风险管控

注:本文作者武定侯街®、慧保天下

5月13日,银保监会一口气发布两项关于保险资金投资管理的新规,引发行业广泛关注。

两部新规分别是《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以下简称“新通知”)。

从整体来看,两部新规彼此密切相关,需要整体看待,此次同步调整有利于更好的理顺监管机制。

从内容来看,两部新规既有简政放权,进一步推动市场化、专业化发展的内容,又有细化规则、压实主体责任,强化“防风险”的规定,宽严相济,有助于进一步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防范投资风险。

新办法和新通知密切相关,主要亮点在以下几个方面:

01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

理顺机制、重新定义“金融产品”;进一步强化投资风险管控

1、理顺监管机制,实现金融产品投资规则全面整合和制度升级

新通知最核心的变化之一就是修订了保险资金可投资的“金融产品”的范围,即“保险业外金融产品”,包括投资商业银行或理财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

同时,删除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产品,包括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及其相关要求,将相关内容纳入《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中。

通过这一调整,“金融产品”的界定更加清晰,对相关金融产品的界定、准入等各方面要求既符合顶层保险资金运用、资管新规等有关要求,又与近年发布的有关资产负债管理、投资管理能力、保险业内资管产品等政策规定保持协调,从而强化了适用性和针对性,也避免和制度冲突,这有利于推动多层级资本市场的发展。

2、险资投资渠道进一步拓展,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等被纳入“金融产品”范畴

随着“金融产品”概念的与时俱进,新通知实施后,险资投资渠道将获得实质性的进一步拓宽。

这是因为新通知将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债转股投资计划等纳入了可投资金融产品范围。

原规定诞生于2012年,彼时尚未出现商业银行理财公司这类市场主体,因此当时的规定也并未提及这一概念。

针对这一情况,新通知与时俱进做出调整,将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等纳入保险资金可投资的金融产品范围。

有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12月末,保险资金投资业外金融产品规模1.72万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的7.39%,品种覆盖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集合资金信托、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可见上述金融产品已经成为是保险资产配置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寿股份指出,截至2022年3月末,已有29家理财子公司获批筹建,其中25家已正式开业,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整体规模超过17万亿,成为理财市场的主流产品。同样,债转股投资计划资产久期长、规模大、风险收益特征清晰,能有效解决企业负债率较高的融资限制难题,具有较大市场前景。

3、突出“防风险”,新通知细化规定,进一步强化资质要求、主体责任以及投后管理

在理顺监管机制的同时,新通知还从防范投资风险的角度出发,还进一步双向强化了保险资金投资金融产品的主体要求,细化了保险机构的投资能力和业外机构的资质要求,明确规定,保险机构投资金融产品应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对有关金融产品风险进行实质性评估,引导机构落实风险管理主体责任。

对于投后管理,新通知也进一步强化。

按照国寿股份的解读,新通知主要是从三大方面强化风控要求:

一是强化穿透监管要求。针对部分金融产品,要求保险机构依据产品基础资产的性质穿透具备相应投资管理能力,并按基础资产类别分别纳入相应投资比例进行管理,真实反映投资资产风险。

二是完善投后管理要求。《通知》明确要求保险机构压实投资金融产品投后管理责任,配备专业投后管理人员。

三是取消对于保险资金投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产品外部评级要求。新通知一方面与前期监管机构取消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债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等产品发行环节外部评级要求保持一致,另一方面传递了不以评级符号简单代替风险审查的思路,引导投资人强化内部风险识别能力并建设专业投资及风控队伍,压实风险管理主体责任。

02

《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

彻底理顺委托与信托关系,引导行业专业化发展

与《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类似,《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的修订也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展开:一是明确委托投资适用主体和投资范围;二是压实委托人责任;三是强化受托人主动管理责任。在与时俱进,理顺监管机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风险管控。

1、彻底理顺了委托与信托的关系,改变了以往大委托概念,切合《民法典》和资管新规的相关精神

与保险资金可投资“金融产品”范围扩容相对应的,是“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范畴的收窄。

在新办法中,委托投资被明确定义为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委托给符合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并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境内开展主动投资管理业务。

同时将原先规定的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可以受托保险资金开展相关资产管理业务,统一纳入金融产品范畴管理,在可投资金融产品范围中增加了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由此实现了业内委托和业外产品的清晰划分,并采取了与之相应的不同监管手段,属于专业化差异化监管创新的重大突破。

2、完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管公司双方的权责义务,要求受托人独立进行风险判断,“没有金刚钻就不能揽瓷器活”

新办法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和保险资管公司双方的权责义务,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开展委托投资应当充分履行制定资产配置计划和委托投资指引、选择受托人、监督受托人执行情况、评估受托人投资绩效等职责。

同时,新办法要求受托人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投资指引要求,独立进行风险判断并履行完整的投资决策流程,全面落实主动管理要求。

此外,新办法还强化了第三方的监督和服务,受托人可以聘请专业服务机构为受托业务提供独立监督、信用评估、投资顾问、法律服务、财务审计或者资产评估等专业服务。专业服务机构的资质要求等参照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相关监管规定执行。

华泰资产总经理杨平对此表示,“要求保险资管公司受托投资金融产品,应当承担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投后管理等主动管理责任。能者上,不能者不能上。将机构能力的专业化发展与业务机会和能力要求匹配起来,实现责权利的对等,也促进行业的专业化发展与建设,没有金刚钻,就不能揽瓷器活。

3、理顺保险公司与保险资管公司委托关系,有助于引导行业专业化发展

据悉,国内目前只有33家保险资管公司,但保险公司却达到了200多家,绝大多数保险公司并没有自己的资产管理公司,需要委托其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投资,事实上,从经济的角度出发,大多数保险公司也没有必要建设自己的资产管理公司。新办法就是要通过理顺保险公司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关系,引导行业进一步专业化发展。

对此,太保寿险表示,截止2021年末,保险公司权益类投资占比18%,其中,股票、股票及混合类基金和权益类组合资管产品占比10%,长期股权投资占比8%。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范围,有助于提高保险资管机构通过权益资产参与资本市场的广度和深度,进一步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从而进一步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提高对实体经济的投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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