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监管探讨IFRS17延期可能性,决定行业未来格局的关键时刻来了?行业动态
2021只剩下最后几天时间,各种盘点总结不停,行业发展承压之下,人们不断反思影响行业发展的各种因素及其应对举措,产品的、渠道的、监管的等等不一而足,但好像所有人都忽略了一个将直接冲击行业发展,甚至重塑行业理念、格局的至关重要的因素——“IFRS17”。
按照有关部署,上市险企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IFRS17,其余险企在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意味着,还有几天就要到来的2022年实际已经是上市险企准备切换IFRS17的最后窗口期。
当然,从始至终,业界针对IFRS17争议始终巨大,因为按照测算,其会令国内寿险业原保险保费收入下滑约七成,与之伴随的是对于险企资产、利润等核心财务指标的显著负面影响,由于美国、日本、英国等国家已经明确不认可IFRS17,其还将直接影响国内头部险企在国际上的排名。
激辩之下,重磅消息传出,IFRS17是否如期实施,已经引起银保监会的高度重视,据传近两三周内联合证监会多次召集有关险企开会,讨论暂缓实施IFRS17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当然更核心的因素来自于一则坊间传闻,已经有中央高层领导开始关注过问此事。
事实上,IFRS17不仅仅是一项会计准则,更事关战略全局,如今,监管的这种“窗口指导”也折射出了当前复杂的市场形势、时代变局,都是审时度势的结果,既要追寻头顶的星空和月亮,也要顾全当下的现实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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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后历经4年,IFRS17在国内落地在即,却又传出讨论延期实施的消息
所谓IFRS17,英文全称《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 17 - Insurance Contracts》,中文全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 - 保险合同》,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的全新保险会计准则,以替换现行全球保险业普遍参考适用的IFRS4。
保险,尤其是寿险,是一种极其特殊的业务类型,一般的会计准则难以揭示其业务结构、风险等,因此长期以来都有专门的会计准则,为推进国际化,国内的保险会计准则也一直积极向国际准则靠拢。
IFRS17是国际保险会计准则又一次重大改革,IASB为之历经20年探索,并于2017年5月正式发布。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路线图,财政部会计司自2018年初启动了对国内保险合同准则的修订项目,在经过一系列的研究、测试之后于2020年12月发布终稿,即“中国版IFRS17”。
依据IASB最初的规划,IFRS17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但由于种种因素,最终延期到2023年1月1日实施。
考虑到国内保险市场环境和企业实际能力,中国版IFRS17实施范围和实施时间上采取分步到位的办法,即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以避免出现境内外报表会计准则适用差异;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包括境内上市公司)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IFRS17发布之初,受到很多业界人士的欢迎,因为其被认为将有助于险企经营管理者看清业务的本质,彻底放弃“唯规模论”,进而实施更加差异化的发展战略,精细化的经营策略,从根本上推动行业回归“保险姓保”。
财政部会计司在2020年12月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时的答记者问中的一些内容,基本概括了IFRS17支持者的主要观点:
1、有利于抑制“保费冲动”。新准则对保险公司收入确认原则的调整,合理挤出了保费收入中含有的较大“水分”,将有效抑制保险公司盲目扩大收入规模的短期冲动,有助于保险公司重新聚焦可带来长期收益的保障型保险产品,更加谨慎地研发具有合理利润率的投资型保险产品,促进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真正体现“保险姓保”的保险本源。
2、有利于抑制保险公司粉饰财务业绩。保险合同的计量高度依赖精算假设和精算结果。新保险合同准则下,精算假设调整对未来利润的有利影响不允许计入当期损益,而必须在未来提供服务的期间逐步确认,使得保险公司利用调整精算假设来调节当期利润的目的落空,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利润操纵行为,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3、有利于强化险企内部协同与精细化管理水平。该准则的发布实施,特别是保险合同负债的计量、保险服务收入和保险服务费用的确认等,需要保险公司的财务部门、精算部门、业务部门、销售部门、信息技术部门等的精诚合作、协同发力,有利于促进提升保险公司精细化管理水平和综合竞争实力,有利于锻造一批优秀的复合型保险会计专业人才。
4、有利于推动保险业国际化。同时,实施新保险合同准则也有利于我国保险公司与国际同行对标,提升我国保险行业的国际形象和国际影响力。
在他们看来,IFRS17本身就是针对保险业实际经营痛点、经过多年研究之后的重要成果,是根治行业种种问题的一剂良药,其对于行业长远发展一定是“利大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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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探索逐步深入,几大关键问题逐渐浮出水面,质疑声越来越大
从2018年至今,历经4年探索,还有一年就要实施的档口,银保监会却缘何开始探讨暂缓实施IFRS17的可能性,这期间都发生了什么?
事实上,自从IFRS17公布以来,考虑到其有助于解决经营痛点,推进行业与国际接轨,虽然明知其会导致保费等财务指标下滑,但很长一段时间内,业内仍对其多持支持态度。
2018年初财政部会计司启动新准则的修订项目以来,业内,尤其是需要率先实施的上市险企都相继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研究,招聘相关专业人员,高价聘请咨询公司,对系统进行修改……据悉,有的大型公司为此已经花费上亿元甚至数亿元之巨。银保监会等为了厘清其中利害关系,也曾多次组织相关公司进行测试。
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业界人士才对IFRS17有了更全面的认知,逐渐发现其有“利好”国内保险业的一面,但也存在明显“利空”的一面,业界争议由此渐渐增多。核心在于IFRS17一旦落地,对于保险行业,尤其是寿险行业的影响太大了。以保费收入为例,预计将下降70%左右。
根据国内现行的保险会计准则中,寿险公司保费收入由三部分构成,即原保险保费收入、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和投连险独立账户新增交费,通过提供保险服务获得的收入计入原保险保费,提供投资和储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计入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或投连险独立账户新增交费。
而新准则很重要的一点就在于,对保险服务收入确认原则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整——原准则规定只有保险与非保险部分能够区分且可单独计量时,才能对保险合同进行分拆,否则在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情形下,应当将该合同整体作为保险合同处理,对应的保费计入保险服务收入。上述规定导致保险公司确认的收入中包含了无论保险事项是否发生均须偿还给保单持有人的金额,即具有保户储蓄性质的投资成分,与新收入准则下确认收入的原则不符。
新准则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分拆保险合同中可明确区分的投资成分和其他非保险服务成分,对于不可分拆的投资成分,其对应的保费也不得计入保险服务收入(用通俗但不够准确的话概括,原来只有直接用于“投资”的部分不计入保费收入,但按照新准则,“储蓄”的部分,即一定会还给消费者的部分,也不得计入保费收入)。
这样一来确实能更真实反映保险公司的保费结构、经营成果,也能更好的与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确认收入的原则保持一致,但同时确实也会导致财务报表当中保费收入的大幅减少。储蓄性质明显的普通型年金、两全保险等产品更是首当其冲,有测算显示,一旦实施新准则,这类产品的保费收入将减少90%。与此同时,寿险公司其他核心业务指标也将受到影响,其中,利润将下降23%,净资产下降26%。
而对保费、资产、利润等财务指标的负面影响还只是最表面、最直接的影响,实际上,IFRS17特殊的计量规则一旦落地,其将推动行业发展理念发生深刻变化,为提振报表,险企发展战略、产品策略、渠道规划等都将随之进行调整,进而推动行业市场格局进行一次彻底的重塑。
例如产品结构将因此发生深刻变化,新准则下,由于长期储蓄型产品可计入保费的部分大大减少,险企发展该类产品的兴趣将因此降低;反之,新准则下,因为投资连结保险中的管理费收入被确认为保险服务收入,其保费收入不降反升,险企对于发展投资型产品的兴趣将大为提升。
有利于投资型产品,不利于长期储蓄型产品,是业界人士诟病IFRS17最多的一点,尤其是在人口老龄化提速,国家积极推动发展养老第三支柱的情况下,业界担心这会导致行业丧失更多机遇。
而且,有研究显示,与现行准则采用750天移动平均国债利率计量保险合同不同,新准则采用当天市场利率曲线计量保险合同负债,这会导致保险公司净资产波动显著增加。
因此,很多人认为,IFRS17与“保险姓保”方向不同,有可能会刺激保险产品向资管类产品、短期化方向发展转变,反而不利于“回归保障”……还要不要按计划推行“IFRS17”由此成为业内人士必须面对和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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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实施IFRS17,不只是财会视角的技术问题,更是牵涉方向大局的战略问题,事关行业究竟走向何方
据了解,新准则之所以会对我国保险行业产生如此大的影响,主要是由于其对原准则进行了“颠覆性改造”,核心是将长期保险业务的核算短期化,以及由此带来的市值化和净值化处理。
这样一来的好处是,保险产品将更加“透明”,更易与银行理财、基金等产品进行横向比较,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行业会计报表可比性和竞争力也将有所增强。弊端则是,保险公司很有可能为了追求保费规模,而大量发展投连险等理财型产品。
有观点指出,归根结底,IFRS17主要是基于欧盟保险市场发展阶段和需要的会计准则,并不适合现阶段的中国寿险业。
有研究显示,一旦实施IFRS17,相较美国、日本、英国等市场,中国保险业的负面影响将是最为显著的。
主要原因,一是市场发展阶段不同,导致市场特征显著不同。我国保险市场正处于快速成长阶段,保险产品结构以传统的保障型产品、养老险产品为主,投资型产品较少,且未来长期保障型产品还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新准则实施将会使我国保险公司业绩指标未来下降幅度更大。而欧盟市场上的长期保障型产品已经饱和,保险产品已经转型为投资型、储蓄型产品为主,IFRS17对其是合理的。
二是从市场环境来看,欧美等发达市场已经进入负利率阶段,利率进一步下行空间有限,利率曲线的波动不会对欧洲保险公司财务报表产生大的负面影响;但中国不同,相较欧美,当下利率仍处于较高水平,这同时意味着利率曲线下行空间较大,利率曲线波动将对中国保险市场产生远大于欧美等发达市场的影响。
有测算显示,在新准则下,当我国国债利率曲线下行接近欧洲市场利率水平时,将有大型寿险公司的净资产减少为零,在一些专业人士看来,这是十分荒谬的财务结果。
三是保险业在欧美发达市场已经有数百年历史,很多险企成立时间都在百年以上,“家底”较为厚实,而国内险企,尤其是中小险企,成立年限普遍较短,导致其存量业务的收入滚存效应不明显,更难以对冲新准则对业绩指标的不利影响,一旦实施,这些中小险企的资产负债表的表现将更差。
据悉,鉴于IFRS17的计量原则不符合长期保障型产品的内在特性,美国已经宣布不认可IFRS17,而日本也已经宣布放弃全面采用IFRS17,英国也如此,即便是欧盟,也只是有保留的认可,仅是在合并报表层面使用IFRS17。
一旦实施IFRS17,很有可能会出现一个让很多业界人士难于接受的情况是,由于美国、日本、英国等保险发达市场并不实施IFRS17,一旦中国、欧盟实施,国内的头部保险公司在世界上的排名将大幅度降低。
是否实施IFRS17已经不仅仅是一个会计问题,而是中国保险业发展战略的问题,回答这一问题首先要回答“我们究竟想要一个什么样的保险行业”,因为IFRS17指引下的行业与当前的行业导向明显不符,甚至是相互矛盾的,这种矛盾产生的根源,则在于国内保险行业与国际发达市场保险业并不处于同一发展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