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基本问题研究》于近日出版发行行业动态
日前,《保险合同基本问题研究》一书由中国金融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在中国保险业全面回归保障本源的时代背景下,本书以法理为切入点,结合保险业快速发展的行业实践,从法律层面溯源求真,以法律人的视角回答了保险业的本源问题。
本书作者刘清元为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先后就职于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主要从事保险法律合规、风险管理与公司治理工作,获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千人计划”核心人才——“十大中青年保险法律专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千人计划”核心人才——“十大公司治理专家”,公开发表论文30余篇。
全书共十五章,分别从保险是什么、保险标的所指的对象应当是什么、谁是真正的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什么、为什么设立投保人、保险合同当事人是谁、保险合同关系人的法律地位、保险人相对方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法律后果、保险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类型有哪些、非纯粹风险可保吗——以农产品价格保险为例、违反告知义务适用“撤销”还是“解除”、未指定受益人情况下的死亡保险金的归属、未注册保险卡的法律性质、我国真的需要保证保险吗以及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与时间等行业细分领域的实践答疑出发,向读者阐述了保险标的、保险利益等法理厘定,并为保险法的修订提出了创新性的见解。
比如,在《保险标的所指的对象应当是什么》一章中,围绕保险标的这一保险合同中的基本范畴,从业界争议较多的“何谓保险标的的转让”等问题出发,从法理的角度深入浅出的予以剖析,以严谨的法学论证模式,得出了“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交易的对象, 即风险。”“保险标的转让是指风险的转让。保险标的的载体包括保险标的物与保险标的人。受损保险标的全部权利应指受损保险标的物的全部权利; 雇主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所在地应指保险标的人所在地。”等与实践紧密结合的结论,并据此提出了“《保险法》第十八条中的“保险标的” 修改为“保险标的物或保险标的人”等修法建议。
《保险法》中对于保险利益的阐述主要集中在“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 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与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两处, 而据此则可推导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对“保险标的” 或“被保险人” 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但现实中,该结论与《保险法》中规定的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并不一致。对此,刘清元博士通过对“财产损失保险的保险利益”“死亡保险的保险利益”“其他保险的保险利益”等进行溯源分析后亦给出了自己的结论,在《保险合同基本问题研究》一书看来,投保人不需要具备保险利益,同时,非死亡保险不应当设立受益人,并据此给出了自身的立法建议。
整体来看,《保险合同基本问题研究》一书诸多观点更多是跳脱出传统保险法之外,融合行业发展变化之趋势,探寻如何在更深层次上向法理回归。
在业内资深人士看来,本书的价值更多的是在于对行业发展实践的尊重、对法理的尊重,“书中谈及的这些问题困扰行业多时,在行业快速发展的当下,以回归保险本源、法律本源的心态重新审视保险合同很有必要。”某险企法务负责人说。
“《保险合同基本问题研究》是我近年来在保险行业实践及保险法学研究领域的一些心得,在研究体系尤其是部分结论上甚至与行业现有观点存在明显冲突,希望籍此可引发对保险法学的一些思考和探讨,共同推动行业在法律层面的再完善,进而推动行业的稳健发展。”刘清元博士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