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算师详解人身险产品大核查:不会大量停售!行业动态
5月4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关于组织开展人身保险产品专项核查清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宣布即日起启动人身保险产品专项核查清理工作,先是险企自查,再是监管核查,2017年134号文对人身险产品进行大整顿之后,监管要全面查作业了。
值得注意的是,为明确核查标准,监管还制定了详细的负面清单,规定相当细致,包括原位癌不得列为恶性肿瘤除外责任,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不得盲目设置高额给付限额,不得在短期健康保险中引入“终身给付限额”“连续投保”等长期保险概念等。
详细的禁止性规定引发行业关于人身险产品再度大面积停售的担忧,但《通知》果真有如此大的影响力吗?
不管《通知》究竟影响力如何,此次核查监管态度之严厉都不容轻视,《通知》明确表示“对各公司在售存量产品从严核查,绝不放过一个问题产品”,“整改不到位的公司,依法严肃从重处理”……
据慧保天下了解,继2017年11月农银人寿、交银康联人寿、长城人寿因产品设计问题被罚六个月内暂停申报新产品后,近期,又有公司被罚了。
134号文之后,监管全面检查作业
2017年5月134号文的下发曾带给行业不小震动,主流产品相继被叫停,行业一度面临“无产品可卖”的窘境,这次,前面的人身险产品核查清理又来了,且监管的态度相当严厉。
《通知》明确,此次专项核查清理工作最主要的目标就是“集中清理整顿一批历史遗留问题产品,严厉打击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加快转变行业发展方式”。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并未对中短期产品“一竿子打到底”,而是明确表示“不断满足消费者多样化保险产品需求,努力形成长、中、短期限结构合理……人身保险负债结构新局面”。
《通知》在对于工作原则的阐述中,表明了相当严厉的态度,明确核查清理工作要“全面彻底、不留死角”,所有产品都将被纳入此次核查清理的范围:对行业所有在售存量产品的合法合规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清理,并将各公司已备案但不使用的“储备”产品和已停售但计划重新销售的产品列入核查清理范围。
《通知》指出此次核查清理工作的重点主要包括四类行为: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具体的工作安排,要求各公司对照核查重点和清单首先进行全面自查,于2018年6月30日前报送银保监会,之后监管部门将结合各公司自查整改情况,采取重点核查和监管抽查形式,对各公司在售存量产品从严核查。将重点选取自查发现问题少、整改力度弱的公司和保费占比高、日常监管反馈问题多,以及社会关注度高、易引发炒作的产品进行全面核查。
之后还将对产品专项核查清理情况向行业进行通报,对监管核查发现的自查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公司,依法严肃从重处理。
《通知》要求各公司高度重视,由公司总经理牵头负总责,安排专人负责具体工作开展。
明确负面清单,这些产品条款均须高度关注
《通知》除明确工作目标、原则、重点以及相应安排之外,还列出了详细的《人身保险产品开发设计负面清单》,对于产品条款设计、产品责任设计、产品费率厘定、产品精算假设、产品申报使用管理方面应遵循的禁止性规定做出了详细的说明,并要求保险公司对照《通知》中的核查重点,以及负面清单中的内容,全面进行自查。
负面清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就内容而言也是相当详细,据业内人士介绍,除134号文有关规定外,近年来监管下发的一些窗口指导意见,在负面清单中也都有所体现,规定更加细致、全面、严格。
条款不通俗易懂不行,缺乏合理性不行,原位癌不能列为恶性肿瘤除外责任:
一、产品条款设计
(一)条款文字冗长,重点不突出,不通俗、不易懂,不便于消费者阅读理解。
(二)条款中对于免除保险人责任义务的条文不统一、不集中,一些约定缺乏法律依据、缺乏合理性。
(三)条款中对于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应尽义务表述不严谨,存在误导销售隐患。
(四)保险条款中保险金额约定不规范,与《保险法》规定的保险金额概念不一致。
(五)保险条款中保险金诉讼时效约定,与《保险法》规定不一致。
(六)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单现金价值退还的约定,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不一致。
(七)产品保险条款中约定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范围,与《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不符。
(八)保险条款中约定的“社会医疗保险”范围,与《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不一致。
(九)条款中的重要释义不符合消费者通常理解。例如:“癌症”释义中未包括原位癌责任。
(十)人寿保险产品的身故保险金申请材料在要求消费者提供死亡证明和户籍注销证明基础上,还要求提供火化证明、丧葬证明等不合理材料。
(十一)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产品,在被保险人身故后,不全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要按条款约定标准分期给付生存金给保单受益人,变相增加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
(十二)个别公司利用“保险+信托”等其他非保险金融产品为卖点进行宣传,将保险产品与信托、银行理财、基金等其他金融产品混为一谈,混淆保险产品概念。
(十三)产品犹豫期设定不明确,没有在条款中明示产品犹豫期天数,或犹豫期设定不符合监管要求。
对甲状腺恶性肿瘤进行单独处理,降低保险金额不行;被保险人确诊后,生存期限要求不合理不行;设置过长等待期也不行:
二、产品责任设计
(十四)年金保险产品长险短做,通过生存金快速返还形式,将消费者所交保费大量快速返还,把长期年金保险实际做成短期产品。
(十五)年金保险产品设计异化,第一年末现金价值即超过已交保费,同时条款设计灵活的加、减保额功能,实现类万能型保险自由进行账户部分领取功能,且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六)分红保险产品设计异化,产品条款中包含了账户管理、保证利率等概念,与万能型产品类同。
(十七)医疗保险产品设计异化,无风险保额或保险金额低于保费,严重偏离保险保障属性,同时还提供保险资金投资增值服务。
(十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对恶性肿瘤责任中的甲状腺恶性肿瘤进行单独处理,责任设计不合理,设置较低的保险金额,变相缩小产品的保障范围。
(十九)投资连结型产品约定犹豫期退保为退还保单账户价值,未区分投保人是否选择在犹豫期内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的不同情况进行约定。
(二十)保单贷款比例约定不清晰,没有约定为不超过现金价值80%。
(二十一)长期保险产品条款约定公司保留调整风险保费的权利,公司可以单方调整费率,对消费者不公平。
(二十二)疾病保险产品条款中不合理约定被保险人确诊所保疾病后,需生存一定期限方可获得保险金给付。
(二十三)保险产品设置过长的等待期,或通过调整保险金额等方式变相延长等待期,或通过等待期内发生风险事故不全额退还所交保险费变相惩罚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利益。
费用补偿型医疗险盲目设定高额给付限额不行;在短期健康保险产品中引入“终身给付限额”“连续投保”等长期保险概念也不行,这对于一年期的百万医疗产品无疑影响重大,不过《通知》目前主要针对人身险公司,而一年期百万医疗产品多为财产险公司发售:
三、产品费率厘定
(二十四)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为追求营销噱头,在严重缺乏经验数据、定价基础的情况下,盲目设定高额给付限额,并在短期健康保险中引入“终身给付限额”“连续投保”等长期保险概念,夸大产品功能,扰乱市场秩序。
(二十五)产品预定附加费用率或初始费用为零或明显偏离实际费用水平,产品费率厘定不真实不合理。
(二十六)个别产品通过调整产品定价发生率或定价过程,使产品统一费率以混淆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的区别。
(二十七)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定价未区分社保、非社保。
(二十八)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费率浮动范围超过基准费率30%的限额。
(二十九)公司对人寿保险产品、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短期团体健康保险产品进行费率浮动。
(三十)产品费率厘定未考虑等待期因素。
重疾险产品的参数调整管理办法中设置调整疾病种类及定义不行;万能险、投连险的结算利率、投资收益率固定也不行:
四、产品精算假设
(三十一)违背一般精算原理,通过调整产品现金价值利率等方式提高或降低产品现金价值。
(三十二)通过设定不合理假设、采用偏离度较大的利润测试因子来实现利润测试新业务价值率不为负。
(三十三)万能型产品未按规定进行账户管理、确定结算利率,实际确定的结算利率与账户投资情况无关。
(三十四)重疾险产品的参数调整管理办法中设置调整疾病种类及定义。
(三十五)公司认定为非中短存续期产品,但利润测试的退保率假设前5年已超过60%。
(三十六)产品保险期间与利润测试中退保率假设等所反映出的预期存续期不一致。
(三十七)万能型产品条款约定只可以趸交,不允许消费者追加保费,与万能型产品交费灵活的特点相违背。
(三十八)通过刻意调整投资连结型产品投资安排,使产品投资收益率在一定时间内为固定值,且在销售宣传时明示或暗示产品为“保证收益”,误导消费者,与投资连结型产品投资风险由消费者自行承担相违背。
(三十九)分红型产品分红演示中使用的股东、消费者之间分红比例,给予消费者的比例高于公司实际分红中给予消费者的分红比例,夸大分红利益,误导消费者。
产品过于同质化不行;通过业务展期等方式变相销售已停售保险产品也不行:
五、产品申报使用管理
(四十)产品备案材料存在漏报、少报,材料相关信息缺失等问题。
(四十一)产品实际报送材料少于清单表中所载材料。
(四十二)短期产品费率浮动管理办法、中短存续期产品董事会决议总精算师未签字。
(四十三)投资连结型产品报备,未按照规定对投资账户设立等事项进行报告。
(四十四)某项产品材料附加于其他材料中,未按要求单独列报。
(四十五)产品费改信息表的偿付能力指标未使用“偿二代”数据。
(四十六)产品材料中清单表、条款中无产品编码信息。
(四十七)产品材料中的报送日期与系统上传日期不一致。
(四十八)已经变更备案的产品,其变更前的老产品仍未停止使用,或部分公司新开发的产品仍使用已经停售的产品名称。
(四十九)开发报备多款内容相近、名称相仿的同质化产品,没有形成产品差异化特点。
(五十)对已备案满一年但保单件数和保费规模不达标产品未按规定报送停止使用报告,或停止使用后立即复售。
(五十一)对存量产品清理不及时,对质量效率低,市场认可度、有效性不强的“僵尸”产品清理力度不够、决心不强。
(五十二)通过业务展期等方式变相销售已停售保险产品。
大批产品将停售?精算师:不会
其实早在《通知》未下发之前,坊间已经有很多传闻,传言新文件下发后,人身险产品将面临又一次重大调整,又将有一大批产品将要停售,不少市场人士因此感到忧心忡忡,担心公司再度面临“无产品可卖”的窘境。
《通知》果真有如此大的影响力吗?慧保天下就此询问了多位精算师。
有精算师表示,监管在2017年下发134号文对人身险产品进行大刀阔府整顿前后,也曾下发大量窗口指导文件,对一些常见的产品设计细节问题进行补充规定。而此次核查清理中制定的负面清单基本是将134号文以及近年来下发的很多窗口指导文件的有关内容都归纳到了一起,因此这次核查清理可视为近年来的一次全面大检查。
从《通知》来看,监管核查力度不可谓不大,但由于之前绝大多数规定都已经出现,而保险公司产品更新很快,所以大多数新产品基本不受影响。例如有关原位癌不得列为恶性肿瘤除外责任的有关规定,其实早在2017年1月就已经下发文件进行规范,所以那之后的新产品已经不具备该问题。
该精算师同时表示,大概只有销售期超过三年的“老产品”会面临比较多的问题,需要大幅修改,而保险公司在售主流产品不会产生有大的影响,更不会出现大面积产品停售的问题。
但同时,也有精算师指出,负面清单中,也有一些规定是新出现的,也具备一定争议性,需要引起保险公司乃至监管高度注意,例如:
(一)条款文字冗长,重点不突出,不通俗、不易懂,不便于消费者阅读理解。
由于保险产品条款很多直接来源于《保险法》,而法律条文注定较为拗口,这是行业共性问题,如果严格执行,可能没有多少产品是合格的,而这个问题短时间内恐怕也难以解决,需要监管部门予以更加明确的指导。
再比如:
(十一)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产品,在被保险人身故后,不全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要按条款约定标准分期给付生存金给保单受益人,变相增加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
精算师表示,类似条款主要针对被保险人身故,而受益人尚为未成年人的情况设计,主要目的在于防止身故保险金被其他人挪用,其出发点是为了满足客户需求,而非为难客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再比如:
(十二)个别公司利用“保险+信托”等其他非保险金融产品为卖点进行宣传,将保险产品与信托、银行理财、基金等其他金融产品混为一谈,混淆保险产品概念。
有精算师表示,近年来“保险+信托”的形式在高端消费者颇为流行,这一条款的出现,或将对这种产品组合形式造成一定影响,不过由于这类产品整体占比不高,因此不会对保险行业产生大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在监管开启对于产品本身的严监管之后,在2017年11月份曾针对农银人寿、交银康联和长城人寿下发监管函,因三家公司存在现金价值计算不合理,现金价值曲线不平滑,不符合一般精算原理,变相突破监管规定等问题,在六个月时间内暂停三家公司申报新产品,处罚不可谓不严格。
而此次大核查,显然监管也不准备放松警惕,据了解,近期,已经有公司因为产品设计问题收到监管函,被暂停新产品申报,保险公司显然需要加倍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