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历首次行政处罚听证会是种什么体验,胶着的商车费改接下来怎么走行业动态
春节前1月17-19日,接连三天在保监会308会议室举办的车险处罚听证会引发了业界的广泛关注。很多新进入行业的人,对于“听证会”没有什么概念,而从业时间较久的人犹记得,上一次保监会举行听证会还是在10年前,因为交强险费率调整,特邀请投保人代表、社会公众代表等对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提出的交强险费率方案充分进行质证和辩论。但此次接连三天举行的多场听证会性质却有所不同,不是因为民生问题,而是因为处罚问题。
前情提要
2017年以来,保监会不断加大市场检查力度,以及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财产险方面,2017年发布的174号文,即《中国保监会关于整治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乱象的通知》更是成为二次费改后监管整治车险市场乱象的重要抓手。
174号文件下发以后,针对部分数据指标偏离度较大的公司,保监会进驻财险总公司进行检查,并延伸检查了四川的3 家省级分公司,包括人保财险川分、平安产险川分以及太平财险川分,发现其中存在较大问题,于是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确要对总分公司以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告知其享有听证权利,三家分公司因此要求进行听证。值得注意的是,太保产险福建分公司也在被罚之列,该公司虽然没有发起听证会,但是也进行了申辩。
其实,“听证”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明确赋予被监管机构的权利,受到监管处罚的机构或个人只要达到一定标准均可要求进行听证。
上述三家分公司由于被暂停新业务,显然都已经达到了要求进行听证的相应标准。不过,自《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正式发布以来,这还是有险企首次要求听证。
其根源似乎也不难理解。自2017年以来,“保险姓保,监管姓监“之下,保监会持续加大处罚力度,据媒体不完全统计,仅2017年就开出监管函37张,罚单907张,罚款总金额达1.1亿元,相比2016年有了显著提高。
进入2018年,“严监管“态势更是有增无减,仅第一周,保监会就向十多家公司开出罚单,罚款总金额逾千万元;而前三周,罚款总金额更是已经超过2000万元。
虽然相较于银监会、证监会动辄数亿元的罚单,保监会开出的最高数百万元的罚单似乎”不足为惧”,但因为涉及到人物的任职资格,涉及到新业务开展,势必会给相关险企造成一定程度影响。未来,随着“严监管”态势的持续,“听证”会否成为一种常态?
三场车险处罚听证会分别在1月17日、18日、19日依次进行,发起的公司分别是人保财险川分、太平财险川分以及平安产险川分。『慧保天下』亲历了其中17日下午以及19日上午的两场听证会,目睹双方围绕监管给出的处罚原由,即提供编制虚假报表等展开举证以及辩证。整体来看,人保财险川分的辩论维持了较长时间,但是平安产险川分很快就表态接受处罚。而根据保监会2月23日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家发起听证会的公司均以失败告终,太保产险的申辩也被驳回。
考虑到上述听证会的重要性,『慧保天下』特将两场听证会的主要过程简要记录,供读者品鉴。
时间:1月17日下午
地点:中国保监会308会议室
人保川分的听证会于2018年1月17日在保监会308会议室举行,分上午和下午两场,『慧保天下』参加了下午场。下午场由保监会的3名检查组人员和人保财险精算部副总经理张琅及人保川分当事人的两名代理人出席,由保监会法规部派员担任主持人。
■ 下午2点,主持人公布了听证会双方出席人员以及各自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在双方确认清楚权利及义务,且没有对主持人提出回避申请后,主持人宣布听证会正式开始。
■ 主持人介绍本次听证会的案由:
2017年,保监会对人保财险及人保川分开展了车险专项检查,发现其涉嫌编制、提供虚假报表,违反了《保险法》第86条规定,根据该法第170条规定,对张琅予以警告处分并罚款10万元,对四川分公司总经理侯志军予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同时撤销其任职资格。2017年12月19日,保监会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享有听证的权利。在法律期限内,当事人向保监会提出听证申请,保监会依据法律程序,召开本次听证会。
■ 随后,主持人宣布进入第一个环节,双方简要陈述观点。
首先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以及行政处罚的依据。检查组人员首先陈述人保川分编制、提供虚假报表的违法事实,概述如下:
冲减应付工资,调低车险综合费用率;
增提未决赔款准备金,调高综合赔付率。
随后,针对以上两个违法事实提出相应的证据。
主持人请当事人一一进行陈述、申辩。首先,张琅提出其申辩的主要观点:所有数据都是真实、客观的,不存在虚假。准备金的增提是必须的,是基于实际业务需求,不能简单从邮件推定编制虚假报表。其主要理由为:
准备金的计算方法有多种,会有差异,只要在一个合理区间内,都是合理的;
6月准备金的增提,是由于1-6月车险赔付成本上升,四川市场同业6月的赔付率普遍出现上升,且很多公司上升幅度均高于人保川分;
未决赔款准备金低于去年同期;
根据174号文和145号文的规定,四川分公司必须增提准备金。
同时,张琅本人在调增准备金的审批过程中也无违规行为。理由是,由于6月底需要关账、时间紧迫等原因,人保川分在进行准备金调整后,才给张琅邮件,第二天早上六点多张琅才回复,不能代表张琅对此的批准。
此外,精算部只负责准备金的管理,不负责工资等费用的管理,张朗不应对费用的调整负责。
随后,侯志军的代理人陈述其申辩的主要观点:人保川分提交的是真实的报表,历年财务数据都经内外审计,应付工资、未决准备金的数据来源都是真实的,属于正常调整,报表反映的都是真实的经营情况。主要理由如下:
2017年二次商车费改前,监管指标只有综合成本率一项,人保川分一直满足监管要求。但二次费改后,监管指标变为综合成本率、综合费用率、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率三项,川分立刻自查,发现其综合费用率高于监管标准,若因此导致停业,后果严重,因此立即着手解决问题;
2011年-2016年应付工资余额一直增加,同时,市场竞争激烈,车险盈利能力不确定,因此,当时的应付工资余额明显偏高,应当减少;
由于车险业务质量下滑,案均赔款额明显上升,预计赔付率上升,因此应当增提未决准备金。
基于上述理由,当事人认为保监会对侯志军的判定缺乏法理依据,撤销其任职资格有失公平,故申请监管重新考量。
■ 主持人宣布下面进入举证和质证环节。双方举证时,要说明证据来源,主要证明的对象等。
检查组人员提出,人保川分冲销应付工资,属于编制虚假报表行为,并从目的、操作过程、合理性、合规性的角度进行论证:
目的:规避监管。人保川分在此前曾明确表态,要在短期内将综合费用率将至阈值水平以下几乎没有可能。可见,其在合规手段无法满足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只能通过人为调整报表来规避监管。
操作过程:调整的数据极其精确,是为了规避监管,倒推出来的。
合理性:变动金额巨大、违背常识。其他几个月应付工资月均5千万,但6月为负,人均工资冲销100万元。
合规性:违了反《保险法》、会计准则。
人保川分调增准备金,同样属于编制虚假报表行为,并从动机、合理性、数据指标、决策过程及入账方式的角度进行论证:
动机:人保川分曾向总公司发送邮件,明确表明是考虑到监管阈值的因素,需要对准备金进行调整。
合理性: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并不需要调增准备金。总公司曾公开表示“1-5月,车险赔付率下降”;人保川分曾明确表示“2010年来,未决赔款准备金一直充足,甚至过高”。
数据指标:根据大数法则,大公司的车险准备金、赔付率理应平稳,但人保川分6月的多项指标波动过大,明显异常。
决策过程、入账方式:一周之内,预计调增准备金金额大幅变动,超过亿元。且准备金以手工帐特别调整,未通过系统。
侯志军作为人保川分总经理,曾召集公司副总、财务及车险相关负责人讨论人为调整报表的相关事宜;调整金额巨大,阻碍保监会对于市场的监管;此外,行政处罚也并不需要论证其行为的主观因素,其客观行为已经明显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对其的处罚合法且有依据。
针对张琅陈述的理由,检查组人员做了如下反驳:
即使案均赔款上升,对赔付率的影响也不可能超过10%;
145号文中对于综合成本率、综合费用率、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率的规定,并不是硬性要求,只是给保险公司报送相关信息提供便利的条件;
如果准备金的调整并不是出于实际经营行为,而是出于满足监管要求,即使准备金落在在合理区间内,该调整行为也是不合规的;
根据人保关于准备金的管理规定,准备金的管理权限在总公司,在前期调查中,人保川分也表示所有行为经过总公司的批准,张琅提出是人保川分先行调整后才上报,缺乏依据。
主持人请当事人一方进行申辩和举证。当事人对检查组人员的论点论据做出反驳,主要内容如下:
精算人员无权调整费用,费用下降的额度和准备金上升的额度并不相同,可见并不是蓄意调整;
人保川分在2017年之前准备金一直充足,不代表2017年当期的情况,当期该提就要提,提增后,仍然在合理区间,且不会影响利润率;
手工调账是因为时间紧急,分解复杂,很多公司都会进行手工调整;
所有数据均是真实可查的,未弄虚作假,根据保险法86条,只要数据如实反映了真实业务情况,就是真实的,并未对其合理性提出要求。因此,不能根据该条款将人保川分的行为定义为编制提供虚假报表;
不能简单根据邮件中简单的“辛苦了,全力支持”等语句来评定张琅应当对此事负责,这并不代表张琅批准了本次调整,应当按照OA流程来确认;
当事人侯志军从业几十年,一直勤恳工作,近期还当选了四川省政协委员,可见四川省政府对于人保川分以及侯志军的肯定。申请保监会重新考量处罚。
随后,检查组人员再次针对当事人的观点逐一进行反驳,当事人也再次针对检查组的反驳进行回应。
■ 主持人宣布举证辩论环节结束,进入最后陈述环节。
检查组人员表示,首先要说明,公司对于数据的调整,不是为了调高利润等经营结果,只是在公司的内部指标(即综合费用率和综合赔付率)做反向调整,不影响最终的经营结果反映。
其为什么要调?是基于对车险的监管要求,如果不调,就达不到其之前向保监会做的承诺。
调了什么?车险综合费用率下调3.7%,综合赔付率上调4.3%。若不调,综合费用率会超过保监会规定。
其如何调的?一是冲销已计提应付工资,按照会计准则,只有之前计提有出差错时,事后才能调整,而且要进行回溯;二是多提已发生未报告准备金,这违反了会计准则28号对于会计估计的规定。二者调整后,维持综合成本率的稳定,目的是为了缓和明年的监管的压力和经营压力。
本次检查是保监会坚决维持市场秩序、整治车险市场乱象的体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裁量适当,经得起检验。当事人的主张缺乏依据,对自身管理缺陷认识不足,对事件影响的认识不足。
之后,当事人做最后陈述。张琅表示,检查组认为人保川分编造了虚假的报表,但并没有直接的证据和数据支持,都是用一个一个的假设,认定人保川分的动机不对,由此定义编造虚假报表。但其实人保川分所提供的数据都是真实的,都是基于实际经营情况的。
侯志军的代理人表示,其提供的所有数据都是真实、客观的,不构成虚假报表。侯志军作为总经理,一直认真负责,只是过程中可能对于一些规章制度上有认识上的偏差,并没有其他恶意动机,对于侯志军撤职的处罚过重,希望能够从轻处罚。
■ 下午6点15分,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车险处罚听证会二
VS
时间:1月19日上午
地点:中国保监会308会议室
『慧保天下』再度进入会场的时候已经是1月19日的上午,当天的听证会由平安产险发起。
9点,听证会正式开始,保监会方面3名检查组人员和平安川分的2名当事人代理人出席听证会,保监会法规部工作人员担任主持人。
■ 主持人首先公布了听证会双方出席人员以及各自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在双方确认清楚权利及义务,且没有对主持人提出回避申请后,主持人宣布听证会正式开始。
■ 主持人介绍此次听证会案由:
2017年,保监会对平安川分进行检查,依法发现其存在编制、提供虚假报表行为,违反保险法第86条规定。依据该法第170条,保监会拟对四川分公司罚款50万元,同时责令停止接受相应车险新业务3个月。依据改法第171条,对平安川分副总经理处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总经理李小安处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同时撤销其任职资格。2017年12月19日,保监会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享有听证的权利,在法律期限内,当事人向我会提出听证申请,保监会依据法律程序,召开本次听证会。
■ 主持人宣布进入第一个环节,双方简要陈述观点。
首先由保监会检查组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以及行政处罚的依据。
检查组人员首先陈述平安川分编制提供虚假报表的违法事实,主要包括:
通过浮动成数分保,调高摊回分保费用,降低综合费用率;
通过调低历史分出车险保单的平均赔付率,
调高摊回分保费用,降低综合费用率;
通过调高2016年度、2017年1-6月车险保单赔付率,多提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IBNR),调高综合赔付率。
其后,检查组人员,针对以上三个违法事实提出相应的证据,主要包括:经平安产险总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确认的现场检查书;总公司出具的关于川分6月车险统计结果的说明;总公司的财务入账说明;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
最后,阐明拟对当事人进行的行政处罚和相关法律依据,并表示已向平安川分发送行政处罚告知书。
主持人请当事人进行陈述。当事人表示,平安川分已深刻认识到公司内部管理存在问题,虽然再保合同真实有效,但公司内部决策机制、流程、规范性上存在问题,对行业数据稳定产生了不良影响,将深度整改。同时,申请保监会能重新考量将相关行为定义为编制提供虚假报表是否太过严重,并进行理由陈述:浮动成数分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对2013-2015年对车险分出业务的赔付率修正假设,客观真实;对IDNR的假设使用国际通用精算方法,与精算模型评估结果一直,评估结果真实合理。
虽然通过再保手段下调综合费用率,以及通过调节未决准备金保持调高综合成本率稳定,暴露出川分内部管理的问题。但再保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并能通过重大风险测试,同时,精算假设与精算模型的结果一致,按此计算的浮动手续费、未决赔款准备金客观合理,且上述行为均未侵害被保险人权益,未损害偿付能力,故申请监管重新处罚。
■ 主持人宣布下面进入举证和质证环节,举证时,要说明证据来源,主要证明的对象等。
检查组人员表示,当事人请求依法从轻处罚,似乎已经认可检查组此前对于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同时又说编制虚假报表的处罚太重,且再保合同真实。因此有必要对违法事实再做一些陈述。
检查组表示当事人对再保合同真实有效这一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并列举了证据:
平安川分1-5月综合费用率指标严重超出监管要求,而6月又突然下降至和监管标准几乎一致;
再保合约的安排不合常理,其只分出了5月、6月的车险保单,其他月份的并未做同样处理;
相关人员在此前的调查中已经承认其为了满足监管标准,利用再保险工具人为调节相关指标的行为;
举例说明此类操作在国际上也是被禁止的。
检查组提出,平安川分调高未决赔款准备金也不是建立在风险变化的基础上,而是为了满足监管要求进行的人为调整,违反了会计准则第28条中对于会计估计变更的相关规定,并列举相关证据。
综上,检查组表示此前对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认定是有充分证据的。
主持人请平安川分当事人进行发言并举证。
平安川分当事人的代理人表示,对检查组提到的平安川分存在的三个违法事实无异议。
■ 主持人宣布举证辩论环节结束,进入最后陈述环节。
检查组人员表示,当事人对上述论述和相关证据无异议,说明检查组此前判定的证据是充分的,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确凿的,处罚是有依据的。同时表示,此次检查涉及四家公司,都涉及相同问题即编制虚假报表,目的、结果、操作手法基本一致,只是平安更有技巧一些,更隐蔽,检查难度更大。
平安川分当事人表示,本次听证请求是希望监管能重新考量,从轻处罚。但不论处罚结果如何,平安川分都将积极整改,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和合规制度建设。
■ 上午9点50分,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