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处罚标准!保监会画杠杠,可能一不小心就不能从事保险业务了行业动态
2018年一开年,凌厉的严监管态势就迅速充斥整个行业。
根据中国证券报的统计,截至1月31日,保监系统开出的罚单金额合计已达3039.2万元。其中,8家保险公司累计被罚过百万元。
而2017年,保监会的罚款金额已经创下新的记录:据保监会披露,2017年全年罚款金额高达1.5亿元,同比增长56.1%。
尽管如此,与银监会以及证监会两家相比,保监会却又显得“小巫见大巫”:
银监会,2017年各级银监部门共开罚单3452张、处罚机构1877家、1547名责任人员被罚,罚没金额近30亿元。与2016年相比,处罚机构数量增长近3倍,罚没金额超过10倍。
证监会,2017年全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24件,罚没款金额74.79亿元,同比增长74.74%,市场禁入44人,同比增长18.91%,行政处罚决定数量、罚没款金额、市场禁入人数再创历史新高。
对此,2018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明确表态:与保险业自己比,56.1%的罚款增幅不小,但是与银行业、证券业相比,罚款数额太小,主要是受现有《保险法》的约束,建议修改《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种种事实已经证明,2018年的监管,没有最严,只有更严。
这不,近期,保监会就开始画杠杠,下发了《关于明确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违法违规认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在业内开始征求意见,拟明确划定什么是重大行政处罚,什么是重大违法违规。
别看这只是一认定标准,按照《保险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保险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等,无论是非保险机构还是保险类机构,一旦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就要暂时和保险业务说再见了。
《征求意见稿》给重大行政处罚以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划定标准:
中国保监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本通知规定的保险类重大行政处罚和非保险类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中国保监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重大违法违规,是指本通知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和依法被判处刑罚的情形。
《征求意见稿》规定,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受到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作出的下列保险行政处罚,视为受到保险类重大行政处罚:
(一)单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单一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罚款累计100万元以上;
(二)单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单一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没收违法所得累计1000万元以上;
(三)限制业务范围;
(四)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五)责令停业整顿;
(六)吊销业务许可证;
(七)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
(八)中国保监会依法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
如果是分支机构受到处罚,则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标准相应调低一半。
《征求意见稿》规定,责任人受到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作出的下列保险行政处罚,视为受到保险类重大行政处罚:
(一)单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单一责任人罚款累计30万元以上;
(二)单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单一责任人没收违法所得累计100 万元以上;
(三)撤销任职资格;
(四)责任人作为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被责令撤换;
(五)禁止进入保险业;
(六)中国保监会依法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
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或者行政机关的处罚也有效力。《征求意见稿》规定,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受到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或者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视为受到非保险类重大行政处罚:
(一)单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单一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罚款累计300万元以上;
(二)单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单一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没收违法所得累计3000万元以上;
(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等限制或者取消业务类处罚;
(四)中国保监会依法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
而责任人如果受到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或者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视为受到非保险类重大行政处罚:
(一)单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单一责任人罚款累计100 万元以上;
(二)单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单一责任人没收违法所得累计300万元以上;
(三)对责任人采取撤销或者取消资格、吊销资格证书、行业禁入等限制或者取消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资格类处罚;
(四)中国保监会依法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
分支机构“犯法”,所属组织也将受到牵连。《征求意见稿》规定,有下列保险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视为分支机构所属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受到保险类重大行政处罚:
(一)单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单一分支机构罚款累计100 万元以上;
(二) 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等限制业务类处罚1年以上;
(三)责令停业整顿;
(四)吊销许可证等取消业务类处罚;
(五) 在相关保险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同一法人组织或者其他组织的省级分支机构累计受到10家次以上保险行政处罚。
“
不要小看该文件影响
看起来,《征求意见稿》只是设定了一个认定标准,但一旦某组织被认定为受到了重大行政处罚,或出现了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如果是保险类组织,其可能会面临一系列的业务限制;而对于那些想要进入保险行业的非保险类组织来说,则意味着其几年内基本与保险行业无缘了。
对于想要进入保险行业的非保险类组织而言: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设立保险公司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便是“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在2017年7月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中,再次明确,不论是对于财务Ⅰ类、财务II类、战略类、控制类的股东,都必须满足“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这一要求。
中介行业也同样受到影响。在业内流传的新版《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和《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中,也有相关规定:保险经纪公司、公估公司若新设分支机构,必须满足的条件之一:“最近1 年内没有受到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
对于保险类组织而言:
对于保险公司发起设立或者收购保险公司的,须满足“最近一年内总公司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根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九条,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六)最近两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七)不存在申请人或者其管理人员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根据《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第十条,保险公司申请募集次级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八)最近两年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此外,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司将在农业保险、特殊风险保险、信用保证保险、投资型保险、大病保险等业务开办方面受到限制。
“
虽然只是一份征求意见稿,但一些公司和一些人显然必须提起注意了
就目前而言,显然已经有多家公司或者人满足了上述《征求意见稿》认定的标准:
2017年初,保监会依法对前海人寿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其中,对时任前海人寿董事长姚振华给予撤销任职资格并禁入保险业10年的处罚。
2018年,浙商财险因存在未按规定办理再保险、未按规定提取准备金等问题,公司共计被罚款202万元。其中对机构罚款121万元,对9位相关人员合计罚款81万元,并撤销时任总经理金武任职资格,此外,保监会还责令浙商财险1年内停止接受保证保险新业务。
2018年,民生人寿福建分公司因存在欺骗投保人、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将保险产品的结算利率与银行存款利率、国债利率、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进行片面对比、妨碍依法监督检查4大违法行为,保监会对其处以罚款合计合计81万元,其中,4名相关负责人被罚22万元,分公司被罚59万元。
童鞋们,“严监管”不是单纯的表态,更不是说笑,其已经以前所未有之势凌厉袭来。天干物燥,小心火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