庹国柱:自然人设立相互保险社,可规范类保险互助平台行业动态
最近,应邀参加了某高校的校友会活动,大部分是保险专业毕业生而且都在各保险公司任职的近千名校友组织的校友会,在会上宣布,发起设立了一个“校友惠”的内部组织,专门推出面向众校友的两款“类保险”产品,一款是重大疾病互助产品,另一款是意外伤害互助产品。
之所以把这种对付风险损失的产品称之为“类保险”,是因为它们听起来像保险,但并不能算是保险。
保险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保险双方要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对投保人一方其义务之一就是要在保险责任开始之前先缴纳保险费(有其他约定者除外)。
另一个特征是保险费需要精算,也就是说其费率是建立在科学基础之上的。从而能保证合同的履行。而这些“类保险”并没有这几个特征,所以,真正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也可能无法履行这种责任。如果不能履行保险赔偿或者给付义务,这种所谓的风险互助就没有任何确定的实现基础。
校友会的热心成员们为这些“类保险”提供义务服务,产品和业务的管理费用几乎为零。了解这个信息,我非常高兴,也颇感意外。
校友们告诉我,他们之所以以互助合作方式干上了不是保险的保险,是因为此前大家曾为患重疾待医的校友募捐,费了不少周折。大家由此产生共同组织一个相互保险社(或者相互保险公司)为大家提供成本低廉的保险产品的想法,也因为申请设立之艰难而放弃。
自下而上的自然人们的渴求
其实,据我了解,希望自下而上通过合作或者相互的方式设立保险组织的自然人很多。上面所述的这家大学,这么多的校友、保险公司从业者们对成立相互保险组织有如此高涨的热情,足以表明四点:
第一,人们(不是企业们)对保险有足够的认识;
第二,对方便而价格低廉的保险产品非常认可。大家感到,商业保险公司的产品太贵了,他们的费用率居高不下,某些当家险种的费用成本甚至高达40%以上,这早已经不是什么秘密了;
第三,人们,特别是中低收入者主要是追求风险保障而没有利润诉求;
第四,透明度很高,可以实现投保人最大限度的民主管理和监督。这些其实正是相互或者合作保险的主要优点之所在。
在这一两年里,有上述愿望的热心的自然人很多,他们都想自愿结合,自下而上而不是自上而下组织相互保险社或者相互保险公司,为团体内的成员提供大家所需要的保险产品。
网上已经见到的类似组织很多,朋友给了我了一个单子,罗列了网上众多的“类保险”互助组织,例如,“抗癌公社”、“夸克联盟”、“全民保镖”、“保保集”、“同聚宝”、“同当互助”、“人人互助”、“17互助”、“大树互助”、“壁虎互助”等等,有15家之多。有的融资额已有3000多万元,这些组织总计融资超过2亿元。
网络互助平台融资情况一览表
(数据来源:全民互助时代、互联网)
根据保监会《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第二条界定:
“相互保险是指,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订立合同成为会员,并缴纳保费形成互助基金,由该基金对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我理解,这“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单位或个人”里面所说的“单位”或“个人”基本上就是“法人”和“自然人”两类。自然人自下而上组织相互保险组织应该说有更广泛的社会基础。正如保监会所言:
“相互保险组织具有不追求股东利润和经营成本低廉的鲜明特点,可以为股份制公司难以覆盖的中低收入人群和高风险领域提供简便灵活、惠而不费的保险产品和多样化、个性化的保险服务,从而扩大保险覆盖范围,提高保险服务经济社会能力。”
这就是说,相互保险组织其实更适合很大一个自然人群体对保险保障的需求。
自上而下的法人们的期望
法人们也有设立相互保险组织的强烈诉求,据我也许是片面地观察,他们热衷于申请设立相互保险组织,主要有以下五种动机:
第一种是保险动机。某些行业某些企业的风险保障特殊需求,在股份制保险那里得不到满足,迫切希望通过合作建立一家行业或地区性相互保险公司,为本行业或者本地区提供方便而价廉的保险产品和风险管理服务。
第二种是转制动机。有些不符合合作或者相互保险规则的从事保险活动的“互助保险协会”,希望按照相互保险制度的规则改制,以适应监管制度的要求,也使这类所谓“互助”组织目前的尴尬身份和状况得到改变。
第三种是公益动机,那就是想通过做相互保险来做公益、做慈善。
第四种动机是投机动机,那就是曲线获取股份制保险牌照的动机。为数不少的社会资本强烈希望建立股份制保险公司,取得股份制保险公司的牌照,但是都知道那不容易,就转向相互保险组织的申请。要是顺利,将来像外国一样,来个“非相互化”的华丽转身,转制成股份公司。
第五种是投资动机,有些资金充足的大佬们,以为只要是保险公司就很容易赚钱,做相互保险,也被认为是一个很好的新的投资机会。
这些动机中,投机动机是因为对保险“进门”监管严格,门槛太高,申请之路倍感艰难引发的,投资动机则是对相互保险的性质特点不大理解所产生的错觉引起的。
我曾经跟几位有意申请相互保险公司的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朋友交谈过,他们在“资产荒”背景下,很希望通过投资保险公司赚钱。不过我觉得,相互保险不是为赚钱,主要是为客户提供“惠而不费的保险产品和多样化、个性化的保险服务”,并不追求利润。
而且就投资而言,也并不是理想的投资渠道,因为对于相互保险来说,可以投资的资金也就是在设立相互保险公司或者相互保险社时,作为发起人的出资,但这个资金不是股权,而是借款,所获利息是有限的,按照保监会的规定年利率也不能超过6.5%。
老板说,不是说可以分红吗?我解释说,分红是投保人(同时是保险人)的事,在有盈余或者有投资收入时,相互保险机构会根据投保人的贡献大小来分配这些盈余,这与发起人出资毫无关系。
这些情况和信息似乎这几位老板并不了解。至于那些想先取得相互保险公司的牌照再说的法人们,所期望的“非相互化”,至少目前保监部门还没有出台实施的规则,还无章可循,也还是一个可以想象的预期。
对于想通过相互保险使目前的所谓“互助保险”团体成为真正和规范的相互制保险组织,或者通过相互保险来做公益、做慈善的法人们,自然是一种可以选择的方式和渠道了。
应当多支持自然人们的诉求
我们国家很大,各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也存在较大差异,保险保障需求也差异很大,要满足不同群体的保险保障需求,实践证明,不能光靠现有的股份制保险公司和为数不多的自保公司,有必要发展相互与合作保险组织,特别是自下而上的自然人组成的相互保险组织,以满足更多团体和人群特别是中低收入人群保险保障,扩大保险覆盖面的需要。
毫无疑问,自然人和法人有申请设立相互保险组织的同等权利,掌控“出生证”的监管部门显然需要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和需求,可能也会考虑到好不好监管。或许,就像有人所说,相比法人们联合设立的相互保险组织,单个自然人自下而上组织起来设立的相互保险组织可能不好监督和管理。但我想这不应该是批设相互保险机构的主要考量因素。
不管怎么说,相比之下,自然人们自下而上组织起来申请设立相互保险组织的能量要大大小于法人们,但他们的愿望和诉求才是相互保险的本源,既是几百年前相互保险诞生时期的本源,也是当今互联网时代的本源。所以,就应该更多关注这些自然人们的诉求,给他们更多的支持。
这其实也是个非常现实的问题,自然人们的渴求和能量总是要释放的,与其让他们组织那么多不正规的不是保险的保险组织,发行一些不是保险的类保险产品,监管机关想管又够不着,不管又有问题,不如多批几家自然人自下而上组织的相互保险组织,让他们在监管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规范和蓬勃发展,而不是像现在这样无规则地自发发展。何乐而不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