壁虎互助李海博“九论”,网络互助三种结局终极猜想行业动态
九论 论网络互助的组织形态和契约本质 论网络互助的内生动力 论缴足制与摊销制 论互助公司到底是不是实际代理人 论大众亦或小众 论规模焦虑和规模恐惧 论民主治理、代理人和监管 论网络互助到底是不是互助保险 论网络互助的终极归宿 我曾经在公开场合说过,“创业者只做证明题,不写议论文”,
我曾经在公开场合说过,“创业者只做证明题,不写议论文”,但当有价值的讨论出现时例外。最近我们连续看到多篇具有专业深度和高度理性的文章,说明对认识论的梳理和实践的反思已经到了“必要”并且“必须”的时候。这不是一篇学术论文,而是实践者的体验和总结,所以其中可能充斥大量的第一人称。从经济组织角度,大体有三种形态:资合社、人合社、共享社。资合社将资本视为第一要素,典型的代表是股份制公司;人合社将“人”视为第一要素,资本的地位是工具性和从属性的,典型代表有合伙企业、合作制企业、相互保险、交互保险等;共享社以资源为第一要素,典型代表是:知识盈余共享(维基百科)、网络约租车(滴滴)、网络约租房(Airbnb)等。“网络互助”从形态上类似共享社,而从精神实质和治理方式上应归类于人合社。这个核心差别在于会员资产是否发生所有权的集合及共有,是否参与决策和治理,例如滴滴的司机只能被动接受共享平台的规则,而壁虎互助的会员却参与大量的规则制定及决策。从保险组织角度,主要也有三种形态:股份制、相互制、交互制。其中股份制与相互制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均为法人组织,客户与保险公司的契约关系体现为投保人与承保人,而交互制则不同,并没有一个组织法人作为承保人,而是会员之间进行风险交换的契约关系(Insurance Exchange)。同时,相互制与交互制也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均为“人合社”,组织目的有非逐利性特征,同时体现出会员参与的民主治理的特点,因此在国外被划入“合作及相互保险”这个大分类之。ICMIF将“交互制公司”吸纳为会员也是这个原因,所以有观点提出将交互组织纳入相互保险监管范畴具有合理性,只不过我建议按照国际惯例将其改为“合作制及相互保险”。这相关的讨论已经很多,我在去年十月份的监管建议中,就提出过网络互助与“交互制”的制度相似性,这一观点是旗帜鲜明的。对于是否认定网络互助的保险属性,我认为这在两可之间,在很多国家也有诸多不同。这其中有两个关键的要点:一是会员是否参与治理,认定其所有权的共有性;二是互助金的申请是否具有制度化的“自动性”。例如有些网络互助平台展现的会员并不具有“用手投票”的权益,那么将被划入“共享经济”,而非“合作制经济”范畴;同时如果互助金的申请需要“委员会”来做最终决策,则应划入“自治互助会”(discretionary mutual) 范畴,在全球范围内普遍不在保险组织形态之内,这一点曾经在ICMIF总裁Shaun与中国保险业的对话中,得到过确认。交互保险是美国独有的一种保险组织形态,中国的网络互助是否会纳入交互保险范畴,将是处于历史中的各方集体选择的结果,这其中偶然性甚至可能会大于必然性。与网络互助是否能被纳入保险不同,其出现具有一定必然性,这里有必要回顾一下美国交互保险出现的历史。我们以美国交互保险的代表USAA为例,它成立于1922年,由25名一战老兵共同发起,他们认为老兵群体的驾车风险更低,于是自保其车辆风险损失,收费方式后事后征缴。美国第一大的相互保险公司State Farm差不多也是同时建立的,同样是认为农民的驾车风险比城市要低。在上20世纪上半叶,合作制保险风起云涌的发展,其历史背景与我国现在的保险市场环境颇为类似。一是人民群众保障需求日益凸显,二是特定人群与传统商业保险协商的失败。我国保险业发展时间较短,跨越了保障类核心产品大规模覆盖的历史阶段,直接进入了储蓄类产品和投资类产品主导的时期,这也是客户、保险公司以及监管多方共同选择的结果,其内在原因与我们的经济发展阶段和特征有关。现在我们提出保险应该姓“保”,以及互助类保障形态的出现,并不是一种历史的倒退,而是在“补课”。这恰恰说明了保障类产品的核心价值,并不是可有可无,或者可以被简单跨越的。而互联网及移动支付的普及,只是加速了这一进程。保险的费用收取一般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是缴足制,也叫确定保费制,其产品形态表现为“三确定”,即确定保费、确定保障期、确定保额。第二种是摊销制,也叫课赋制,其表现形态为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分摊。第一种确定保费制的形式,需要事前定价和对赌,这就需要客户和保险公司作为对手方,形成一个对赌型契约,需要事前定价,可能产生“死差”,也需要较强的偿付能力管理。第二种摊销制,没有对赌方,原理上没有死差,其精算功能主要用于预判。这在初期要求会员对非刚性给付的认知度和接受度,以便于启动;后期要保证契约关系和费用征缴的稳定性,以保证其可持续。网络互助及交互保险,普遍都采取了摊销制,而股份保险公司及相互保险公司都采取了缴足制,这是由其组织形态及契约结构决定的。同时需要澄清的是“摊销制”无关于“事后征缴”,是否事前预缴,征缴的周期、频次和额度与这两种定价模式无关。以利差为主的组织,一定会鼓励预交;以获客为目的的组织,一定会降低预交,例如寿险电销采用月缴就是为了降低获客难度,这一点与网络互助的零预交或小额预交,本质动因上并无差异。但在这种模式上,存续率和后续征缴的制度成本及工具效率就变得尤为关键。例如美国新兴的交互保险公司PURE(成立于2006年),不但采取事后征缴,而且应缴保费还可以像信用卡一样分期,这主要是因为它的继续率一直维持在95%以上。P&I Club(船东互保协会)百年以来一直维持了小额预存事后摊销的模式,也没有崩盘。所以,缴费模式并不是可持续性的核心,存续率和征缴效率才是。一家存续率太差的传统保险公司,一样面临崩盘的风险。前面论述了网络互助与交互保险在契约形式、内生动力、收费方式上的高度一致性,下面要谈一下实际代理人公司的角色。交互保险组织(Reciprocal insurance exchange)设立后,会委托实际代理人公司来进行运营,其二者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目前从网络互助运营公司承担的实际工作来看,其功能具备了实际代理人公司的特征,但它与会员群体之间的契约关系并不清晰。从未来发展来看,一般会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互助平台的自有会员,通常并不体现为一种委托关系,除非外力要求,网络互助运营公司一般没有动力转制;二是外部团体组织,例如一些针对B端群体的模式,是清晰的契约性代理关系。从美国的经验来看,交互组织与实际代理人之间的契约可以是有期限的,也可以是永久性的,因此上述两种情况在实践中均可以得到印证。从相互保险的讨论开始,再到网络互助平台的出现,大众与小众之辩就没有停止过。一部分观点认为互助型保障必须针对特定属性的人群,以保证风险同质化等。我认为这是一个没有必要辩论的话题,在ICMIF对合作及相互保险的共性归纳中,第一条曾写明:它们常常归属于特定群体(例如农民、教师、公车司机等),但也可服务于更加广泛大众群体。因此,无论是从理论还是从实践验证中,大众和小众都是一种很自然的选择,只是小众“族群化”是互助类组织的一种自然倾向和优势所在,但不是其必须的选择。网络互助由于没有资本金和再保险,要实现冷启动必须依赖一定的用户规模,所以天然有一种规模焦虑。交互保险虽然没有资本金,但因为有再保险,所以初期即便规模较小倒也无妨。同样以PURE为例,是目前增长速度最快的交互保险公司(年增速40%以上),主要是做家财险业务,成立至今已经9年,会员人数也不过5万人,但其年保费规模已经接近6亿美元。中国网络互助公司因为互联网运营逻辑和To VC策略的驱动,加重了规模焦虑症,做1000万用户留存100万,是很正常的互联网运营方式。而市场的另一方对快速发展的规模可能会产生恐惧,特别是在可持续性未得到充分验证的时候,我个人认为这倒也大可不必,我们可以来看一下用户规模形成的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下,用户的保障需求清晰,对权利义务认知清楚,并在可接受的成本内表现出高存续的特征,那么这种规模无论多大都是正向的,是网络互助模式验证的成功,则无需忧虑。第二种情形下,用户规模是非真实或低质量的,例如通过注水、刷单、篡改后台数据得来,其表现为低留存或干脆是虚假的,虚假用户的权益损害根本没有主体,低质量用户的加入和流失也是一种主动行为,而且多数是免费加入或极低成本加入,其受损权益要么非常有限,要么是在主观认知之下,均不会造成系统性风险。第二种大进大出的情况,尽管无助于市场形象的正面树立,却也不会造成太大的危害。如果其不能持续,最大的受损者是运营公司的投资人,而投资人显然是可以接受这个风险的,或者其本身就是这种运营方式的共谋者。最坏情形是互助平台的解散,在现有市场条件下,除非所有平台同时解散,否则一定会通过其他平台接管或转移的方式解决,这将是一种无须规定的自发行为。对于早期阶段来说,希望从业者的可持续性焦虑应该大于规模焦虑,我们还没有经过一个用户行为验证周期,解决冷启动之后应该重点关注模式稳定性。目前我们已经掌握了不同属性用户的留存率特征,影响用户留存率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素:新用户质量、预交额度、信用度建立、通知及后续征缴效率、成本认知教育和成本接受度等。我们应该认识到行业的特殊性,规模固然重要,但也必须做好规模速度与质量之间的平衡,前一百米赛道的终点远远不是简单的用户数字。一个组织的目的是要促成个体独立行动向合作及集体行动的转变,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曾说过,供给、承诺和监督是这个过程中必须面对的三个问题。一个组织的基本需求就是整合不同的资源,而不同资源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和决策机制一般都引入了民主和代理的原则,股份制是基于资本为主体的民主,经理人和员工是代理人;而交互制是以会员为主体的民主,受托管理公司为实际代理人。民主和集权都并不是天然必胜的制度保障,同时也不天然导致败局。对效率要求越高、信息不对称度越高的环境越倾向于集权,比如军队、创业公司;对透明度要求越高,越类似于“公共池塘”的情景则更倾向于民主和自组织,比如上市公司、公共事务。网络互助的组织宗旨和资源供给形式,显然具有明显的公共池塘特征,建立信任和社群观念是一种必要,会员的民主参与有助于这一目标的达成,这也是合作制保险在百年前快速发展的内在动力之一。在所有者和代理人之间,能够理性协商,所有者知道合理激励代理人能够最大化自身利益,代理人认识到保护所有者权益有助于获利的提升,则是一种平衡的最优状态。但是当一方具有强制力,便可能表现出侵夺对方利益的倾向。这种侵害有时是非理性的,因为人有一种重视即期利益,漠视远期利益的自然倾向。对于单一组织,可能由于控制人等资源提供者的个性和价值观不同有较大差异,而在一个众多从业者的行业中,相互侵害的行为总量将大大增加,我认为这种可能性在网络互助行业中是可以预见的,因此一个高水平的外部监督者就显得十分必要,这也是我从一开始就不断呼吁监管的原因。对于这个问题,我的回答可能有点拗口,我认为:网络互助目前不是保险,但它可以是。说它不是,是基于我国保险法对保险业务的现行定义: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其中,投保人、保人险、保费支付和保险金给付,这些契约主体及契约关系的显著要件,在网络互助模式中均不具备,只要不触碰保监会此前声明中的四条红线,则可以划清网络互助与保险的界限。说它可以是,是基于这一模式的运营目的、保障内容、风险防范技术、以及用户认知的自然倾向,特别是交互保险制度,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绝佳的实践范例和历史参照。在ICMIF对合作制及相互保险核心特征的总结中,曾这样归纳:5、 通过盈余资本的再投资实现可持续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或是为全体会员谋求利益。如果正确引导和规范,网络互助完全可以符合上述特征,因此建议可以考虑在条件成熟时,将其纳入合作及相互制保险监管范畴。保障类产品及服务具有典型的公共池塘特征,在理论上可以有三种解决方案。第一是利维坦模式,典型的代表就是社会保险;第二是市场模式,典型代表是股份制商业保险;第三是自组织模式,其代表囊括了网络互助、合作及相互制保险等。从理论上讲,不同的模式各有优劣,也都有其存在的必然理由和历史验证。中国保险业发展时间尚短,民众的保障需求日益提高,发展多种保障组织类型,有助发挥各自的优势,实现交叉互补,为用户提供多种选择,有利于保障意识的教育和保障产品覆盖面的提升。网络互助目前还是个新生事物,其最终归属无非三个方向,一是延续目前网络平台运营的模式;二是成为民政部门注册的社团性组织或公益组织;三是纳入保险监管范畴。第一种模式我个人认为是个权宜之计,参差不齐的经营者进入后可能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形,这一点已有很多前车之鉴;第二种模式缺乏现实的动力,目前几乎所有网络互助公司都是有投资人的私营企业,转变为慈善组织缺乏内在动力和现实可操作性;第三种模式我认为最为可行,也是我们一直期望和推动的,并在这一年当中做了大量制度和方案准备。我认为挑选市场上具有操作经验、具备合规意识和长期持续经营理念的实体进行试点,一方面有助于保护创新模式的尝试,另一方面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民众利益,从而参照国外经验探索出一条新的道路。
我猜想,百年前大洋彼岸的先驱们,他们大概也曾做过类似的讨论,我们今天有幸见证了他们的选择。中国的网络互助目前也出于历史的交叉路口,监管部门、从业者、投资人、用户以及历史环境等多种因素共同影响着它未来的命运,作为这个行业的第一批探索者,我们真心希望不要走错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