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提速消费者保护制度建设,亮剑行动曾罚41家机构行业动态

慧保天下—专业保险信息服务商 / 慧保天下 / 2018-12-14 10:40 /
近一段时间以来,监管部门为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可谓频频出招。『慧保天下』独家获悉,保监会消保局已于近日下发《关于征求 保险公司消费者事务委员会工作指引 意见的函》,表示 保险公司总公司、省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应当建立消费者事务委员会 ,并建立健全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制度,推
近一段时间以来,监管部门为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可谓频频出招。『慧保天下』独家获悉,保监会消保局已于近日下发《关于征求<保险公司消费者事务委员会工作指引> 意见的函》,表示保险公司总公司、省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应当建立消费者事务委员会,并建立健全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制度,推动和监督本机构贯彻落实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各项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要求。
 
此外,上述征求意见函还规定,保险公司总经理应担任委员会主任,各级机构相关高级经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应当担任委员会委员。成员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开发、销售、承保、理赔、人力资源、客户服务、法律合规等直接面对消费者或者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职能部门。
 
保护消费者权益,监管接连出招

上述征求意见函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要强化保险公司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并健全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运行机制。
 
有业内人士认为此举非常必要:“保险机构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最直接的责任人,更为关心自身效率与消费者保护的平衡问题,通过监管政策和外在压力促使其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无疑是明智之举。”
 
这并不是监管部门就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下发的第一份文件,实际上,据媒体报道,监管部门近期还下发了《保险消费风险提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等,从不同角度出发,完善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机制。
 
其中,《保险消费风险提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是通过建立保险消费风险提示统一平台等方式,解决销售误导问题;而《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则是通过强化销售的可回溯管理,从根本上防范销售误导的发生。
 
或应建立健全第三方纠纷调解和裁决机制

其实,自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以来,加强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就已经成为了全球金融业的共识,也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保监会以及银监会、证监会相继成立了各自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近年,保监会也相应的加大了对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2015年,保监会组织开展“亮剑行动”,加强消费投诉执法检查和开展专项集中治理行动,严厉打击销售误导、理赔难等违法违规问题,先后对820家保险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对41家机构、77人实施了行政处罚,罚款422万,下达监管函117次,开展监管谈话113人次,为消费者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150万。
 
今年3月份,保监会还通报了“亮剑行动”中查处的5起典型案例,太保寿险、大地财险、平安人寿三家公司因电话销售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分别被罚76万、43万、40万;阳光人寿支公司利用产品说明会虚假宣传被罚20万,泰康人寿分公司因为银保经理利用虚假电话回访欺骗消费者也被处罚6万元。
 
虽然监管部门已经频频出招,但对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而言,显然这些还远远不够。据公开资料,近年来,保监会面对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大幅增长,2015年收到行政复议369件,行政诉讼100件;今年上半年,保监会已收到行政复议181件,行政诉讼83件;6月保险消费投诉情况显示,有效投诉总量2095件,其中涉及保险公司合同纠纷类投诉高达1914件。
 
有法律界人士对『慧保天下』表示,或许应当建立健全第三方纠纷调解和裁决机制,监管机构保持适当超脱,进而保持监管资源的较好配置非常重要。监管机构如果忽视这一环节,直面应对消费者投诉,长此以往,监管力量也许会难以为继,有可能陷入被动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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