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华永道:最新一批全球大而不能倒险企名单披露,中国平安继续上榜行业动态
今日,普华永道发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的进展:2016年G-SII名单与评定方法更新及解读》(以下简称《解读》),详细介绍了有关于全球大而不能倒险企评定工作的最新进展。
根据《解读》,11月21日,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与金融稳定委员会(FSB)共同公布了新一批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G-SIIs)——全球大而不能倒险企。相较于2015年,2016年的名单并未出现明显变化,按照字母顺序排列分别是荷兰全球保险集团、德国安联保险集团、美国国际集团、英国英杰华保险集团、法国安盛保险集团、美国大都会保险集团、中国平安集团、美国保德信集团、英国保诚集团。其中,中国平安保险集团,仍然是9家全球大而不能倒险企当中,唯一的中国保险企业。
其实,国内系统重要性机构评定工作自2014年就已启动,且最近有明显加速趋势,今年3月,保监会下发《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5月又下发《关于开展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评定数据收集工作的通知》,要求16家险企提供相关数据,间接披露了入围候选险企的名单。随着国内保险企业综合经营的逐步推进,国内大而不能倒险企名单出炉已经箭在弦上。这对于一些险企来说,既是挑战,又是机遇。
说到“大而不能倒险企”,很多人仍然存在一些错误的认识,今天,结合普华永道发布的研究报告,『慧保天下』力图通过“八句话”让大家对于“大而不能倒险企”有一个更全面的认识:
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后产物:强化对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
对于"大而不能倒险企"最为典型的一个错误认识就是,认为险企在入选之后就“不能倒闭”,因此这对于险企是一种莫大的荣誉。然而实际上,正是由于“大而不能倒险企”对于金融保险系统影响过大,其往往会面临更多的监管。
2008年以来的金融危机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造成深远的影响,暴露了原有金融监管模式的重大缺陷,识别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并对其加强监管,成为后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的重要课题,为应对全球性金融危机,G20集团建立的金融稳定理事会(FSB)联合巴塞尔委员会首先开始在银行体系推进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的监管强化,并要求将监管体系推广至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及其他非银行非保险金融机构。
于是,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在FSB的总体框架下,制定了针对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G-SII)的监管措施及评定方法。
据普华永道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介绍,一般而言,入围“大而不能倒险企”之后,往往会面临更严格的监管,包括:更严格的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要求,拆分和隔离高风险业务,制定一系列的整改计划(系统性风险管理计划、流动性风险管理计划、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以及更高的资本要求。
评定需通过五个方面、五个阶段
一般而言,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与金融稳定委员会(FSB)会按照相应规则,从规模、全球活动、关联性、非传统保险业务活动和可替代性五方面评选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旨在降低G-SIIs经营失败或倒闭所引发的系统性风险,减少其可能引起的道德风险和负外部性。
就具体的评定方法而言,原来是“三阶段法”,2016年更新版本则将定性定量相结合的评估方法进一步具体化,从原本的“三阶段法”转变成“五阶段法”,增加了监管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也加强了与参评机构的沟通及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中国平安,第一家入选全球系统性重要保险机构的国内险企
2013年7月,IAIS与FSB共同公布了首批9家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此后,每年公布一次,其中,2014年与2013年完全相同,2015年与2014年只有一家公司发生了变化,意大利忠利保险退出,取而代之的是荷兰全球保险集团。2016年与2015年又完全相同。
在这其中,可以看到,中国平安是发展中国家及新兴保险市场中唯一入选的保险机构,这也从一个侧面证实,中国保险市场的国际地位正在快速提升之中。
入围“大而不能倒”险企的主要依据是什么呢?对此,普华永道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表示,险企是否入围取决于G-SII的评估方法及标准,并不单纯看险企的保费和资产规模,实际上,在G-SII评估指标中,规模指标只占比5%, 而NTNI的占比最大,为45%,而NTNI就是非传统非保险业务,如银行、信托、证券和租赁等业务。金融危机时,有些国际大型保险机构旗下就有很多这些非保险业务。
而这或许正是中国平安,而非中国人寿、中国人保入围全球大而不能倒险企最重要的原因。以2016年上半年为例,中国平安总资产达到5.2万亿,而其中2.80万亿皆由银行板块贡献,占比超过50%,而同期中国人寿、中国人保均以保险业务为主。
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体系仍在建设当中
2012年10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管理框架》,指导各国对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进行识别,并实施更高监管要求,此后发达国家经济体纷纷着手研究并构建国内的相关制度,但目前尚未有国家实施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D-SII)机构监管体系。
顺应国际潮流,中国保监会在充分借鉴G-SII监管体系的同时,结合我国国内的实际情况,也开展了具有中国特色的D-SII监管体系的建设,目前也尚未正式出炉。以下总结为2016年我国D-SII监管体系建设的进程。
非传统保险业务更容易引发系统风险
根据IAIS的研究,从系统性风险角度看,在金融危机中经营传统业务的保险机构是风险的吸收者,而不是传播者。但一些经营非传统保险业务(如财务保证保险)或非保险金融业务(如CDS、非对冲目的交易、衍生品交易等)的保险集团与金融体系的其他行业联系紧密,易受金融市场波动的影响,有可能导致、放大和传播系统性风险。
保险集团应成为国内系统性风险监管的主要对象
保险集团具有复杂的组织结构和内部关系网络,导致各类风险相互传递和升级,对保险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有重大影响。IAIS在G-SII体系中就明确了对系统重要性保险集团的监管,监管覆盖集团旗下所有实体。
而中国目前共有11家保险集团,加上新华等大型公司,业务规模和总资产超过中国保险业整体规模的80%,其影响之大,显然不容小觑。对此,普华永道在一份关于“大而不能倒险企”的报告中,明确指出保险集团监管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正日益凸显。
公司治理是保险集团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AIG等国际大型保险机构经营失败引发金融危机,究其根本原因是因为公司治理失效和监管缺位导致系统性风险传染。金融危机以后,发达国家金融集团开始简化业务结构、突出主业。
而与此同时,中国的保险集团却正在向综合经营的模式转变。保险集团股权关系、管理架构、业务范围、投资决策等方面的复杂程度越来越高,公司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没有同步匹配其发展速度等问题越来越显著。对此,普华永道也在报告中提出建议:现阶段中国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管理的重点应放在公司治理,提高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等方面。
银行与保险类系统重要性机构在监管思路上应区别对待
银行与保险业在经营模式上存在诸多不同,据悉,国际上,在制定G-SII监管框架之初,业界曾对保险机构是否存在系统性风险进行过质疑并展开过激烈探讨,主要观点集中在保险业与银行业在金融市场中承担的职能、行业与市场的关联性、风险传播渠道、资产负债模式等方面存在较大不同,保险业对外的系统性风险较小。但之后IAIS在FSB以及美国AIG危机下,还是颁布了G-SII监管框架,其主要思路与银行业一致。
普华永道认为,就中国市场而言,中国保险市场在整个金融体系当中占比较小,其业务也不像银行那样涉及很多对国民经济体系至关重要的功能,国内保险机构发生重大风险事件进而对国内金融体系造成严重影响的可能性较低,因此D-SII监管框架下的“系统性风险”在考虑保险机构与整个金融系统的关联性和影响外,更应强调的是影响保险机构自身持续经营并进而损害投保人、债权人以及其他相关方利益的风险。D-SII的识别所采用的评定指标更多地偏重于一些能够反映保险机构自身持续稳健经营的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