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保险代理人佣金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险企、代理人双赢(内附计算详细流程)行业动态
自“营改增”全面实施以来,有关个人保险代理人佣金收入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于保险公司实现进项抵扣的问题就一直备受关注,业界普遍认为, 作为很多保险公司最重要的成本之一,个人保险代理人的佣金支出如果不能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那么保险行业实施“营改增”的实际减税效果
自“营改增”全面实施以来,有关个人保险代理人佣金收入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于保险公司实现进项抵扣的问题就一直备受关注,业界普遍认为,作为很多保险公司最重要的成本之一,个人保险代理人的佣金支出如果不能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那么保险行业实施“营改增”的实际减税效果就将大打折扣。如今,对于这一点,保险公司可以不用再担忧了,因为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已经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接受税务机关的委托,向个人保险代理人代征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之后,还可统一向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随着“营改增”试点的逐步深入,有关政策也正逐步走向健全,在前段时间明确了有关再保险的增值税政策后,国家税务总局又将目光投向了个人保险代理人领域,并在近期出台《公告》,及其相关解读,保险公司用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的佣金支出能否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终于有了答案。答案是肯定的。《公告》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务机关可依据有关规定委托保险企业代征。而接受委托的保险公司,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告》最大的意义就在于,明确了保险公司针对个人保险代理人的佣金支出,也可以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实施进项抵扣。”普华永道金融服务业税务总监钱江涛对慧小保表示,前期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了个人保险代理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营改增”后,由原来的营业税税率5%,改为增值税税率3%,切实降低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税负水平;而此次《公告》的发布,则意味着保险公司的税负水平在“营改增”后将有所降低不是一句空谈。在“营改增”刚刚实施的阶段,曾有观点认为,“营改增”对于专业保险中介公司是一大利好,因为如果个人保险代理人佣金支出不能取得专用增值税发票的话,则意味着保险公司会更加倾向于通过保险专业中介公司来销售保险产品,有利于促进保险业的专业化分工。如今看来,这一说法显然不能成立了。在钱江涛看来,这种观点从营改增政策制定原则上来说就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按照公平原则,国家税务机关不可能只允许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允许个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既要缴纳营业税,又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且个人所得税是按照劳务报酬计算,即最低税率也要20%——这种“双重税收”的现象,一直被认为是影响个人保险代理人收入的重要因素,在行业努力推进营销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这一问题屡被诟病。“营改增”后,“双重税收”的问题依然存在,但相较以前,绝大多数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税负水平还是出现了明显的下降。“这体现出国家加大了对于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钱江涛表示。一直密切关注“营改增”问题的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北京分公司营业处总监张江安表示,目前虽然还没有拿到“营改增”后的第一笔收入,但从目前的计算结果来看,“营改增”后,无论是高收入代理人,还是中低收入代理人,缴税额度确实普遍在下降。(详细计算方法及示例,请见文末)导致个人保险代理人税负水平下降的最主要的原因在于,“营改增”之前,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营业税税率为5%,之后,由于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率为3%。而且“营改增”前,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营业税起征点为20000元,改为增值税后,起征点仍然是20000元,但是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这也就意味着,目前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税前月收入为30900元(30000*(1+3%)=30900)及以下时,可免征增值税。此外,个人保险代理人展业成本的计算方式也有所改变。2006年,为降低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税负,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佣金收入划分为“展业成本”以及“劳务报酬”两部分,其中,展业成本一律按照税前收入的40%计算,并对这部分实施免征个人所得税。而按照最新发布的《公告》,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展业成本仍按照40%的比例进行计算,但却是“佣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这也就意味着计算的个人所得税扣除额相较以前有所减少,个人所得税税负有所增加。但钱江涛表示,由于扣除额计算的差异有限,该规定实际对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影响很小, 税负影响约0.26%。需要注意的是,《公告》虽进一步明确了个人保险代理人佣金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问题,但在一些细节问题仍然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很有可能会给保险公司的实际操作带来困扰。例如,个人保险代理人是否可以适用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免征额优惠政策。据钱江涛介绍, 从2014年9月25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将小微企业的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均调高至月销售额3万元,但是无论是在营改增之前还是之后,个人保险代理人是否可适用月销售额3万元(含增值税销售额为30900元)的起征点一直存在争议,各地税务机关执行都有不同。某些税务机关认为,个人不适用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应按每次500元的起征点计算缴纳营业税/增值税。而有些税务机关则允许个人保险代理人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则免征增值税。这些政策仍然有待于明确。附:营改增后,个险代理人税后收入计算方式(以北京地区为例)如果营销员税前收入等于或低于30900元,不征收增值税;如果高于30900,则应缴纳增值税计算方式为:增值税=税前收入/(1+0.03)*0.03当税前收入超过103000元的时候,才开始产生此两项附加税费,具体计算方式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0.05首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收入扣除增值税、附加税后,再扣除40%的展业成本,然后与4000进行比对,不超过4000按照800处理;超过800按照20%抵扣;然后再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20000元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大于20000元,小于等于50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30%;高于50000元的部分,适用税率40%。税后收入=税前收入-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示例:以下为某公司在“营改增”前后计算个人保险代理人税后收入的通用表格,通过这两个表格,我们能清楚地看到“营改增”所带来的变化:
营改增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