份额不足4%的责任保险,竟然是财产险下一个增长极?行业动态
占据财产险七成市场份额的车险业务竞争愈发激烈,利润率不断走低,大型险企日渐捉襟见肘,众多中小型财产险企更是早已泯然众人矣。在国内汽车保有量已经超过1.7亿辆的今天,虽然相对发达国家还有较大发展空间,但终究有一天,我们需要直面市场饱和的问题。
如果车险想象空间有限,那么财产险行业未来的增长点在哪里?责任险或许值得关注。在西方发达国家,责任险是财产险行业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市场份额往往在30%-40%之间,而在我国,这一比例尚不足4%。数字之间的巨大差距预示着国内责任保险极富发展潜力,更难能可贵的是,责任保险本身的特质决定了其适用的领域非常广泛,想象空间极大。但要注意的是,责任保险的发展有赖于法律环境的日益完善,社会治理水平的提升,而这些显然是难以一蹴而就的。
对于责任保险,《保险法》进行了专门定义和规定,其第六十五条指出:“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定义虽短,却足以体现出责任保险不同于一般财产保险的几个特征:一是责任保险的赔偿,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方的损害并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为前提条件,也就是一定会有第三者的存在,而一般的财产险只涉及到两方;二是责任保险赔偿的处理也以法院的判决或执法部门的裁决为依据;三是保险人代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受害者履行赔偿责任,也因此具有了参与处理责任事故的权利;四是责任保险赔款并非归被保险人所有,而是实质上支付给了受害方。
西方保险界普遍认为,保险业的发展可以划分为三个大的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传统的海上保险和火灾保险(后来扩展到一切财产保险);第二阶段是人寿保险;第三阶段是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既是法律制度走向完善的结果,同时又是保险业直接介入社会发展进步的具体表现。
按照投保人划分,责任保险可分为三类:一类是政府投保,包括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政府提供补贴的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等;二类是企业投保,包括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三类是个人投保,包括个人责任险、监护人责任险、出租人责任险等。这些责任保险关系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有的具备辅助政府直接治理社会的功能,例如建筑工程质量责任险、政府救助综合责任保险等,有些则主要是辅助企业进行管理,或者增加员工福利,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间接辅助政府治理社会的功能,还有一些则纯粹是提升个人风险防御水平。
需要注意的是,作为一类独成体系的保险业务,责任保险适用于一切可能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与人身伤亡的各种单位、家庭或个人,这是由其特质决定的。也正是因为如此,随着社会经济乃至科技的发展,新型责任保险层出不穷,例如退货运费险、航班延误险、绑架险等等,责任保险的内涵可以被不断丰富。另外,责任保险是政府、企业、个人以第三方的生命财产损失作为标的的,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升、经济的发展,标的保障金额可以无限扩大。从这两个方面来看,责任保险的想象空间是非常大的。
当车险陷入激烈的价格战无止无休之时,仍然处于蓝海的责任险正日益受到各保险公司的重视。有数据显示,得益于2006年的保险业“国十条”以及2014年的保险业“新国十条”,责任保险在近些年来保持了快速的发展,平均增速达到20%左右。尽管如此,相对于占据财产险市场份额达七成的车险,责任保险依然显得有些微不足道。2015年,国内责任险保费收入达到302亿元,在财产险公司的原保险保费收入中占比不足4%。但也正是因为占比仍然很低,责任险成为了公认的国内最有发展前景的财产险险种之一,因为在欧美等发达国家,这一险种的占比通常能够达到30%-40%。
与车险的市场的格局类似,三大财产险巨头人保、平安以及太保在责任保险领域也是当仁不让,就市场集中度而言,甚至是有过之而无不及。这主要是因为责任保险相对于车险更加复杂,对从业人员专业度的要求也更高,实力雄厚的大公司,显然更具优势。
目前国内保费收入最高的责任保险有五种,分别是雇主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个人责任保险,更具体而言,公众责任保险保费收入居榜首,占比38%,雇主责任险次之,但也有19%的市场份额。
责任保险份额虽小,但也已经成为各大公司争夺重要阵地之一,这直接影响了责任保险的盈利表现。据悉,目前国内责任保险基本处于盈亏平衡的状态。
法律之于责任保险的重要性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说明:一,责任保险的定义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这其中很关键的一个词就是“依法”,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法律裁决,责任保险的赔偿就没有存在的依据,所以说责任保险是“法律走向完善的结果”,或者也可以说法律是其存在的重要基础。二、责任保险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辅助政府进行间接社会管理,但由于社会公众普遍缺少保险意识,这种专业的责任保险就更加无人问津,而根据国外发达市场的经验来看,只有通过立法将部分责任险种纳入到强制保险的范畴中,才能真正带动该险种的发展。在我国,目前只有两种责任险属于必须投保的产品,承运人责任保险以及旅行社责任保险。此外,与大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虽然列入强制保险的呼声一直不断,在一些地区也已经开展试点,但究竟何时能够落地仍未可知。
法律体系仍不够健全当然是最重要的一个问题,除此之外,配套机制、经验数据、专业人才不足等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责任保险的发展。
责任保险从承保到理赔,并不是简简单单的收钱、付钱那么简单,不同的险种需要不同的配套机制来进行支撑,例如,医疗责任保险发挥作用往往需要结合医疗纠纷调解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离不开相应的评估机制等,这些都有待建立。
此外,由于责任保险发展时间短,缺乏经验数据的积累,已经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定价能力。据了解,很多时候保险公司只能是依靠国外的再保险公司报价来定价。
专业人才也是目前国内责任保险发展中的一大短板。责任保险承保的是无形的风险,属于“高端”产品,这对相关人员的专业度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保证保险也是近年来颇受关注的一个险种,它与责任保险有诸多相似之处,都是财产险业务中由保险人替代被保险人承担向第三方赔付义务的险种,本质上保障的也都是第三方利益。在都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下,责任保险与保证保险的性质常常难以区分,容易给管理造成较大的困扰,但如果仔细研究就会发现,二者之间的不同还是非常明显的:
保险责任不一样:在保证险项下,保险事故是被保险人没有按照约定向第三者支付或履行合同,如果被保险人已经向第三方支付赔偿或履行合同义务,保险事故就不会发生,保险人不需要再支付给被保险人,而在责任险项下,只要第三方是由于被保险人原因导致的损害,即使被保险人已经向第三方赔偿或履行合同义务,保险事故依然发生了,保险人可再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这是两者最本质的区别。
承保风险性质不一样: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等意外风险,符合一般可保风险特征,故意、重大过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属于责任免除。而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保的是包括信用风险在内的多种风险因素,被保险人不履行法律、合同义务的主观或客观风险。
承保和赔偿前提不一样:保证保险项下,保险人在承保前一般会对被保险人进行严格的资信审查,甚至要求提交抵押物,赔付要以意外事故发生、且被保险人无能力或不愿意履行义务为前提,保险人赔偿后可以变现抵押物;而责任保险一般不要求审查资信状况,赔付以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为前提,只要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和第三者损失,保险人都代为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没有抵押物。
赔付处理方式不一样:保证保险是在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或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保险人代替其履行合同义务,即按照合同或法律继续履行义务,如还款、交税、维修、惩罚性赔偿,等等;而责任保险是承担被保险人违反合同义务的后果,即在被保险人没有按照法律或合同规范操作而导致了第三者人身或财产损害时,由保险人代为赔偿,但原法律规范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免责内容不一样:财产险中保险人对于投保人故意所致损害不负赔偿责任的基本原理,不能在保证保险中适用,是保证险的特殊性,但在责任险中没有这种特殊性,对于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事故,在责任险项下一般不能获赔。
赔偿对象不一样:保证保险项下,保险人一般是将赔款直接支付给权利人,而责任保险项下,除非得到法律认可或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人一般是将赔偿先支付给被保险人,再由被保险人赔付给权利人。
传统上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是自20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社会与受害人保护法律思想的发展,责任保险的发展呈现出一些新的态势,具体表现为:一是责任保险的功能逐渐从“填补被保险人因向第三者赔偿所致之损失”向“填补第三者之损害”发展;二是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从承保“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向承保“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乃至其它损害赔偿责任扩张;三是责任保险顺应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逐步将被保险人的无过失责任纳入承保标的;四是保护受害第三者利益的公共政策选择,使责任保险在诸多领域由“任意保险”向“强制保险”发展。
当前,责任保险的内涵和外延在不断发展,这种趋势下,也让责任保险在特征和功能上与保证保险有了很多交叉的地方。此外,随着经济活动的频繁,利益诉求的多样化,引进国外保险产品的同时,国内也出现了很多新兴保险产品,应如何辨别责任保险、统一统计口径也成为了一项新的课题:
对于承保被保险人无过失责任的传统责任险,如承运人责任险、旅行社责任险、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等险种。这些险种虽然承保的是无过失责任,但仍是法律上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果法律判决不由被保险人承担,则保险人也无须承担;另外,对于被保险人故意导致的事故,保险人也是不需要赔偿的,因此应仍然被归入责任保险的范畴。
对于承保第三方信用的传统保证险,如雇员忠诚保险。该险种承保因为雇员的不忠诚(如偷盗)而导致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赔偿权利人也是被保险人而非第三者,可以作为信用险来管理。
对于承保被保险人产品质量风险的传统保证险,如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该险种的保险责任是,在厂家(经销商)销售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不能正常使用后,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替换产品本身的费用,本质上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销售)合同责任,是被保险人因为不合格的产品给被保险人造成了财产损失,保险人事先不需要对被保险人的资信进行审核,只要发生了意外事故(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就予以赔偿(但是对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事故不予赔偿),不需要被保险人事先支付,而且即使被保险人事先支付给了第三方(消费者),保险事故依然发生了,保险人也需要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这和保证险完全不同,因此应作为责任险来管理。
对于承保被保险人自身信用的新兴保险,如诉讼财产保全保险。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够得以实现,对当事人争议的有关财物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为了确保被申请人因不当保全受到的损失可以及时获得赔偿,同时防止当事人滥诉、恶意诉讼或者利用诉讼保全制度实现不正当竞争,《民事诉讼法》进一步规定了“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制度,对于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各级人民法院基于各地司法实践的不同情况,发展出了包括保险在内的不同类型的“担保”措施,对于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或保函属于责任险或是保证险,目前争议较多,因为它承保了被保险人的信用风险。但是,它又不同于传统的保证保险(如要有第三方合同存在,或者法律规定被保险人要向被申请人支付),它本质上不是在被保险人违约后由保险人代为履行义务(如支付罚款),而是只有在被保险人行为给第三者造成损失时才代为赔偿,本质上承保的仍是侵权责任,属于无过失责任,因为即使被保险人遵守法律或者相关合同操作,损失都已存在,保险事故都已经发生,不以被保险人意志为转移,因此它不是真正的信用风险,而是意外风险,与法律的本质要求是一致的,理赔时也必须有法院判决认定被保险人存在过失,赔偿金额以第三方损失为限,被保险人是否赔偿不影响其继续在保险人处获得赔偿的权利,因此,该险种应属于责任保险。
对于承保预期费用(利益)损失的保险,如航班延误保险、产品(机动车)延长保修保险、奖金补偿保险、退货运费损失保险、活动取消保险等。如果保险人承保的是被保险人举办的活动或提供的服务没有按照合同完成,第三方因此出现了损失,受益人为第三方而非被保险人的,则保险人承保的类似合同责任,由保险人代为赔偿,并不会对被保险人追偿,被保险人向第三方支付后仍旧可以在保险人处获赔,建议按照责任险来管理;如果受益人为被保险人自身,则类似于预期利益保险,建议按照财产保险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