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再“暴雷”怎么办,银保监会这一新规都说清楚了互联网+
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实现有序恢复和处置,银保监会制定了《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于今日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所谓恢复计划主要是通过自身与股东救助等市场化渠道解决资本和流动性短缺,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处置计划则是在无法有效化解银行保险机构重大风险,或者可能出现引发区域性与系统性风险情形时,通过实施该方案实现有序处置,维护金融稳定。
此前在保险业,当保险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往往是由保险保障基金出手,参与风险处置。自成立以来,保险保障基金已经先后参与新华保险、中华联合财险和安邦保险集团共3起风险事件处置。
在明天系旗下9家金融机构的处置中,则采取由监管牵头组建接管组,搭配其他大型金融机构组建托管组的方式,对这些金融机构进行了接管。
不难看出,此次《办法》意在强调银保机构要未雨绸缪,提前做好预案。当出现重大风险事件时“自救为本”,通过自身与股东救助等市场化渠道解决资本和流动性短缺,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同时,通过明晰风险应对的主体责任和股东责任,防止过度承担风险的“冒险行为”,防范过度依赖公共救助的“道德风险”。
据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金融稳定理事会和主要经济体均将恢复和处置计划作为重要措施。美国、欧盟、英国、澳大利亚、瑞士、新加坡和香港等主要经济体均制定了恢复和处置计划的监管指引。
在国内,2011年以来,金融监管部门指导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和平安集团制定和更新恢复和处置计划,并先后对信托公司、民营银行提出了全面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的监管要求。
正在在这种背景下,银保监会制定了《办法》。《办法》共五章三十条,包括总则、恢复计划、处置计划、监督管理和附则。以下即为其主要内容(全文详见文末):
恢复和处置计划是银行保险机构与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危机情景中的行动指引
《办法》对恢复计划、处置计划定义都进行了详细解释:
恢复计划是指银行保险机构预先制定,并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可的应对方案,在重大风险情形发生时,该方案主要通过自身与股东救助等市场化渠道解决资本和流动性短缺,恢复持续经营能力。
处置计划是指银行保险机构预先建议,并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审定的应对方案,在恢复计划无法有效化解银行保险机构重大风险,或者可能出现引发区域性与系统性风险情形时,通过实施该方案实现有序处置,维护金融稳定。
《办法》指出,恢复和处置计划是银行保险机构与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危机情景中的行动指引,但不排除在危机情景下实施其他恢复和处置措施。
强调“自救为本”
根据《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建立恢复和处置计划机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有序原则。恢复和处置计划应按照法定权限及程序制定与实施,充分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有序恢复与处置,维护金融稳定。
(二)自救为本原则。恢复和处置计划应坚持使用银行保险机构自有资产、股东救助等市场化渠道筹集资金开展自救,自救资源应符合合格性和充足性要求。仅在自救无效且可能引发区域性与系统性风险、危及金融稳定时,方可由有关部门以成本最小化方式依法处置。
(三)审慎有效原则。恢复和处置计划应充分考虑所在行业特征与不同压力情景,并符合银行保险机构实际和本地金融市场特点,流程清晰,内容具体,具备可靠性和可操作性。
(四)分工合作原则。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应有明确的职责分工,银行保险机构及其股东应严格落实主体及股东责任,各有关部门应加强统筹协调,严格落实法定职责,形成合力。
这也就意味着,一旦发生风险,银行保险机构首先需要自救,仅在自救无效且可能引发区域性与系统性风险、危及金融稳定时,方可由有关部门以成本最小化方式依法处置。
保险集团、保险公司表内总资产须达到2000亿元者才须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
根据《办法》,只有满足一定条件的银行保险机构才适用该规则,具体而言,其需要符合的条件如下:
按照并表口径上一年末(境内外)调整后表内外资产(杠杆率分母)达到3000亿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按照并表口径上一年末(境内外)表内总资产达到2000亿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及以上的保险(控股)集团和保险公司。
根据『慧保天下』统计,按照公司口径,2019年满足这一条件的保险公司(未统计保险集团)并不多,总计只有13家,其中人身险公司包括11家;财产险公司仅有人保财险、平安产险两家。
根据《办法》,银行保险机构与其控股集团均符合上述条件的,一般应在其控股集团统筹下分别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但是,保险(控股)集团及其附属保险公司均符合上述条件的,由保险(控股)集团统一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
这意味着国内大部分保险集团都符合这一条件,须由集团统一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办法》也在附则中进行了明确:
对于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国内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等关于恢复和处置计划的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在华外资银行、外资保险公司应在符合境内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根据母公司或集团的恢复和处置计划制定本地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建议,并在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危机管理小组等跨境监管合作机制指导下,做好与母公司或集团的协同工作,以使恢复和处置计划在境内外得以合法有效实施。
监管机构可以指定中小金融机构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
《办法》规定达到一定门槛标准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这并不意味着,其他中小金融机构就一定不需要,实际上,根据《办法》,监管部门可以基于业务特性、风险状况、外溢影响等因素,指定需要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的机构。
中小金融机构在适用《办法》时,监管部门会更加注重灵活性、针对性和匹配性,包括考虑分批确定需要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的中小金融机构名单,分步制定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适当简化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具体要素等。
监管部门也将及时总结大型金融机构现有实践经验,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的政策辅导和专题培训。中小金融机构也应当主动学习领会政策要求,对标同业良好做法,及早启动相关工作。
恢复计划须定期更新,涵盖压力测试,触发机制,恢复措施等内容;监管部门有权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启动实施恢复计划
恢复计划的目标是,使得银行保险机构能够在重大风险情形下通过采取相关措施恢复正常经营
恢复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情况、组织架构等基本概况,实施恢复计划的治理架构,关键功能、核心业务、重要实体识别,压力测试,触发机制,恢复措施,沟通策略,恢复计划执行障碍和改进建议等。
首次制定恢复计划的银行保险机构应于下一年度8月底前,将恢复计划根据监管职责分工报送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一年度恢复计划已经获得认可的,应于每年8月底前完成年度更新;在管理架构、经营模式、外部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或者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有必要时,银行保险机构应及时更新恢复计划并按照前述要求报送。
银行保险机构发生重大风险,符合恢复计划启动标准的,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有权人批准,可启动实施恢复计划,并按照相关规定自批准启动实施的24小时内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职权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启动实施恢复计划,银行保险机构应予以执行。
险企制定处置计划建议并定期更新;监管部根据该建议制定处置计划,并至少每两年更新一次
处置计划的目标是,通过预先制定的处置方案,使得银行保险机构在无法持续经营或执行恢复计划后仍无法化解重大风险时,能够得到快速有序处置,并在处置过程中维持关键业务和服务不中断,以维护金融稳定。
银行保险机构先制定“处置计划建议”,其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情况、组织架构等基本概况,实施处置计划的治理架构,关键功能、核心业务、重要实体识别,处置资金来源及资金安排,处置计划实施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处置计划的实施方案、沟通策略,处置对本地和宏观经济金融的影响,处置实施障碍和改进建议等。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根据处置计划建议,按照处置的法定权限和分工,综合考虑处置资源配置等因素,商各有关部门,形成银行保险机构的处置计划。
险企处置计划建议、监管机构的处置计划也须进行定期更新。其中,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至少每两年更新一次处置计划。
银行保险机构恢复计划的实施无法有效化解重大风险或者可能引发区域性与系统性风险,需启动实施处置计划的,应按照法定权限与风险处置职责,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应对处置。
必要时,监管部门定期开展“处置性评估”,可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改变经营方式、调整组织架构等,以排除处置实施的障碍
根据《办法》,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可处置性评估。所谓可处置性评估是指对银行保险机构的组织架构、经营模式等是否适应实施处置计划所开展的持续性评价活动。
同时,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可处置性评估情况,调整处置计划更新频率,实行差异化管理。
银行保险机构发生兼并、收购、重组等重大变化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及时评估其可处置性的变化情况。
为提高银行保险机构的可处置性,《办法》也规定,在必要时,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法采取监管措施,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改变经营方式、调整组织架构等,以排除处置实施的障碍,降低处置难度和成本费用,提升处置有效性。
附:《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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