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一年!没有信息系统不得开展业务,中小保险中介机构更难了互联网+
2020年,在疫情的催化之下,保险业加速数字化转型。同时,财险业务三年线上化率80%目标、互联网销售可回溯等规定,也要求保险中介机构不断提升信息化水平。但在过程中,也暴露出部分中介机构存在信息化治理不完备、信息系统建设不规范、信息安全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1月12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信息化治理、信息系统建设、信息安全机制、分支机构管理等方面对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提出要求。
从适用对象看,《办法》规范的对象不仅包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兼业代理机构同样适用。监管认为,兼业机构特点多、散、小(车商、旅行社等),但其在代理活动中业务环节和涉及消费者个人信息与专业机构基本一致,而中小兼业机构在保险代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和从业人员管理上往往不如专业机构规范,更需加强监管,故兼业机构应该在保险代理业务方面与专业机构保持一致的信息化工作要求。
从内容看,《办法》主要从两方面对中介机构提出了硬性要求,包括:
不得向关联企业泄露个人信息
《办法》第八条规定,保险中介机构的重要信息化机制、设施及其管理应保持独立完整,与关联企业相关设施有效隔离,不得违规向关联企业泄露保单、个人信息等数据信息。
而对信息化事项外包给关联企业的,在确保数据安全、独立的前提下,可与关联企业采用同一套信息系统。
业内人士指出,与关联企业的有效隔离是指数据隔离。这是为了防止市场上不具备保险资质的主体参与保险业务,有利于厘清主体责任;另一方面,这也更是为了有效的保护消费者利益,以及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等所采取的举措。
需具备业务、财务、人员等管理系统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中介机构应根据业务规模和发展需要建立相匹配的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和人员管理等信息系统,要求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与合作保险公司的系统互通、业务互联、数据对接,并能够生成符合监管要求的数据文件,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与保险中介监管相关信息系统的数据对接。
而考虑到中小保险中介机构实际情况,保险中介机构可采取自主开发、合作开发、定制开发、外包开发和购买云服务等形式建设信息系统,以降低建设成本。但不论何种方式建设信息系统,保险中介机构都应遵循本《办法》规定。
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过渡期一年,信息化工作不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将不得经营保险中介业务。
业内人士表示,《办法》推动保险中介机构实现与保险公司系统对接和数据实时传输,有助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保险中介提升合规经营水平。同时,对于保险中介机构而言,短期信息化资金和人才投入加大、成本提升,对一些盈利性不强、业务规模不大的机构而言是很大的挑战。
截至2019年末,全国共有保险中介集团公司5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665家(其中,保险专业代理机构1771家,保险经纪机构497家,保险公估机构397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3.2万家,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约1200万人。
而据统计,2020年有近1200家保险中介机构被注销业务许可证,其中,大部分为兼业代理机构,主要因“保险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延续”被监管注销。
而《办法》对中介机构信息系统建设的要求,无疑推高了保险中介业务的准入门槛,未来或许会有更多规模较小的机构考虑退出保险业务。
附《办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