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20万亿保险资金再松绑,财务性股权投资不再限制行业类型互联网+

慧保天下—专业保险信息服务商 / 慧保天下 / 2020-11-13 18:24 /
取消行业限制!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再松绑

7月1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明确提出要“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限制”,立刻在行业内引发热议。短短几个月之后,这一政策终于正式落地。

中国银保监会于11月13日正式在官网发布《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取消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的行业限制,旨在通过“负面清单+正面引导”机制,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升社会直接融资比重。

在进一步为保险资金松绑的同时,《通知》也着力压实保险机构管理责任,明确不得进行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损害保险机构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完善财务性股权投资基本制度,并按照监管要求,履行财务性股权投资报告程序。

据悉,自2010年《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发布以来,保险机构按照依法合规、自主决策、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开展股权投资,投资能力和运作水平持续提升。经过多年发展,股权投资已经成为保险资产配置的重要品种。

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9月末,保险资金通过股权直接投资、股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基金等方式,投资企业股权规模2万亿元,占保险资金运用余额的10%,成为金融业可提供股权性资本的主要机构投资者。

取消行业限制!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再松绑

整体来看,《通知》内容共十条,核心内容就是取消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的行业限制,建立“负面清单+正面引导”机制。

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财务性股权投资的概念,保险机构及其关联方对所投资企业不构成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即为财务性股权投资。

二是取消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等特定企业要求,允许保险机构自主选择投资行业范围,扩大保险资金股权投资选择面。

三是建立财务性股权投资负面清单,禁止保险资金投资存在十类情形的企业,同时鼓励保险资金开展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项目。

四是明确资金性质要求,允许保险机构运用自有资金和责任准备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

五是加强风险控制,要求保险机构承担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的主体责任,完善股权投资管理制度,加强股权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审慎开展投资运作,不得利用股权投资开展内幕交易或利益输送。

六是强化监督管理,规定保险机构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应当履行有关报告义务,违反规定开展投资的,中国银保监会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划定负面清单,最近三年发生重大违约事件,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等十类企业,险资仍不能投

《通知》给保险资金直接股权投资划定负面清单,明确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所投资的标的企业不得存在以下十种情形:

(一)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和确定的分红制度,或者不具有市场、技术、资源、竞争优势和资产增值价值;

(二)最近三年发生重大违约事件;

(三)面临或出现核心管理及业务人员大量流失、目标市场或者核心业务竞争力丧失等重大不利变化;

(四)控股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行政或监管机构重大处罚,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涉及巨额民事赔偿、重大法律纠纷,或者股权权属存在严重法律瑕疵或重大风险隐患,可能导致权属争议、权限落空或受损;

(六)与保险机构聘请的投资咨询、法律服务、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专业服务机构存在关联关系;

(七)所属行业或领域不符合宏观政策导向及宏观政策调控方向,或者被列为产业政策禁止准入、限制投资类名单,或者对保险机构构成潜在声誉风险;

(八)高污染、高耗能、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产能过剩、技术附加值较低;

(九)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

(十)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同时《通知》规定,保险资金投资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项目,可不受本条第(一)(二)项的限制。

保险资金直接股权投资企业范围不断拓宽,投资企业股权规模已超2万亿元

由于保险资金的特殊性,长期以来,对于保险资金直接股权投资做出了明确的限定,限定保险资金直接股权投资,仅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现代农业企业、新型商贸流通企业以及能源企业、资源企业等9类企业。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79号)

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仅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的股权。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59号)

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的范围,增加能源企业、资源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现代农业企业新型商贸流通企业的股权,且该股权指向的标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保监发〔2012〕93号)

直接投资的未上市企业股权,限于金融、养老、医疗、能源、资源、汽车服务和现代农业等企业股权。

这样的限定保证了保险资金直接股权投资的安全性,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险资的投资自主权。

近年来,加大实体经济支持力度的呼吁之下,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直接股权投资范围的呼声不断,2018年10月,银保监会就发布了《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对当时已经实施了8年的《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进行修订调整,主要内容就是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通过“负面清单+正面引导”机制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这一规定迟迟未能正式出台,如今,却以另一种形式正式落地。

值得注意的是,银保监会股权投资具有长期性、抗经济周期能力强等特点,与传统投资资产的相关性弱,和保险资金期限长、追求长期收益的特点相一致。

银保监会官网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9月末,保险资金运用余额已经达到20.71万亿元,其中,通过股权直接投资、股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基金等方式,投资企业股权规模2万亿元,已经占到保险资金运用余额的10%,保险资金已经成为金融业可提供股权性资本的主要机构投资者。

保险资金开展的股权投资在满足行业资产配置需要、分散投资风险的同时,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现代产业体系发展提供了长期稳定资金,促进了产业整合和优化升级。

在发布《通知》的同时,银保监会还表示,下一步,将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监管政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保险资金对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和科技企业的股权融资支持,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促进现代产业体系发展,推动经济体系优化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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