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了大鳄|国家发文收编大型金控,达标不申请牌照者须放弃控股权互联网+

慧保天下—专业保险信息服务商 / 慧保天下 / 2020-09-15 09:50 /
2020年9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
2020年9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以下简称“《准入决定》”),授权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开展市场准入管理并组织实施监管。

同一天,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金控办法》),其明确了金控公司的监管机构、划定了准入门槛、确立了对金控公司股东的要求……各类或明或暗的金控公司从此有了真正的监管依据。

金控公司在国内早已有之,早在2002年,国务院就已经批准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和平安集团试点综合金融控股集团,成为国内最早的金控公司,2005年,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金融控股”字样首次浮出水面。

此后经过多年发展,各类金控悄然崛起,逐渐形成了四股势力:

地方国企主导类。这类金控公司往往由政府牵头整合金融资源,通过划转股权、大手笔注资,出现天津泰达、上海国际、粤财投控为代表的金控平台,甚至有近百家市级政府也成立了金控公司。

持牌金融机构主导类。扩张策略下,大型银行、四大资管公司后来都成为事实上的金控集团。保险业也涌现出了一批金控集团,除中国平安外,还包括国寿、人保、安邦等等。

大型国企主导类。出于应对经济增加值(EVA)考核、运用冗余财务资源、优化战略协同等原因,大型央企效仿美国GE模式的产业经营与资本运作双轮驱动,纷纷申领金融牌照。

民营金控。2008年,由彼时“一行三会”联合颁布的《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一五”规划》提出“鼓励金融机构通过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交叉销售、相互代理等多种形式,开发跨市场、跨机构、跨产品的金融业务,发挥综合经营的协同优势,促进资金在不同金融市场间的有序流动,提高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整体效率”,以复星集团、海航集团为代表的民营金融控股集团兴起,开启了民营资本参与金融控股集团的趋势。此外,2013年以来,以蚂蚁金服、腾讯和苏宁等为代表的互联网巨头纷纷拿下多个金融牌照,并通过持续创新得到快速发展。

这些金控公司中一些实力比较强、经营规范的机构通过这种模式优化资源配置,降低成本,丰富和完善了金融服务,有利于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但也有少部分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业盲目扩张,组织架构复杂、隐匿股权架构,交叉持股、循环注资、虚假注资,还有少数股东干预金融机构的经营,利用关联交易隐蔽输送利益、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等等,造成了一定的市场乱象。比如明天系、华信系、安邦系等。

也因此,自2018年开始,坊间就热议应该将金控公司实质纳入监管,如今,监管办法终于正式落地。

早在2018年的《告别金控草莽时代,历数那即将消失的金融大鳄传说》一文中,『慧保天下』就曾对这一刻作出预判,而如今,对保险业而言,是时候跟各类资本大鳄正式说再见了。

回想保险业的高光时刻,可能不少人还会想到2015年前后,若干家资产驱动负债型险企凭借万能险“长险短做”迅速做大规模,同时在资本市场纵横驰骋,频频举牌各类银行、地产公司,一时风头无两,引得各类资本纷纷排队申请保险牌照,市场上各类保险牌照价格都水涨船高……

这一切直到“宝万大战”爆发,个别险企被时任监管负责人斥之为“妖精”“野蛮人”之后才陡然转向。等待潮水退去,人们才看到保险业夺目的高光时刻背后,是公司治理缺位导致的巨大风险隐患,就在近期,天安财险被爆出踩雷信托违约,亏损超600亿元,依然让人感觉瞠目结舌。

之后的若干年,“转型”“回归保障”成为保险行业的主题词,期间大事频发,原保监会主席锒铛入狱;原银监会、保监会合并;公司治理受到空前重视;安邦系、明天系相继得到妥善处置……因为若干资产驱动负债险企打破的市场秩序逐渐恢复井然。

近来,“公司治理”再度成为保险业热门词汇,银保监会负责人在公开场合反复提及,2020年7月3日《经济日报》刊发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署名文章《完善公司治理是金融企业改革的重中之重》中,就指出:

金融机构多数具有外部性强、财务杠杆率高、信息不对称严重的特征。只有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才能使之形成有效自我约束,进而树立良好市场形象,获得社会公众信任,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如今,《金控办法》正式落地,公司治理的制度短板基本补齐,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再上层楼。

金融业是典型的特许经营行业,金融牌照也因此变得非常稀缺,在市场上价值相当之高,但金控公司牌照颇为特殊,设立金控公司后,意味着要受到更多的监管监督,在这一点上颇类似于“大而不能倒”企业。

以下即为《准入决定》、《金控办法》的主要内容:


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共同监管金控公司,强调不同部门之间加强信息共享

金控公司往往拥有多种金融牌照,不同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如何协调,如何形成监管合力?根据《金控办法》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审查批准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按照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实施监管。

● 财政部负责制定金融控股公司财务制度并组织实施。

● 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跨部门联合机制。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金融机构的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与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的信息数据共享。

可以看到《金控办法》已经给各类监管机构进行了详细分工:央行是监管主体,拥有机构设立、变更的权力;银保监会、证监会等等则对金控公司旗下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财政部则负责制定金控公司的财务制度。

设定金控公司高门槛,监管“抓大放小”意图明显

设立明确的准入门槛,是监管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的基本方法之一,《金控办法》也不例外,其第六条明确规定:

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及经认可的法人实质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 实控金融机构含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如果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少于5000亿元,但商业银行以外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不少于1000亿元或受托管理资产的总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

● 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不含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的总资产规模不少于1000亿元或受托管理资产的总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

● 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或受托管理资产的总规模未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但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认为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

●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企业集团,如果企业集团内的金融资产占集团并表总资产的比重达到或超过85%的,可申请专门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由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机构共同构成金融控股集团;也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同等条件,由企业集团母公司直接申请成为金融控股公司,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金融资产占集团并表总资产的比重应当持续达到或超过85%。

很明显,《金控办法》实际为设立金控公司设定了较高的准入门槛,例如含商业银行的话,“总资产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如果不含商业银行,则“总资产规模不少于1000亿元或受托管理资产的总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

这意味着,央行不会将所有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视为金控公司,进行监管,而是只选择将那些规模大到一定程度,对社会经济影响较大的机构纳入其中,典型的“抓大放小”。

所谓金融机构共包括6类,必须是同时实质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才可申请金控牌照

《金控办法》规定,设立金控公司的最重要的前提之一就是“实质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重点是“不同类型”,这意味着,如果只是同时持有两家或多家保险公司,即便规模大到一定程度,也没有必要申请设立金控公司。

那么问题来了,所谓“不同类型金融机构”都有哪些种类?《金控办法》也予以了明确:

1.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下同)、金融租赁公司;

2.信托公司;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4.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

5.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6.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

满足金控公司准入门槛的企业必须申请金控牌照,否则需要转让股权或转移实际控制权

列位看官不难发现,“金控公司牌照”虽然也是“金融牌照”之一种,但其给予企业的是另外一个“婆婆”,是更严格的监管,那如果不申请是不是就可以避免了?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根据《准入决定》:

本决定施行前已具有本决定规定应当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的,应当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逾期未申请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的要求,采取转让所控股金融机构的股权或者转移实际控制权等措施。

对于企业而言,只要达到金控公司的准入条件,就必须主动向央行申请设立金控公司,否则就要转让股权或者实际控制权。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的确有不少金控平台在瘦身,以国营金控平台为例,信达资管已经将旗下一张财险牌照(信达财险)、一张寿险牌照(幸福人寿)先后出售。民营金控方面,海航集团等也在大刀阔斧的瘦身。

金控公司控股股东应主业突出,连续三年盈利,且严禁恶意开展关联交易、操纵市场、扰乱金融秩序等

提高公司治理有效性的关键一步是严防不合适的企业或个人成为金融企业股东,因为资本的性质往往会决定金融企业的特质。《金控办法》显然也遵循了这一规律,其第八条、第九条分别针对“金控公司股权不足5%的股东”、“金控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准入门槛进行了设置,并在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针对具体情况做出禁止性规定。

其中第九条中,有关金控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门槛设置中,比较值得关注的有以下几条:

● 非金融企业应当核心主业突出,资本实力雄厚,投资金融机构动机纯正,已制定合理的投资金融业的商业计划,不盲目向金融业扩张,不影响主营业务发展。

● 非金融企业应当财务状况良好。成为主要股东的,应当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成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应当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总资产的40%(母公司财务报表口径),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40%(合并财务报表口径)。

● 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该金融控股公司股份。

第十条则明确规定,有以下行为者不得成为金控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一)股权存在权属纠纷。

(二)曾经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股权。

(三)曾经虚假投资、循环注资金融机构,或在投资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时,有提供虚假承诺或虚假材料行为。

(四)曾经投资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或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

(五)曾经投资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拒不配合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监管。

第十一条则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通过特定目的载体或委托他人持股等方式规避金融控股公司监管。

(二)关联方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不透明或存在权属纠纷,恶意开展关联交易,恶意使用关联关系。

(三)滥用市场垄断地位或技术优势开展不正当竞争。

(四)操纵市场、扰乱金融秩序。

(五)五年内转让所持有的金融控股公司股份。

(六)其他可能对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未取得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的,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

《金控办法》对于申请设立金控公司的流程也进行了明确,明确流程为“先证后照”,未获得牌照的,则不能在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应当颁发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并由金融控股公司凭该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注册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名称应包含“金融控股”字样,未取得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金融控股公司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

< END >

阅读延展

1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