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个直播、短视频保险销售规范来了:深圳规定不得擅自注册互联网+

慧保天下—专业保险信息服务商 / 慧保天下 / 2020-08-28 10:18 /
如某些机构混淆线上线下保险业务进行监管套利,部分保险短视频、直播主体不具有合法资质,误导宣传现象多发等诸多问题,已经引起了监管注意:
2020年,疫情下消费领域最大的风口非直播带货莫属,罗永浩、雷军、董明珠、张朝阳、梁建章、郭广昌等大佬纷纷放下身段,加入直播带货大潮。保险业也不甘落后,水滴沈鹏90分钟直播带来千万元保费收入、平安陆敏1小时转化保费1.6亿元、华夏人寿产品发布会创造4亿元的成交额……在获客难度不断提高的现状下,保险公司似乎看到了救命稻草。

但随之出现风险隐患,如某些机构混淆线上线下保险业务进行监管套利,部分保险短视频、直播主体不具有合法资质,误导宣传现象多发等诸多问题,已经引起了监管注意:

6月1日,河北银保监局官网发布消息,组织开展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全面排查和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各保险公司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对照监管要求,对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管理制度、完善信息监控和处置机制、加强从业人员合规教育等方面开展全面排查。

6月22日北京银保监局发布《关于保险网络直播和短视频风险提示的通知》,要求严格区分保险短视频、直播业务形式;规范保险短视频、直播有关主体;管理保险短视频、直播相关内容等方面对保险直播相关风险进行了提示。

近日,保险业协会也对人身险公司直播带货的相关情况进行问卷调研。

虽然已有动作,但北京和河北银保监局并未对具体操作细则做出明确。8月27日,由深圳保险同业公会、中介协会制定了《深圳保险业网络直播和短视频保险营销宣传行为基本规范》,共5章26条,其中对内容、流程及可回溯等环节做出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几个方面:

从基本原则及运营规则来看,在深的保险机构及保险从业人员通过网络直播和短视频开展保险营销宣传活动时,应严格区分是宣传还是销售行为;开设保险直播,必须要建立制度;明确官方和从业人员个人自媒体账号开设条件。

从账号及人员管理方面来看,在深保险机构及所属保险从业人员通过网络直播和短视频开展保险宣传活动时,所属机构应对宣传内容进行审核,不得擅自编发;保险从业人员不得擅自注册用于保险产品销售的自媒体账号,开展保险产品销售活动。此外,想要参加直播和短视频出镜人员需参加相关培训,并办理执业登记证书,言论要有职业素养。

从内容、流程及可回溯管理方面来看,应当符合《保险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要求,不得出现不实陈述或误导性描述、不得片面或夸大宣传、不得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不得出现强迫、引诱及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等行为。

以下为《深圳保险业网络直播和短视频保险营销宣传行为基本规范》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保险机构及保险从业人员通过网络直播和短视频开展保险营销宣传,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深圳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保监发〔2015〕69 号)、《关于加强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7 号)、《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6 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深圳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网络直播和保险短视频营销宣传,是指保险机构及保险从业人员通过网络直播或短视频平台等互联网媒介,以网络直播或发布短视频等形式开展保险宣传及保险产品销售的行为。网络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抖音、快手、微信、淘宝等。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

第四条 本规范是在深保险机构及保险从业人员,通过网络直播和短视频平台开展保险营销宣传的行为指导。

第二章 基本原则及运营规则

第五条 在深保险机构及保险从业人员通过网络直播和短视频开展保险营销宣传不得制作、复制及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五)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七)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九)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在深保险机构及保险从业人员通过网络直播和短视频开展保险营销宣传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宣传和销售行为管理,严格区分宣传与销售行为,在财务和业务上按要求全面加强管控,做到合规经营。

第七条 在深保险机构及保险从业人员通过网络直播和短视频开展保险营销宣传,必须坚持诚信、公平、专业的原则,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在深保险机构通过网络直播和短视频开展保险营销宣传,应当建立健全网络直播和保险短视频营销宣传管理制度,明确官方和从业人员个人自媒体账号开设条件,制定完善审核管控、认证监测、应急处置、考核评价与责任追究等管理办法。

第三章 账号及人员管理

第九条 在深保险机构及所属保险从业人员通过网络直播和短视频开展保险宣传活动,宣传内容应经所属机构审核通过,所属机构对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在深保险机构及所属保险从业人员在网络平台注册用于保险产品销售的自媒体账号,保险机构应当指定责任部门登记、审核、管理、监督;未经所属保险机构审核通过,保险从业人员不得擅自注册用于保险产品销售的自媒体账号,开展保险产品销售活动。

第十一条 在深保险机构应对本机构参与保险产品销售的直播主播和短视频出镜人员等参与人员开展执业登记、岗前培训、日常管理及继续教育。参与保险产品销售的出镜人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熟悉相关保险专业知识和技能;

2、经过所属保险机构的专业培训并办理执业登记证书;

3、熟悉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4、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及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在深保险机构应加强对第三方平台机构业务合作的合规性管控。保险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平台机构提供网页链接服务,但不得委托或允许不具备保险中介合法资质的第三方平台机构及人员在网络直播及短视频中,开展产品销售、条款分析、保费试算、报价比价、理赔咨询、资金支付等活动。

第十三条 保险从业人员不得出借或出租个人的网络平台账号,让他人使用自己的账号开展保险营销宣传活动。

第十四条 在深保险机构应加强从业人员合规教育与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培训考核机制,跟踪培训教育效果,确保主播树立谨慎运用直播平台或短视频开展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的合规意识,建立言论负责的职业道德素养。

第四章 内容、流程及可回溯管理

第十五条 在深保险机构通过网络直播和短视频开展保险营销宣传活动,应当符合《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得出现不实陈述或误导性描述、不得片面或夸大宣传、不得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等。

第十六条 在深保险机构应当严格规范所属保险从业人员网络直播和短视频保险营销宣传行为,对于涉及保险产品介绍、销售政策和营销宣传推介活动的,应以所在保险机构官方信息为准,严禁自行编发;应当严格规范所属保险从业人员转载保险宣传信息的行为,严禁转载未经所属保险机构审核的宣传信息,确保转载信息真实可靠以及信息源可追溯。

第十七条 在深保险机构与第三方平台机构以网络直播和短视频等形式合作开展保险宣传活动,直播内容形式应经保险机构审核和管理,确保内容符合有关监管规定。保险机构对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在深保险机构通过网络直播和短视频开展保险营销宣传活动,应规范使用机构简称,避免出现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保险机构与第三方网络平台等名称相混淆的情况;不得出现强迫、引诱及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 在深保险机构及保险从业人员通过网络直播和短视频等形式开展保险营销宣传,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进行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秩序。

第二十条 在深保险机构通过网络直播和短视频开展保险产品销售活动,消费者可以通过视频提供的投保链接自主完成在线投保的,属于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符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保监发〔2015〕69 号)、《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6 号)有关规定,留存直播录像和短视频。

第二十一条 在深保险机构通过网络直播或短视频等形式推介和宣传企业文化、保险理念、特定保险产品等,引导消费者私信联络并完成线下销售的,应符合所属渠道类型及相关保险产品销售的监管要求,并做好可回溯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深保险机构通过网络直播或短视频形式召开产品说明会的,还应按照产品说明会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在深保险机构应当切实承担起网络直播和保险短视频营销宣传行为管理的主体责任,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管理,制定相关信息编发和审核标准,建立所属机构及保险从业人员个人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信息报告制度,完善违法违规和不当营销宣传行为的处置和追责制度,涉及违法违规的,应当依法依规严格追究涉事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由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深圳市保险中介行业协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如与中国银保监会出台的相关规定冲突,以中国银保监会出台的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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