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信号!渔业互助系统将获保险牌照,大批互保公司将现?互联网+
5月25日,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联合下发《关于推进渔业互助系统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渔业互助改制吹响了冲锋号。
《通知》确定了“剥离协会保险业务,设立专业保险机构承接”的改革思路,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渔业互助保险机构,未来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不再从事保险业务。
有接近监管人士表示,渔业互保转制升级利好行业,但是互助保险的发展还需要相应顶层设计规划和法律政策的进一步支持。
渔业互助保险系统体制改革方案和实施步骤公布
《通知》明确,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将牵头联合有关省(市)渔业互保协会发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渔业互助保险机构。
该机构为专业性的相互保险组织,初始运营资金由中国渔业互保协会脱钩后和有关省(市)渔业互保协会以借款方式注入,接受银保监会的监管和农业农村部的行业指导。
遵循“互助共济、服务渔业”的宗旨,开展渔业行业内的财产保险、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再保险等经银保监会核准的保险业务。
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作为主要发起会员和借款人,参与全国性渔业互助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履行法定及章程规定的义务,在符合保险监管规定后可收回借款本息,同时继续开展章程规定的其他业务。
在有关省(市)渔业互保协会的改革方案中,《通知》明确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和宁波等7省(市)渔业互保协会改革方案参照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制定。银保监会将在统筹考虑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对设立有关省(市)渔业互助保险机构依法进行审批,具体有两种形式:
一是对于地方协会满足专业性相互保险组织设立条件的,由中国渔业互保协会联合其共同发起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市)渔业互助保险机构,接受银保监会的监管、同级渔业主管部门的行业指导和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的业务指导。
二是对于地方协会不具备专业性相互保险组织设立条件的,直接转制成为全国性渔业互助保险机构的分支机构,由全国性渔业互助保险机构负责管理,接受当地渔业主管部门的行业指导和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管。
在具体实施步骤上:一是先期由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作为主要发起人,牵头完成全国性渔业互助保险机构的申报、筹建等工作,经银保监会批准筹建并组织验收后开业,力争2020年内完成。此后,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不再从事保险业务。
二是全国性渔业互助保险机构成立后,由中国渔业互保协会联合地方协会完成有关省(市)渔业互助保险机构的申报、筹建等工作。
对符合设立条件的,经银保监会批准筹建并组织验收后开业;对不具备设立条件的,直接转制成为全国性渔业互助保险机构的分支机构。省(市)渔业互助保险机构改革完成后,地方协会不再从事保险业务。
相互保险转制升级开闸,大批相互保险机构将诞生?
据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精算研究院金融科技中心副主任陈辉介绍:“我国渔业风险较高,原先因为渔业强制监管,只有部分市、县政策支持小范围试点推行,保险公司在2010年之前无法参与相关业务。”
据了解,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原名“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成立于1994年,是由全国范围内广大渔民以及其他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或为生产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实行互助保险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我国第一家全国性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
2016年,全国渔业互助保险系统共承保渔民80.89万人、渔船6.76万艘、养殖水面36.73万亩、养殖网箱1368口,提供风险保障总额达3365亿元,同比增长2.46%;支付各类损失补偿金8.5亿元,同比增长26.30%。
陈辉同时表示:“2010年,随着财政补贴+商业公司操作模式破冰,目前,不少保险公司也开始竞逐这一业务蛋糕,导致费率连年下降,经营风险越来越大。”此次《通知》下发,渔业互助改制率先吹响冲锋号,后续或将催生多家相互保险公司成立。
一直以来,法律缺位始终是我国相互保险发展的最大障碍。1995年,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型背景下产生的《保险法》规定,保险企业组织形式只能采取“股份制”和“国有独资”两种形式。
2002年,在《保险法》的第一次修改中,相互保险公司曾被写进修改草案,但后来因与《公司法》冲突而最终删去。
近年来,相互保险政策渐暖。2014年8月,保险业“新国十条”明确提出,“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正式将互助保险的发展提上议程。2015年年初,原中国保监会出台《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为相互保险的设立、运行提供了法规依据,扫除相互保险的法规障碍。至此,相互保险的发展正式获得“正统”身份。
但是在实践中,传统的互助保险如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中国船东互保协会、农机互助保险等组织开展的互助保险活动,并不适用《保险法》,也一直未纳入银保监会的监管范围。
江泰首席农林保险专家郭永利表示,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保险市场,相互保险一直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尤其是在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特定人群,相互保险作为一种纯粹的风险保障性产品,凭借其非盈利、低费率、低成本的特点及优势往往可以发挥较强的风险处置和风险转移功能。此外,相互保险更具普惠性、更适合应对纯粹风险。
根据国际相互合作保险组织联盟(ICMIF)的统计数据,截止2017年年末,全球相互保险收入1.31万亿美元,占全球相互保险市场份额的26.7%。而中国作为亚洲乃至全球最大的保险市场之一,相互制保险的渗透率非常低,其市场份额仅为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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