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近3万亿险资!保险资管新规正式落地,中介也可以代销了?互联网+
3月25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明确产品定位和形式、产品发行机制、压实产品发行人责任、落实穿透监管等方面为保险资管产品明确了规管办法。
银保监会指出,保险资管产品期限较长、杠杆率低,基本不存在多层嵌套、资金池等问题。但是,各类保险资管产品缺少统一的制度安排,与其他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也存在差异。此次出台《办法》,是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指导下,统一保险资管产品规则,进一步弥补监管空白、补齐监管短板、强化业务监管,促进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文件内容显示,《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保险资管机构需要在2020年底前对不符合现行要求的产品制定整改计划,报银保监会批准后实施。后续,银保监会还将会陆续出台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的细节要求,形成“1+3”的配套管理措施。
基本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纳入投资人,放宽代理销售机构范围
整体来看,《办法》共八章六十六条,包括总则、产品当事人、产品发行、存续与终止、产品投资与管理、信息披露与报告、风险管理、监督管理以及附则。从坚持保险资管产品的私募定位、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坚持保险资管产品的中长期特色、坚持原则导向和规则细化相结合的原则展开规范管理。
早在2019年11月,银保监会曾就《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办法》在嵌套要求方面增加了除外条款,主要变化有二:
在投资者资质方面,将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明示为产品投资者。银保监会称,截至2019年末,保险资管产品余额2.76万亿元,其中债权投资计划1.27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0.12万亿元、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1.37万亿元。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主要投向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成为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重要工具,将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明示为产品投资者,更好体现保险资管产品服务长期资金的导向。
在代理销售机构方面,除保险资管公司自己销售外,将可以委托“银行业保险业机构”扩展为“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适当拓宽了代理销售机构范围。银保监会称此举是为后续业务发展预留了空间。与之配套的,《办法》中还删除了“投资者应当以自己名义在登记交易平台设立的统一账户体系中开立账户”。
目前,保险资管产品主要采用自行销售的方式,若扩展到银行、基金、信托乃至保险中介等机构参与代理销售,销售渠道的建立、销售行为的管理等都将成为需要直面的问题。《办法》要求,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和代理销售机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产品推介和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执行资管新规,禁止刚性兑付、严控非标投资比例35%上限
2018年,大资管新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正式出炉后,为各细分领域的资管办法的制定提供了统一的指导。其中比较典型的就是打破刚性兑付和严控非标投资风险。在《办法》中,保险资管产品的管理严格遵守大资管新规要求,不承诺保本收益、严控非标投资的35%上限。
《办法》第七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所谓适当性,是指客户的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要与金融产品或服务相匹配。这不仅要求保险资管机构打破刚性兑付,更要事前为投资者做好风险演示。而投资者一旦做出决定,便要自负盈亏结果,对双方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同样的,大资管新规对于投资非标比例,也作出了“不得超过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所管理的全部资管计划净资产的35%”的上限。《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同一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的全部组合类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不得超过其管理的全部组合类产品净资产的35%。
此外,《办法》还严明,保险资管产品投资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严防嵌套及穿透业务;并严禁保险资管机构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