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门红迎重大利好?监管全面放行3-5年期中短存续期产品,明确总规模占比不得超20%互联网+

慧保天下—专业保险信息服务商 / 慧保天下 / 2019-12-09 18:29 /
银保监会向各人身险公司发布《关于规范两全保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在《银保监会全面叫停预定利率4.025%,拟放行3-5年期中短存续期产品,会主导怎样的寿险小趋势》一文中,『慧保天下』指出,监管有意放行中短存续期产品,如今,有关规定正式落地。


12月9日,银保监会向各人身险公司发布《关于规范两全保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保险公司销售两全保险产品,应当以5年期及以上业务为主,但“因流动性管理或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需要,保险公司可以开发设计保险期间为5年期以下(均不含5年)的两全保险产品,但不得短于3年”。

这意味着,自2017年134号文下发行业开始收紧短存续期产品备案以来,监管又将重新面向全部人身险公司放行中短存续期两全险,目的是满足“流动性管理需要”以及“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需要”。


自2019年开始,银保监会不再发布保险公司的具体保费数据,但是从行业交流数据来看,市场增量主要来自于几家资产驱动负债型险企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增长。

为防止现金流危机,影响消费者利益,显然监管有意给这些险企留了一些政策的口子。但除此之外,过去数年销售大量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公司也同样面临着较大的给付压力。


根据保监会公开数据计算,非上市寿险公司2015年、2016年的“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规模共计1.5万亿元。如果加上2012年、2013年、2014年的“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以万能险形式存在的短期理财险规模更为庞大,5年累积可达两三万亿元之巨,而这些产品,陆陆续续都进入了给付期。

此次监管有意面向全部险企放行3-5年期产品,一方面可以有效帮助这些险企应对现金流危机,另一方面,对于其他公司来说无疑也更加公平。


同时利率持续下滑下,保险公司再度面临较大的利差损风险,而在这种情况下,越是长期的产品面临的利差损风险其实越大,这也正是监管要求险企逐步降低预定利率的原因所在,相对短期的产品无疑更能有效控制利差损风险。

不过,此次放行3-5年期两全保险产品并不意味监管在鼓励发展中短存续期产品,据了解,监管在产品偿付能力、额度、比例、备案、宣传方面也相应做出了硬约束,险企一旦不达标,仍将会被取消资格。

对于该政策将会给开门红带来何种影响,市场人士的评价并不一致,有观点认为,允许所有险企适度销售3-5年期中短存续期两全险,有助于险企减轻现金流压力,对于开门红形成重大利好;但也有观点认为,在目前低利率的市场环境下,这类型产品与银行理财等产品相比并不具备显著优势,对于提高开门红保费收入增速,影响或有限。

以下就是《通知》的详细内容及解读:


缓解现金流压力,适应低利率环境,时隔两年,监管重新全面放行3-5年期中短存续期产品


《通知》规定:


二、保险公司销售两全保险产品,应当以5年期及以上业务为主。因流动性管理或者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需要,保险公司可以开发设计保险期间为5年期以下的两全保险产品,但不得短于3年。

此前,保险公司销售两全保险产品都是以5年期及以上业务为主。此次,出于流动性管理或者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需要,监管允许保险公司开发设计保险期间5年期以下的两全保险产品,但不得短于3年。


业内人士认为,这对降低保险公司的负债久期、减缓长端的利差压力有一定帮助,也可以满足客户不同期限的保险保障需求。


由于前期销售了大量的短期趸交产品,部分寿险公司在给付集中期将面临较为突出的现金流压力。一方面,满期给付和退保的增加带来大量的现金流出。另一方面,在监管趋严的形势下,部分公司趸交业务规模快速下降,而期交业务增长尚不能弥补趸交业务的规模收缩,从而造成新单保费流入大幅减少。

同时,部分公司续期保费收入的稳定性较差,当外部环境出现变化时,续期保费流入可能低于预期,保费流入压力较大。这使得之前依赖新单保费流入补足给付缺口的模式难以持续,造成一些公司面临较为突出的现金流压力。这种调整将使得这轮给付的缺口和存量的风险得以缓解。


提出严格条件限制,保险产品的保险期间应与实际存续期间一致

《通知》在放行中短存续期两全险的同时,也明确产品必须表里如一:

一、规定保险公司开发设计两全保险产品,应当做到产品的保险期间与实际存续期间一致。产品设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保单质押贷款、部分领取、生存领取、减少保额等条款设计变相改变实际存续期间。(二)通过退保费用、持续奖励等产品定价参数设计变相改变实际存续期间。(三)通过调整现金价值利率等方式,变相提高或降低产品现金价值。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要求名实相符,即保险公司开发设计两全保险产品,应当做到产品的保险期间与实际存续期间一致。


过去,一些保险公司由于现金流等问题,销售了一些名义上保险期限较长,但在3年或5年末现金价值较高的两全保险产品,配合销售人员的解释,可能客户实际持有保单期限较短,但这并不一定符合客户购买保险产品的本意,容易产生销售误导和纠纷。

加上一些保险公司为了快速上规模,采取长险短做的方式,表面上符合监管规定产品期限5年以上的要求,但实际上产品设置鼓励提前退保,这既是为了规避监管部门对期限的要求,也是出于自身对规模的诉求,所以出现了实际上持有期限与保单期限之间存在较大差异的现象。


这一直为监管所严格禁止。今年以来,银保监会多次就人身保险产品典型问题进行通报,其中便有名实不符的问题。例如,个别产品存在长险短做的风险,某寿险公司一款终身寿险产品前5年退保率假设超过60%。

松绑有条件,监管在偿付能力、额度、比例、备案、宣传方面作出硬约束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考虑可以开发设计保险期间5年期以下但不得短于3年的两全保险产品,但监管在偿付能力、额度、比例、备案等方面都有严格要求:


1.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立即停售:保险公司销售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应保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时,保险公司应立即停止销售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

2.业务规模应控制在公司上年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两者较大者的1倍以内:保险公司应切实加强资本管控和业务规划管理,根据公司资本实力等因素合理确定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业务规模。自2020年起,保险公司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的年度规模保费应控制在公司上年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两者较大者的1倍以内。投入资本是指保险公司所有者投入的货币资金,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和资本(或股本)溢价;净资产是指根据会计准则计算出的公司净资产。规模保费采用业务口径计算,即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的,均确认为规模保费。

3.在总规模保费中的占比不得超20%:保险公司应当强化资产负债匹配管理,持续优化负债结构。2020年起,各公司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年度规模保费占当年总规模保费的比重不得超过20%。

4.销售计划须经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保险公司开发设计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通过。董事会审议应当形成书面决议,列明销售该产品的原因,以及未来3年该产品计划销售额度和预计费差损金额。


5.与此同时,还要求保险公司备案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应当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以及其他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的要求,通过保险产品电子化报备和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备案材料。除按照已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外,还应当提交:


(一)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书面决议。决议需详细说明备案原因,列明未来3年产品销售额度计划。

(二)公司未来3年现金流预测数据。有关数据应与公司报送的其他监管报告中的同期现金流预测模型与参数保持一致。

(三)销售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对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的影响情况说明。

(四)中国银保监会基于审慎原则要求的其他资料。


6.保险公司不得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透支等借款方式支付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保费及偿还保单质押贷款。


7.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两全保险产品的销售管理,如实、准确介绍产品责任、功能和保险期间,不得以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两全保险产品,不得将保险产品利益与其他金融产品收益进行片面不实比较,不得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或变相承诺保证收益,不得在任何时间节点、通过任何方式发布拼噱头、博眼球和炒停产品等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

8.保险公司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产品规模保费超出本通知规定限额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中国银保监会报告。保险公司未及时停售、未及时报告或者报送虚假信息,以及两全保险销售宣传行为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中国银保监会将依法对保险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并追究董事长、总经理、分管销售的副总经理以及总精算师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9.各保险公司应当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报送上个月5年期以下两全保险经营情况。


最后,《通知》还明确,《通知》所指5年期以下均不含5年。且《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22号)同时废止,《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76号)、《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113号)中涉及“中短存续期产品"的相关内容同时废止。原中国保监会此前印发的有关规定与《通知》不符的,以《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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