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8万亿保险资管产品迎严监管,新规拟坚持私募定位、严禁刚兑互联网+

慧保天下—专业保险信息服务商 / 慧保天下 / 2019-11-26 09:59 /
11月22日,中国银保监会就《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大资管新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在2018年正式出炉后,根据其衍生的各个细分领域的新规也相继出台。

继银行、基金、证券、信托等资产管理办法相继落地后,近日,保险领域的资管新规配套办法终于进入了征求意见阶段。

11月22日,中国银保监会就《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8章67条,包括总则、产品当事人、产品发行设立、产品投资与管理、信息披露与报告、风险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构建了未来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监管的普适规则。

据悉,保险资管产品新规一共包括“1+3”个文件,本次的《办法》作为母办法,统领各类保险资管产品的规则,一定程度上与银行理财及私募资管计划的监管规则进行看齐。未来,在母办法基础上,银保监会还将分别制定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的3个配套细则。

根据银保监会披露的数据,截至2019年9月末,保险资管产品余额2.68万亿元,其中债权投资计划1.24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0.12万亿元、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1.32万亿元。

银保监会指出,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运作总体审慎稳健。产品期限较长、杠杆率低,基本不存在多层嵌套、资金池等问题。但是,各类保险资管产品缺少统一的制度安排,与其他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也存在差异。

对此,《办法》遵循了“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的原则,从期限匹配、风险准备金、非标限额等方面弥补监管空白;同时,结合保险资管产品特点,细化了机构资质、产品运作管理、信息披露等内容,并在投资范围、能力监管、风险责任人等方面制定更严格的规则。

整体来看,《办法》核心内容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坚持私募定位、严控风险底线思维

据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制定主要遵循四大原则:

一是坚持保险资管产品的私募定位。保险资管产品定位为私募产品,主要面向保险机构等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二是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一方面,对照《指导意见》,从期限匹配、风险准备金、非标限额等方面弥补了监管空白;另一方面,结合保险资管产品特点,细化了机构资质、产品运作管理、信息披露等内容,并在投资范围、能力监管、风险责任人等方面制定更严格的规则。

三是坚持保险资管产品的中长期特色。引导保险资管产品错位竞争和差异化发展,一方面发挥中长期产品的优势,丰富市场中长期投资工具和金融产品供给,满足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的配置需求;另一方面畅通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四是坚持原则导向和规则细化相结合。《办法》作为保险资管产品“母办法”,着眼于原则定位、基础制度和总体要求,对几类产品共性部分做了原则规范。考虑到不同保险资管产品的特点,我们还将在具体规则中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管要求。

禁止刚性兑付

打破刚兑,是2018年大资管新规对各类资管产品的统一要求,《办法》延续了这一“传统”,其第六条规定了禁止刚兑的内容: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投资者投资保险资管产品,应当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这一条对保险资管机构和投资者都做了要求,保险资管机构不能承诺保本,投资者要自负盈亏。这意味着如果投资者买保险资管产品出现亏损,闹事也得不到机构的兑付。

投资范围与理财产品、私募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总体一致

《办法》规定,保险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证券化产品、公募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上述投资范围与理财产品、私募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总体一致。

此外,考虑到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政策和风险管控要求,《办法》要求保险资金投资的保险资管产品,其投资范围应当严格遵守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定。非保险资金投资的保险资管产品,其投资范围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自然人首次被纳入保险资管产品的投资者范围

此前,保险资管产品仅面向机构投资者发售。而此次,《办法》第十九条明确了保险资管产品的销售对象为合格投资者。

对自然人投资者的具体要求,具有两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这意味着自然人首次被纳入保险资管产品的投资者范围中,在资管新规的统一约束下,各类资管业态的投资者范围趋于一致,保险资管产品开放给个人投资者可谓大势所趋。

不过,保险资管产品对个人投资者如何放开,仍是一个待确定的内容。

允许代销

《办法》首次明确了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可以代销,但《办法》中未明确销售要求及代销安排,具体规则仍有待后续细则。

不过《办法》明确,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自行销售保险资管产品,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代理销售保险资管产品。

划分四类产品,权益类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办法》第二十一条对保险资管产品作了详细分类,并对可投资资产的比例了限定。

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

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权益类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

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即只要持有一项资产未到80%,就可归为混合类产品。

合格投资者最低30万元起投

《办法》第二十二条对合格投资者投资某一类产品的起投金额作了限定:

投资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

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

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保险资管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保险资管产品发行从核准制改为注册制

2013年,债权投资计划发行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2018年,简化了股权投资计划发行的注册程序。《办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简政放权,将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由首单核准改为登记。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保险资管产品,应当在银保监会认可的机构履行注册或者登记等规定的程序。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送产品材料。产品材料应当真实、完备、规范。银保监会认可的机构仅对产品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不对产品的投资价值和风险作实质性判断。

保险资管产品发行从核准制改为注册制,将简化银保监会监管流程,提高产品注册效率,鼓励投资者风险自担,市场化接轨。

禁止提供通道服务

《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禁止通道业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责任,不得让渡管理职责。

这意味着其他金融机构找保险资管机构做通道的路被彻底堵死。

严防嵌套及穿透业务

为防止保险资管领域的嵌套及穿透业务,《办法》第三十四条要求:

保险资管产品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明确约定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保险资管机构在履行产品注册或者登记等程序时,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投资标的和交易结构等信息。

能投非标,但有比例限制

早前出炉的大资管新规细则明确了投资非标比例的上限,不得超过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所管理的全部资管计划净资产的35%。

《办法》第三十六条对保险资管产品的分级安排、负债比例上限、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限额管理和期限匹配等也作出了详细规定:

对于非标债权类产品,同一保险资管机构管理的全部保险资产在任何时点上不得超过其管理的全部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35%。

业内人士分析,这一规定设置了非标上限,是看齐了银行理财跟私募资管计划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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