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保险销售再整肃,银保监局连发两文,严禁变相返佣,中介机构必须有独立场所互联网+

慧保天下—专业保险信息服务商 / 慧保天下 / 2019-11-13 19:08 /
10月,北京银保监局发布《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
北京保险销售再整肃,严禁变相返佣,中介机构必须有独立场所

10月,北京银保监局发布《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直指互联网保险经营中的争议问题,并努力对其进行厘清,在业内引发不少关注度(详见《北京银保监局先行整治第三方平台,“飞单”、变相向无资质平台支付佣金、保费试算等都要禁止》)。

11月13日,北京银保监局又连发两通知,从具体的销售人员管理以及公司整体的合规管理入手,全面强化对于专业中介机构的监管。从互联网保险到保险销售、经纪从业人员,北京银保监局正在全力加强保险销售渠道的管理。

其中,《关于加强北京地区保险机构销售、经纪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1》”)明确规定,所有保险机构都要为保险销售人员、经纪办理执业登记,且投保人为自然人的业务,无论通过何种方式展业,都不能超越经营范围;更不能以信息技术费用、推广费用、咨询费用等名义直接或间接通过第三方机构向有关人员支付佣金,进一步落实“机构持牌、人员持证”的监管思路,减少监管实践当中的模糊地带。

《关于加强北京地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规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则针对近年来保险专业中介领域出现的各种乱像,瞄准其合规管理工作,要求其规范“三会一层”及其运作程序,鼓励其设立独立的合规部门,并明确提出,应当具有独立的营业场所,与非金融保险业务进行严格隔离等,防范风险跨行业传递。

重拳规范保险中介,北京银保监局再度走在前列,这虽然并不适用于全国,但对于备受关注的保险中介市场来说,或许也代表了某种监管趋势。

强化保险机构销售、经纪从业人员管理,必须执业登记,不得超范围经营个人业务,不得变相返佣

《通知1》是面向各在京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总公司、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各在京保险经纪机构下发的,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行,其主要涉及以下四方面内容:

1、包括各类互联网保险在内,所有保险机构都要为保险销售人员、经纪办理执业登记

《通知1》规定,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本机构从事保险销售、经纪业务活动的所有人员办理执业登记,包括依托互联网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互联网或移动通信技术手段,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向社会公众提供保险产品推介、咨询、建议等服务并取得相应收入的人员。

这也就意味着,所有人,无论线上线下,无论通过何种方式,只要是销售保险就一定要在持牌保险机构进行执业登记,再度强化“机构持牌、人员持证”的监管思路,也为监管实施“抓大放小”提供了抓手——当每一个保险销售、经纪人员都隶属持牌保险机构,那么监管只要抓住持牌机构这个牛鼻子,就可以对全部销售人员实施有效监管,从而提升监管效率。

另外一方面,因为一个人只能在一家保险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监管如此处理,也就在理论上封堵了保险销售、经纪人员“飞单”的可能。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是否真的能杜绝飞单,还取决于各保险机构的执行力度,在一些公司,即便是非本人身份证也可以进行执业登记。

2、投保人为自然人的业务,无论通过何种方式展业,都不能超越经营范围

《通知1》规定,保险机构为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应当按照属地登记原则,将从业人员登记在其本人实际执业地域所在的分支机构名下。

在京直接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总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总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总公司直属的从业人员,为投保人是自然人的保险业务提供服务的,执业地域不得超出北京市行政辖区;为投保人是非自然人的保险业务提供服务的,执业地域由所属保险机构授权决定。

互联网大发展,将五湖四海的人们便捷地聚在一起,保险突破经营范围也成了一种常见现象。《通知1》对这一点也予以规范。

根据这一规定,从业人员办理执业登记应当按照属地登记原则,在哪里实际展业,就在哪里的分支机构进行登记,但其没有明确的一点是,专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持牌保险机构如果在北京没有分支机构该怎么办,是不是意味着就不能在北京开展业务?但按照《互联网保险监管暂行办法》,部分险种在互联网渠道销售,其实是可以超范围经营的。

即便在北京有机构,或者总部就在北京,也不能随便超范围经营,尤其是针对自然人的保险业务,如果是投保人为非自然人的保险业务提供服务,则执业地域由所属保险机构授权决定。

3、不得以信息技术费用、推广费用、咨询费用等名义直接或间接通过第三方机构向有关人员支付佣金

《通知1》规定,保险机构不得向未在本机构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支付佣金,不得以信息技术费用、推广费用、咨询费用等名义直接或间接通过第三方机构向有关人员支付佣金。

为规避监管红线,一些互联网保险平台习惯以信息技术费用、推广费用、咨询费用等名义变相向保险公司收取手续费,以及向相关人员支付保险销售佣金。

在监管看来,这会涉及到三方面的问题,一是一些不具备保险销售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会通过这种方式规避监管;二是造成了财务数据的不真实,影响行业长期健康发展;三是一些保险公司通过这种方式变相向客户返佣,而这些都是监管一向禁止的,也曾因此对于很多保险机构、互联网保险平台进行严厉处罚。

如今,北京银保监局在《通知1》中明确指出这一问题,并严格禁止,也是延续了一贯的态度。

4、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整改、封停执业登记账号、限制从业人员招聘、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

《通知1》规定,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对本机构从业人员的管理责任,制定从业人员招聘、考勤、培训、奖惩、考核等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管理档案并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从业人员有关情况。保险机构的营业场所、销售支持、培训师资、信息系统等应当与本机构从业人员数量和业务发展规模相匹配。

《通知1》明确,北京银保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辖内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对于保险机构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整改、封停执业登记账号、限制从业人员招聘、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

同时,《通知1》也指出,中国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通知由北京银保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不仅要进行执业登记,还要强化保险机构对于保险销售、经纪的管理责任,进一步夯实细节。同时,强调“保险机构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整改、封停执业登记账号、限制从业人员招聘、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监管态度不可谓不严格。

提升专业中介合规管理:必须有独立营业场所,与非保险金融业务进行严格隔离

《通知2》(即《北京银保监局关于加强北京地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规管理的通知》),针对的是各在京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外地在京保险专业中介分支机构,该文件也是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主要内容涵盖以下几点:

1、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规范“三会一层”及其运作程序

《通知2》规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健全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设立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和高级管理层,明确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依法独立从事经营活动,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要求公司开展违法违规活动。

公司治理不到位,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用股东权利利用公司开展违法违规活动是保险专业中介乱象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典型如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等,该规定正式要从规范公司“三会一层”运作着手,从根源上强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规管理。

2、鼓励保险专业中介设立合规部门

《通知2》规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可根据自身业务规模、组织架构和风险管理工作需要,设置合规部门或合规岗位,并任命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原则上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并根据自身业务规模和合规管理工作需要制定年度合规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内部合规检查。计划和报告应存档备查。

3、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营业场所

《通知2》规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营业场所并标识公司名称。营业场所面积应与公司经营模式、业务规模及人员数量相匹配,原则上应具有独立的财务室、档案室、从业人员培训场所及客户服务区域。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在营业场所内显著位置张贴反洗钱、打击非法集资、禁止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等宣传提示。

对此,北京银保监局称,营业场所是公司业务发展、客户服务、人员培训等的基本保障,也是风险防范的第一道直接防线,着力规范营业场所建设,一是强调营业场所和业务规模匹配,保障财务、业务档案管理安全,为客户服务、人员团队培训提供必要场所。

二是强调风险防控重要性,根据监管实践经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与一些涉及非法集资、传销等重大风险的股东方,往往存在职场临近、人员交叉等突出问题,把营业场所作为风险隔离的重要手段,纳入场所、人员、经营“三隔离”中,尽量将风险防控工作前置。

4、严格隔离,不得混淆保险业务和非保险金融业务

《通知2》规定,股东方或其他关联公司业务涉及非保险金融业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业务和财务管理、客户服务等应与其股东方或关联公司实现明确隔离,不得混淆保险业务和非保险金融业务,误导保险消费者。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在业务开展、从业人员招聘等日常经营活动中做好禁止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等风险提示。

该规定强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与其涉及非保险金融业务的股东方或关联公司应当在场所、人员、经营活动三个方面实现明确隔离,再次显示了监管对于股东风险交叉传递问题的高度重视。

5、应当建立、使用专门的业务和财务信息系统

《通知2》规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使用专门的业务和财务信息系统,真实、完整记录业务、财务数据,实现业务、财务电子化管理,并可导出符合监管要求的业务台账和财务账簿,有条件的要实现业务、财务信息系统实时对接。

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使用统一的业务和财务信息系统,法人机构应通过系统实时掌握分支机构业务、财务信息,并可以分级控制分支机构业务、财务信息系统权限。

对此,北京银保监局称,信息化建设是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合规管理能力的重要体现。信息化建设水平的提升既有利于加强内部管控,提升业务、财务管理能力,特别是强化法人对分支机构管理责任和能力,也有助于监管等外部监督力量有效发挥作用,提高非现场监督和现场检查效能,强化监管震慑力。

6、强化分支机构管理

《通知2》规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根据自身主营业务和发展规划需要,建立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全面加强分支机构业务、财务、人事、信息系统等管理。

此外,《通知2》还规定,现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存在不符合本通知要求情形的,应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对于未整改到位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北京银保监局将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并将落实情况作为经营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审查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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