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份《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在业内广泛流传。根据该份征求意见稿,为深化“放管服”,监管酝酿对财产险产品监管实施改革,其中最核心之处就在于,车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证保险拟由审批制改备案制。
不少市场人士解读认为,这或意味着监管将全面放开车险费率管制,保险公司可自行拟定车险费率进行备案,而这对于中小险企而言将产生重大冲击,因为大公司无论是在品牌知名度还是在风险管控能力方面都更有优势,其一旦降价,中小险企只能以更低的价格赢取市场,最终以车险业务巨亏告终。
也有观点认为,“放管服”是大势所趋,但《征求意见稿》拟定的还只是原则性规定,具体放开的程度还要看最终的操作指引是如何规定的,现在不宜过早下定论。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对于深化“放管服”非常看重,就在昨天(10月23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优化营商环境上升到了行政法规的高度,并提出要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进一步推进公正监管、进一步做到简政便民等,深化“放管服”从此有了制度保障。
由此可以预期的是,保险领域,监管的“放管服”依然会继续,而这次是财产险产品监管政策开了一个头。
深化“放管服”,车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证保险拟由审批制改备案制
根据原保监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3号)规定,机动车辆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均需报银保监会审批。
但《征求意见稿》认为,在监管实践中,这一管理方式存在标准化产品重复审批、效率不高,以风险确定产品监管重点的导向不突出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从进一步提高产品监管效率,强化产品监管有效性角度出发,《征求意见稿》对产品审批备案范围进行调整,将机动车辆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由审批改为备案,原属于备案类的产品仍采用备案管理。同时,银保监会将坚持放管结合、并重的原则,对备案产品持续强化监管。
如果该《征求意见稿》正式实施,车险产品、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都将从审批制改为备案制,这对于行业而言意味着什么?
有观点认为,车险产品由审批制向备案制转变,是“严监管”态势下的“放管服”,这表明了监管提速推进商车费改的坚定决心,征求意见稿扮演着小石子角色,先行探探波澜。意见稿一旦落地,有利于定价能力更强的大公司,而对于能力较差的中小公司将产生显著冲击。
也有观点认为,“放管服”是大势所趋,但《征求意见稿》拟定的还只是原则性规定,具体放开的程度还要看最终的操作指引是如何规定的,现在不宜过早下定论。
实施产品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除车险、农险以及信用保证保险外,其余均由各银保监局负责备案监管
根据《征求意见稿》,监管部门拟针对财产保险产品实施产品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具体而言,就是银保监会和银保监局各司其职:
一是机动车辆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融资性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以下简称“三类产品”)由银保监会负责备案并监管;
二是其他产品均由相关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
三是银保监会将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和产品监管需要,适时调整由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的产品范围。
与此同时,进一步明确产品监管职责,拟明确将个人类产品和风险较高产品作为重点领域实施重点监管。
根据《征求意见稿》,银保监会负责研究制订产品监管政策、制度规则、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全国性的产品非现场检查,以及三类产品的备案和监管等。
银保监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执行产品监管规定,以及三类产品以外其他产品的备案和监管等,具体包括:
一是落实好产品属地监管职责,跟踪监测公司产品情况,对问题产品及时采取措施使其退出市场;
二是将个人类产品和风险较高产品作为重点领域实施重点监管,维护好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潜在风险;
三是组织实施好辖内公司产品非现场检查,配合做好全国性产品非现场检查;
四是做好与产品相关的信息公开、信访投诉等工作;
五是银保监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03
明确产品备案流程,拟明确由保险公司总公司进行备案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财产险产品备案的流程。
根据《征求意见稿》,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为产品备案申报主体,银保监会和银保监局不受理分支机构直接申报的产品。
除三类产品以外,经营范围超过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产品,由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向营业场所所在地银保监局备案。
仅在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产品,由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向产品使用地银保监局备案。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产品报送的方式。要求所有产品备案材料均以电子化方式报送。
其中,机动车辆保险产品、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产品(含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地方财政保费补贴型、非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以及涉农保险产品)、融资性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通过银保监会“保险产品电子化报备和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取得备案号后即可使用。
其他产品通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自主注册平台”报送,注册完成后即可使用。
04
车险产品监管拟审批制改备案制,商车费改提速?
通过《征求意见稿》,一些业内人士认为表明了监管推进商车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决心,这是大势所趋,但在当下的市场环境下进一步推进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对于公司而言,将意味着巨大的挑战,对于定价能力不强的中小公司而言,尤其如此。
因为车险经营的核心竞争力是定价,“得定价者得天下”。存量经营的时代,选择重于努力更为明显,行业快速从原来的“撒费用、做业务”切换到“设计业务、选择业务”的定制化环节。车险产品审批制下,监管替公司把控着产品关,产品差异性不大。一旦彻底实施备案制,将把原本保护伞下羽翼未满的中小公司推入竞争的疾风中,人才、技术、数据的缺失在产品竞争中难占上风。
因为中小公司不得不面对两大困境:
一是精算职能加速转变,资源重新配置。精算的两大重要职能是负债评估和产品定价,负债评估是对既往业务的评判,定价则面向未来带公司飞。两项职能的天平早已开始倾斜,欧美费率市场化地区经验表明两项职能的精算人力配比将向1:4趋近,全国性财险公司的定价精算人力配置应该在15-20人。先知先觉者未雨绸缪,各大公司在区域精算中心的基础上,在省分公司大力配置精算人员,把精算人员到岗率纳入一把手考核指标。从平安财险近期的招聘岗位要求看,全部服务于定价工作。而中小公司在这方面显然尚缺乏准备。
二是组织架构调整,流程优化决定效率。面对商车费改,人们谈数据、生态、定价、技术、因子,鲜有谈起组织变革,但这恰恰是最本质的,行舟至此,避无可避。组织决定资源和流程,内部流程的顺畅润滑度直接决定了前线的效率。最顺畅的模式应该是某第二集团的公司,把车险生命表智能工程确定为三大核心战略,设立独立的智能定价中心,统揽车险定价落地工作。对于中小险企而言,组织架构变革显然也需要时间来准备。
05
严监管+“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全国在发力
一面是严监管,一面是“放管服”,看似矛盾的监管态度之下,却是提升营商环境的实打实的决心。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银保监会有关部门决定深化“放管服”,改进财产险公司产品监管方式的同时,国务院也于10月23日正式下发《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并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填补了优化营商环境立法的空白,第一次将优化营商环境上升到了法规的高度。
按照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宁吉喆10月23日在国新办吹风会上透露的信息,下一步,将以《条例》的出台为新的起点,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首先,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再推动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进一步清理规范各类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
其次,进一步推进公正监管。优化环保、消防、税务、市场监管等执法方式,对违法者依法严惩、对守法者无事不扰。对共享经济、数字经济、人工智能、智能制造等新产业新业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促进新兴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再次,进一步简政便民。持续减少和规范证明事项,精简公用企事业单位索要的证明材料,2020年6月底前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解决烦扰群众的各种“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问题。加快整合政务信息系统,在更大范围实现“一网通办”、异地可办。大力推行APP办事、移动支付,推广使用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力争到2022年前,全国所有政务服务事项全面实现“一网通办”。
此外,进一步提振市场主体投资兴业的信心。落实缩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证照分离”、简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压减工业生产许可证等措施,今年年底前在全国将企业开办时间压至5个工作日以内、办理用电业务平均时间压至45个工作日以内,特别是要破除市场主体反映多的纳税、获得信贷、办理企业注销和破产等方面的堵点痛点。抓好中小企业高收益债券、小微企业金融债券、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相关政策落实,健全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降低融资成本。
可以预见,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大方针下,保险监管领域的“放管服”仍将继续,而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还只是开了一个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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