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盈利185亿元,交强险再谋变!上调分享限额或是最佳选项互联网+
运营13年之后,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望再度迎来调整。
近期,有消息称监管部门正拟修改交强险有关细节,主要原因在于,作为一种社会属性浓厚的强制性险种,在经历了13年的发展之后,目前的交强险已经不再适应当下的社会环境,更重要的是,持续多年实现盈利,背离了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业务“不盈不亏”的初衷。
不过到目前为止,有关交强险调整的细节仍处于高度保密状态,业界猜测,改革的方向大概可分为两种:
一种是只调整责任限额。交强险制度自2006年实施以来,只在2008年调整过一次责任限额,将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上调为12.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经过多年发展,在实际经营中,无论是车损责任还是人伤责任,显然都已经远非12.2万元可以覆盖,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呼声因此一直不断。
另一种是在调整责任限额的同时也调整交强险费率,原因是虽然交强险业务多年都处于承保亏损状态(2018年交强险报告尚未发布,此前只有2017年交强险业务实现承保盈利),但自2013年开始,交强险业务整体一直处于经营盈利状态,到2017年5年时间内,更是累计实现185亿元经营利润,与交强险业务“不盈不亏”要求不符。在这种情况下,“限额向上,费率向下”显然更符合各方需求。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根据交强险盈亏情况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调整费率,但如果是调整保险责任限额则需要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以及农业主管部门共同做出规定。
无论如何,交强险作为国内第一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施的强制保险制度,其对于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普及保险知识,尤其是推动车险业务发展居功至伟,但在施行13年后,原有的规定显然已经有诸多不适应之处,调整势在必行。
交强险13年,欢喜和忧伤并存
交强险作为一种强制实施的险种,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大体有两个特点:一是没啥利润空间,别有幻想;二是社会属性浓厚,要有担当。
交强险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保护交通事故中受害者的权益,从法律到条例到条款,管理体系自上而下,《保险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上位法;国务院2006年出台的《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条例”),标志着交强险制度正式实施;保险行业依据上位法和条例制定条款费率并组织经营。
交强险运营13年来,商业保险公司受益匪浅,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实际运营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又令保险公司头疼不已。
欢喜之一
交强险普及保险意识,车险投保率显著提升
交强险自2006年7月1开启运营,2008年2月进行了一次限额和费率调整,此后平稳运营。其对车主进行了第一轮保险意识教育,启发了民众的车险投保意识。
数据显示,交强险实施以来,车辆保险投保覆盖面逐渐扩大,国内机动车投保率已经从2005年末的36%提升至2017年末的75%;汽车投保率从2005年末的58%提升至2017年末的95%,2018年继续上升至95.6%。在投保交强险的汽车中,商业三责险的投保率为82.5%,南部沿海地区投保率显著高于北部地区,宁波等地区投保率甚至已经超过95%。
欢喜之二
交强险开启车险市场“黄金十年”
在普及保险知识的同时,交强险的普及也开启了国内车险市场的“黄金十年”。
十多年间,交强险保费收入从600亿元增长到2000亿元,增速稳定在10%上下,占据车险总保费收入的1/4。伴随着汽车消费升级,新车销量快速增长带来了新流量,民众意识觉醒提升了投保率,车险经历了发展的黄金期,也带动产险行业保费收入跨入万亿行列。
商车费改启动后,商业车险保费折扣快速下降,导致商业车险降速乏力,快速向零增长趋近,此间,交强险依然保持稳定增长,成为车险增速的中坚拉动力。
此外,交强险一系列配套制度的建立履行了社会管理职责,交强险救助基金、小额案件互碰自赔、无责赔付等等,提高了事故处理效率,从“红脸吵架”到“找保险公司”,减少了社会矛盾。同时,交强险提高了道路运行效率和承载率,“跑的更多、跑的更快”,间接为车险业务带来了新流量。
忧伤之一
说好的“不盈不亏”变成了承保“亏亏亏”
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交强险业务实际经营中也逐渐暴露出很多的问题,让保险公司“忧伤不已”。
作为政策性保险,交强险经营原则为“不盈不亏”。行业在定价过程中不考虑预定利润率,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不得拒保提费。全行业采用统一的费率、责任限额、条款内容。
实际上,却常常是财险公司亏到吐血:盈利了是很不合适的,是薅了群众的羊毛,必须调价提限额;亏损了无大碍,时间是最好的药,疗效等等再看。
但保险公司毕竟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化机构,上有股东要交代、下有员工要吃饭,长期的承保亏损显然不符合市场机制,于是市场上出现了拒保拖拉机、大货车等风险选择行为。
自2008年2月,限额和费率调整后,交强险持续承保巨额亏损,2011年承保亏损甚至突破了百亿。2009-2017年9年间,交强险累计承保亏损506亿元。
忧伤之二
实际经营中分项责任限额屡遭突破,契约精神匮乏成险企不能承受之重
交强险的分项责任限额是定价的重要依据,简单而言,限额越高保费越高。现行的体系是在充分考虑了消费者承受能力和限额覆盖能力的基础上,依照分项限额确定的。突破分项限额的赔付是当前保费水平无法覆盖的。
部分省份基层法院实践中,《条例》和条款中规定的分项限额屡屡被突破,原因是《道交法》的规定在限额内不分项赔偿,《交强险条例》属于下位法,不得有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规定。
《道交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条例》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向辽宁高院复函明确表示,“受害人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尽管如此,部分基层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依然做出了超限额赔付的裁定,也能感觉到司法系统站在人民角度对保险行业深深的怨恨。
某发达城市区法院在2016年刊载着如下内容:
“人们真诚期盼《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能把受难民众从车轮下“拯救”出来,渡过鬼门关。但随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蛮横问世,可怜的第七十六条日益旁落,灾难财也就日益“装进”保险公司的腰包。”
在欢喜与忧伤并存中,交强险的经营迎来了两个关键的时刻,而如今看来,这两个关键时刻,成为了影响交强险政策走势的关键时点:
时点一:2013年
经营利润转正
交强险开办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内,难以摆脱承保亏损的状况,投资收益始终无法弥补承保的窟窿。但从2011年开始,随着酒驾等不良驾驶习惯的遏制,交通事故出现频率快速下降,行业车险赔付率逐步下移。2013年,交强险承保亏损43亿元,投资收益45亿元,实现经营利润2亿元,在投资收益的拉动下,交强险终于实现了经营微利,向“不盈不亏”的目标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时点二:2017年
承保实现微利
2017年,交强险综合赔付率为74%,综合费用率为26%,实现承保盈利0.8亿元,交强险首次实现了承保微利。综合赔付率较巨亏之年下降了8个百分点,综合费用率下降了4.4个百分点。
交强险2008年以来的综合成本率情况
两个扭转时局的关键节点,看似否极泰来,但于交强险而言,“泰”久了蕴含着极大的不确定性。“不盈不亏”的维度并不在某一年某一家机构,而在于一个阶段内——2013年到2017年5年间,交强险累计实现185亿元经营利润。亏损是可以容忍的,但大幅盈利尤其是承保实现盈利可能会引发争议。
推动交强险“赔付率向上、费用率向下”,提高分项限额或是最佳选项
运营13年后,交强险再度面临调整,未来会往哪里走?可以从技术的角度分析出道路千万条,让险种更科学、合理、健康,但是回归到交强险的初心本源,可选的路怕是不多。
经营模式的选择。国际上交强险的经营模式大体有两种,即代办模式(日本、中国台湾)和市场化模式(美国、英国)。代办模式下,保险公司只是个代办机构,收取劳务费用,经营的利润和亏损由政府承担。市场模式下,自主定价、市场竞争,政府不做干预。国内选择的则是一条不左不右的中庸路线,政府主导定价、公司负担盈亏,这也是交强险种种问题的根本原因。
保障范围的选择。部分国家的交强险只是保障人身伤害。我国交强险是对人身和财产损失采取无过错赔偿原则。其实,交强险关注的重点应该是大额低频的人伤案件,大量低额高频的财产损失案件,在交强险和商业险分别核算一次,占用了保险公司大量的理赔资源。取消财产损失赔偿责任,提高人伤赔偿的限额,也许更能体现和忠于初心。
区域差异性的体现。各地区风险水平差异极大,“一刀切”式的定价显然不合理不严谨,东西部之间出现了补贴流动,费率水平无法准确反映风险水平。这显而易见的问题,各方奔走呼吁了十年,屡屡有曙光,但始终未照进现实。
交强险不是一个孤立的险种,他是车险的一个子险种,交强险与商业车险之间是“互相补贴、自动平衡”的关系;站在更高的格局,它不是一个简单的险种,它是国家层面、关系民生的大事儿。
从上位法到条例到条款,自上而下严密的管理体系,决定了各种费率、限额、模式的调整,都要扰动上位法、要举行听证会。因此行业的利益莫谈,要从国家人民的角度来讨论交强险的技术问题。在商车费改的大背景下,我们的目标一直都是“赔付率向上、费用率向下”,那直接提高交强险分项限额不失为一个除了保险公司外,各方均满意且易于推行的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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