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公司治理新规调降评级,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等将直接定为差互联网+

慧保天下—专业保险信息服务商 / 慧保天下 / 2019-11-29 22:02 /
11月29日,中国银保监会官网显示,公司治理部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


对于监管而言,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管是现代保险监管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公司治理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偿付能力监管构成了我国保险监管的三大支柱。

11月29日,中国银保监会官网显示,公司治理部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对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水平和风险状况进行判断、评价和分类,并根据评估结果依法实施分类监管。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次试行办法,是以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评估经验和近年来市场乱象整治中发现各类公司治理风险问题的基础、吸收和借鉴欧美国家相关国际规则形成的。

首次设置调降评级项,加分指标注重公司软实力

对比2015年原保监会发布的《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价办法(试行)》来看,新版试行取消了红黄牌机制和信息采集渠道的规定,首次对公司治理机制失灵等情形设置调降评级项,相关风险问题一旦发生,则该机构评价等级直接降为最低级(E级)。


根据试行办法,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包括合规性评价、有效性评价、重大事项调降评级三个步骤。监管部门对相关指标逐项评价打分,形成合规性评价;接着会在合规性评价基础上对照有效性评价指标进行加、减分;当公司治理出现重大缺陷甚至失灵时,监管部门对前两项综合评分及其对应评估等级进行调降。

本次新规评估内容涉及八个方面包括党的领导、股东治理、董事会治理、监事会和高管层治理、风险内控、关联交易治理、市场约束、其他利益相关者治理。每个方面均涉及一系列合规性指标和有效性指标,其中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评价指标共计162项,保险机构公司治理评价指标共计163项。

试行办法显示,若合规性指标或有效性指标存在的问题连续若干年得不到整改,可视情况加大扣分力度;第二年不予整改的,可予以该指标分值两倍扣分;第三年不予整改的,可予以该指标分值四倍扣分,第四年不予整改的,可予以该指标分值八倍扣分。以此类推。

银保监会亦表示,为鼓励良好公司治理实践,试行办法增设额外加分指标,对银行保险机构的企业文化、经营理念、创新精神、客户服务等“软指标”进行评价。


评估结果分五类,出现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等7类情况将定为E级

试行办法将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90分以上为A级(优秀),80以上至90分以下为B级(较好),70以上至80分以下为C级(合格),60以上至70分以下为D级(较弱),60分以下为E级(差)。


若银行保险机构出现拒绝或者阻碍公司治理监管评估、提供虚假材料、股东虚假出资、出现兑付危机、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等七种情况时,监管机构将直接评定为E级。


监管机构将对各个评级结果对应采取监管措施,对C级机构将视情形下发风险提示函、监管意见书、监管通报等,对D级机构还将采取责令调整相关责任人、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等监管措施;对E级机构将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下一步,中国银保监会将根据公司治理评估结果,对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公司治理分类监管,对不同等级的机构依法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

根据银保监会通报的2018年50家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现场评估的结果显示,90分以上的优质类公司3家;70-90分的合格类公司42家;60-70分的重点关注类公司3家,分别是燕赵财险、弘康人寿和前海人寿;小于60分的不合格类公司1家为都邦财险。


2018年的问题主要包含7大类,如股东股权行为不合规、“三会一层”运作不规范、关联交易管理不严格、内部审计不达标、薪酬管理制度不完善、信息披露不充分、自我评价不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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