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在上海推介“保险创新”,签约10个合作项目行业动态

慧保天下—专业保险信息服务商 / 慧保天下 / 2018-11-30 16:28 /
下一步,两地将在贯彻落实两地金融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基础上,把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的历史机遇,联动叠加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宁波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优势,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理念共融,提高开放水平、加快开放步伐、形成开放合力。

11月29日上午,由宁波市人民政府主办的宁波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推介暨金融对外开放论坛在上海举行,宁波市委常委、副市长刘长春和上海市金融工作局副局长李军到会并致辞。

会上,沪甬两地政府部门代表和永诚保险、安信农业保险和富邦华一银行等机构负责人分别在论坛上作了发言和交流互动,中国保险反欺诈数据中心、中远海运资产管理(宁波)有限公司、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资管通等10个项目在现场签约,涉及金融保险法人机构设立、保险资金运用、保险科技企业引进等各个方面。

宁波金融办相关负责人表示,会议是沪甬两地政府和金融业巩固友好合作关系,发挥各自优势,拓展合作空间,落实中央金融对外开放政策与区域发展战略,共同推动长三角地区实现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积极举措,也是落实沪甬两地今年7月份签署的金融专项战略合作协议的一项重要内容。

宁波毗邻上海,是“一带一路”重要节点城市和“长江经济带”南翼龙眼。改革开放以来,宁波相继被国家列为金融体制改革试点城市、金融电子化试点城市和金融对外开放城市,产业发展基础扎实,金融开放氛围浓郁。

近年来,宁波市先后印发了《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实施意见》、《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以“一带一路”建设为统领争创对外开放新优势的意见》等文件,叠加国家级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一带一路”建设综合试验区等战略平台建设优势,加快建设一带一路枢纽城市,建立力度大、指向准、操作性强的开放政策体系,推动开放型经济发展走在前列。

保险是宁波开放经济的闪亮名片。2016年,经国务院批准,宁波获批全国首个也是目前唯一一个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两年多来,宁波立足本市、辐射全省、引领全国、面向全球,充分发挥国家金改“试验田”和“实验室”作用,推进“国字号”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在国家支持下致力于打造全国保险政策最优、保险创新氛围最好、保险市场环境最佳、保险人才集聚的城市。

“保险+”战略全面实施,“全域保险”格局加速形成,已在全国全省范围内累计推出保险创新产品100余项,建立起覆盖经济发展、社会治理、民生保障的全方位风险保障体系。

保险政策洼地和制度高地建设成效明显,不仅享有原保监会给予的“一揽子”四大类十四条支持政策,而且配套出台了全国首个保险创新保护制度、创新统计指标体系以及目前全国力度最大的保险机构引进政策。

保险“全产业链”和保险全要素生态体系“保险硅谷”建设稳步成型,全球首家国家保险博物馆—中国保险博物馆将于12月份开馆,全国首个政校合作保险研究院—武汉大学宁波国家保险发展研究院、全国首个保险科技产业园、国内首支互联网保险产业投资基金都已在今年落地,创造了保险界数个“第一”,全国保险创新中心建设蔚然成型,建设全球首个“保险型城市”的蓝图正逐步变为现实。

下一步,两地将在贯彻落实两地金融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基础上,把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的历史机遇,联动叠加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宁波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优势,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理念共融,提高开放水平、加快开放步伐、形成开放合力。


宁波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政策一览

政策红利

2017年5月,中国保监会(现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发函,给予宁波“一揽子”四大类十四条支持政策,除了国内所有自由贸易区内已经执行的保险政策都可以在宁波落地实施外,在创新项目试点、法人机构批设、保险资金运用、高管人员任职等方面给予了宁波特殊政策。

财政扶持

对在我市新设立或从市外新引进的金融(保险)机构法人总部,按不高于其实缴注册资本的4%给予奖励,5年内业务发展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可根据考核完成情况另予奖补。对于引进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国内外再保险公司设立的省级分公司、设立保险功能性总部以及为保险业提供第三方服务的各类保险科技公司、保险互联网服务平台等行业基础性平台,也将给予相应补助。对投资金额大、地方贡献高、发展前景好的机构,还可采取“一企一策”给予奖补。

人才引进

对“泛3315计划”入选人才给予50万元、入选团队给予100-500万元资助。对新引进或设立的保险法人机构、功能型总部机构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副职以上高管人员和保险创新紧缺人才,落实安家补助、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等政策。


创新保护


根据《宁波市重大保险创新项目管理办法》,创新项目自通过评审之日起,将享有一年至三年创新保护期。创新保护期内,其他保险机构不得在宁波辖区组织实施相同或类似的保险创新项目,以保护保险公司开展项目创新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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