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费用率就是总费用上限!银保“报行合一”公开发文,业界关心的问题都明确了公司动态
首个关于银保渠道强化“报行合一”的监管文件正式公开发布。
1月19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银行代理渠道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围绕银保渠道实施“报行合一”中的常见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同时对于保险公司、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的职责进行了明确。
值得注意的是,“报行合一”一直是《保险法》所明确的最基本的监管理念,《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同时《保险法》还规定,“对于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此前,针对强化银保渠道“报行合一”,监管部门只是在产品备案系统发布了一则简短的通知——《关于银保产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备案的银保渠道产品预定附加费用率,与后续单独报备的银保渠道总费用要一致,否则监管部门会按照“报行不一”,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该文件发布后,保险公司纷纷重新对银保渠道产品进行了备案,同时与银行重新签约,银保渠道手续费率得以回归合理水平,“报行合一”真正成为了行业行动准则。
但在实际落地过程中,由于理解不一致,也产生了很多问题,例如部分保险公司依然认为备案产品的附加费用率不是总的费用率上限,部分分支机构认为“报行合一”只与总公司有关等,而最新发布的《通知》就是要对银保渠道的“报行合一”政策进行全面梳理,同时针对在实际落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予以有针对性回应。
以下就是金融监管总局发布的《通知》的核心内容及其解读:
01
明确附加费用率就是可用的总费用上限
由于历史惯性的问题,监管部门自2023年强化银保渠道“报行合一”以来,依然有一些险企会认为实际的总费用水平,可以超过备案产品时所注明的附加费用率,但这明显违背了“报行合一”的初衷。
对于这一点,《通知》进一步予以明确,规定“附加费用率即可用的总费用水平”,包含向银行支付的佣金率、银保专员的薪酬激励、培训及客户服务费、分摊的固定费用等,其中佣金率应列明上限。
列明附加费用率的期限和结构。银行代理渠道销售的产品在备案时,应当在精算报告中明确列示各交费期附加费用率和附加费用率结构。附加费用率即可用的总费用水平,包含向银行支付的佣金率、银保专员的薪酬激励、培训及客户服务费、分摊的固定费用等,其中佣金率应列明上限。
02
不得以其他名义向银行支付额外费用
监管强化“报行合一”以来,险企与银行渠道的签约手续费率回归合理水平,但也出现了保险公司以出单费、信息费等名义向银行支付额外费用的情况,本质都是利用其他形式绕开有关规定,但这些显然也是监管严格执行“报行合一”所不允许的。
对于这类现象,《通知》明确: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经备案的产品精算报告执行费用政策,向银行代理渠道支付的佣金不得超过列示的佣金率上限,不得直接或间接以出单费、信息费等名义向银行代理渠道支付佣金以外的任何费用。
直接否定了以其他名义向银行支付额外费用的行为,彻底堵住执行漏洞。
03
总公司有责任,分公司也有责任
自监管强化“报行合一”以来,市场上还出现了总公司在产品备案时严格执行“报行合一”,但分支机构在发展业务时,却觉得“报行合一”与己无关的情况,尤其是,一些分支机构在费用方面有较大的自主权,结果让“报行合一”实际沦为空谈。
针对这一现实问题,《通知》也进行了明确规定,指出,在落实“报行合一”的过程中,责任不仅在于总公司,也在于各分支机构,二者应充分协同。
总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银行代理渠道的业务、财务、内控及预算考核机制,确保下属分支机构有效落实“报行合一”要求。分支机构应当按总公司要求严格落实“报行合一”工作。
04
压实主体责任,保险公司须强化内部监督管理,强化回溯分析
保险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在落实“报行合一”的过程中肩负的责任自然也最大,《通知》核心内容之一就是不断压实保险公司的主体责任,要求其在健全有关制度流程建设的同时,也要求其强化内部的监督管理。
保险公司可采取的具体举措包括:定期对费用假设开展回溯分析,发现实际费用率高于精算假设或费用结构不合理的,要及时调整,必要时应先停售相关产品。
加强回溯分析。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实际经营结果,定期对费用假设开展回溯分析。发现实际费用率高于精算假设或费用结构不合理的,应当及时对费用水平或费用结构进行调整,确保持续满足“报行合一”要求,必要时应先行停售相关产品。
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保险公司应当将“报行合一”执行情况纳入内部审计项目,加大对各部门、各级分支机构的专项审计,强化银保业务财经纪律监督。
05
明确各方责任,行业协力贯彻落实“报行合一”
“报行合一”作为一以贯之的基本理念,在行业全面转向高质量发展的今天,不仅是监管的要求,更是行业上下共同的心愿,因此,其贯彻落实,也离不开行业方方面面人士的共同努力。
《通知》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明确了“报行合一”当事各方的责任,保险公司之外,监管部门的职责、行业协会的职责都进行了明确,其中,在提及监管部门的职责时,更是强调“重点关注佣金水平超支、费用不真实、渠道套利、账外支付等问题,必要时向银行延伸检查,发现账外暗中收取、输送利益等商业贿赂行为的,及时按程序向公安司法、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移交。”
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监管局应当重点关注总公司的内控制度建设情况,科学设定数据指标,监测“报行合一”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监管部门:
各监管局应当加强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测,对业务增速、费用水平等存在异常的,及时预警并进行早期干预。
各监管局应开展保险公司“报行合一”专项现场检查,鼓励通过“四不两直”方式发现问题线索,并结合非现场监测数据科学精准立案,做到快立、快查、快处。检查重点关注佣金水平超支、费用不真实、渠道套利、账外支付等问题,必要时向银行延伸检查,发现账外暗中收取、输送利益等商业贿赂行为的,及时按程序向公安司法、纪检监察机关进行移交。
行业协会:
中国保险业协会应强化自律、交流、宣传的职能,宣导“报行合一”政策,形成全行业自觉落实“报行合一”、推动健康发展的浓厚氛围。中国银保信公司应持续优化人身保险产品智能检核系统,强化产品风险监测、预警、回溯等功能,为落实好“报行合一”提供科技支撑和技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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