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0亿保单质押贷款新规:不得高于现金价值80%,严防洗钱人物

慧保天下—专业保险信息服务商 / 慧保天下 / 2020-10-30 09:57 /
《人身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宏观经济不景气,消费者支付能力受到影响,加大了保险业界对于退保、保单质押贷款业务激增的担忧。为应对有可能出现的情况,银保监会率先出手了。

10月29日,银保监会在官网发布《人身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银保监会称,近年来,随着人身险业务的快速发展,保单质押贷款业务规模不断增长。为完善监管规则和内控规范,防控业务经营和金融风险,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中国银保监会起草了《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慧保天下』掌握的数据,近年来,保险业质押贷款规模一直在快速增长。如下图所示,2015年末,保险业保户质押贷款余额仅2300亿元左右(绝大多数为寿险公司产生),到2019年末已经增至5400亿元左右,4年时间增长一倍有余。

2020年,这一数字仍在快速增长,9月末已经超过6000亿元,意味着2020年9个月的时间,保户质押贷款余额净增600亿元左右。

6000亿保单质押贷款新规:不得高于现金价值80%,严防洗钱

《管理办法》主要是从六个方面对寿险公司的保单质押贷款业务进行了规范:

一是界定人身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的定义和性质,明确其法律属性和业务属性,以及可提供贷款的保单范围,保单贷款期间的保险赔付原则等。

根据《管理办法》,所谓保单质押贷款,是指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投保人持有的保单现金价值为质,向投保人提供的一种短期资金支持。

保险公司开展的保单质押贷款是基于保险主业的一项附属业务,是为便利投保人而对其开展的保单增值服务。

保险公司对保险期间超过一年且具有保单现金价值的个人人身保险,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且犹豫期满后,可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符合申请条件的投保人提供保单质押贷款。但保险公司不得对投资连结保险保单和团体保险保单提供保单质押贷款。

在保单质押贷款期间,保险合同未出现中止或终止情形的,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责任。

二是规定人身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所遵循的业务规则。包括贷款条款、贷款协议、贷款利率、期限、比例等。

根据《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开展保单质押贷款业务,相应保险产品的条款中应包含保单质押贷款条款。

而保单质押贷款条款应包含以下要素:保单质押贷款办理条件、最长贷款期限、利率确定依据、最高可贷金额确定标准、退保或给付保险金时欠款和欠息处理方式、未按时偿还贷款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情形等。

《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参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综合考虑公司资金成本、保险资金运用水平、流动性状况等因素,从服务消费者的角度出发,确定合理的保单质押贷款利率。

保单质押贷款利率不得低于相应保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万能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实际结算利率的平均值。

而且,《管理办法》还明确保单质押贷款金额不得高于申请贷款时保单现金价值的80%。

保单质押贷款申请办理时间应在保险合同犹豫期满后,贷款期限应在保单保险期间内,保单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当投保人未偿还的保单质押贷款本息之和超过保单现金价值时,保险公司可依据贷款协议约定对保单进行效力中止处理;合同效力因贷款原因而中止的,保险公司应提前一个月向投保人发送通知及后续工作提示。

三是规范人身险公司开展保单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要求,包括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偿付能力及流动性管理、反洗钱及案件风险和内控要求等。

《管理办法》明确,保险公司在签订贷款协议时,应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贷款用途,并进行记录。投保人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将所借款项用于房地产和股票投资,不得用于购买非法金融产品或参与非法集资,不得用于未上市股权投资。

投保人应按照贷款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并如实向保险公司提供使用情况信息或证明。投保人未如实提供、超过贷款协议约定范围使用贷款资金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提前收回贷款。

四是明确人身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应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规定了相关流程要求。

《管理办法》明确,保险公司开展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应当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贷款信息。

五是明确保单质押登记规则,规定质权登记平台的条件和要求。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可通过保单质押登记平台办理保单质押贷款质权登记。

保单质押登记平台是指国家建立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及中国银保监会认可的保险业保单质押登记平台。

六是明确监督检查及对违规问题的监管措施等。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保险公司开展保单质押贷款业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情形的,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通报批评、责令保险公司予以问责、限制保单质押贷款业务等监管措施:

(一)对保单质押贷款做虚假、片面宣传,误导消费者的;

(二)未完整告知第九条内容的;

(三)未采取有效措施核实投保人身份的;

(四)突破保单质押贷款比例或其他限制,或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保单质押贷款的;

(五)利用保单质押贷款变相突破保险产品监管规定的;

(六)保单质押贷款管理制度、业务流程或风险防控机制不健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违反监管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情况的。

以下即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6000亿保单质押贷款新规:不得高于现金价值80%,严防洗钱
6000亿保单质押贷款新规:不得高于现金价值80%,严防洗钱
6000亿保单质押贷款新规:不得高于现金价值80%,严防洗钱
6000亿保单质押贷款新规:不得高于现金价值80%,严防洗钱
6000亿保单质押贷款新规:不得高于现金价值80%,严防洗钱
6000亿保单质押贷款新规:不得高于现金价值80%,严防洗钱
6000亿保单质押贷款新规:不得高于现金价值80%,严防洗钱
阅读延展

1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