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发文全面整治中介乱象,严禁第三方平台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政策解读

慧保天下—专业保险信息服务商 / 慧保天下 / 2019-04-02 13:20 /
4月2日,银保监会正式下发《通知》,明确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保险中介乱象集中整治活动。

4月2日,银保监会正式下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保险中介乱象集中整治活动。

而重中之重就在于明确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责任,强化中介业务的合规性,同时,禁止非持牌第三方网络平台非法从事保险中介业务。持续多年的非持牌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保险业务的合规性问题,再度得到明确界定。

不过,针对网络世界大量年轻消费者的现实需求,一味堵漏洞或许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毕竟需求就在那里,只要有足够利益,就一定会有人愿意铤而走险,堵疏结合或许才是更好的选择,明确规则,将原本散布于网络各个角落中的第三方保险销售网络平台推入监管正轨。

有业内人士介绍,监管思路已经明确,即“机构持牌、人员持证”。 专业中介可以自营,大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可以申请保险兼业代理牌照,只提供服务的,可以通过备案的方式解决问题。

01银保监会向中介乱象宣战,明确三大工作重点:保险公司负责、中介机构合规、非持牌第三方网络平台严禁从事保险业务

4月2日,银保监会已正式下发《通知》,全面开启中介乱象治理工作。

根据《通知》规定,治乱象活动将分为两个阶段,先是各银保监局组织保险机构认真开展自查,其后,在自查基础上再开展监管抽查,抽查对象和抽查数量由各银保监局根据辖区情况自行决定。

《通知》要求抽查对象必须涵盖保险公司、专业中介机构(代理、经纪、公估)、兼业代理机构(含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三类机构,务必做到覆盖广泛且重点突出。

另根据《通知》,此番治乱象工作要覆盖全面,突出重点,主要包含三项重点任务:

一是压实保险公司对各类中介渠道的管控责任;

二是认真排查保险中介机构业务合规性;

三是强化整治与保险机构合作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保险业务。

《通知》要求,在监管抽查过程中,各银保监局要坚持按照“露头就打、打早打小”的方针处置各类风险隐患,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对自查中瞒报漏报的行为要从严从重处罚。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机构和个人,要采取切实措施妥善处置,防止风险蔓延。

《通知》同时明确,各银保监局应于2019年11月30日前,向中国银保监会中介部报送整治保险中介市场乱象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组织实施、机构自查情况、监管抽查情况、行政处罚情况和工作建议等内容,并填报附件表格。

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除电网销等直销渠道之外,中介渠道几乎就是保险行业最重要的销售渠道,占据了绝大部分市场份额,也因此,《通知》虽然指向的是保险中介乱象,实际上却是向绝大部分保险行业乱象宣战。

02明确保险公司中介渠道管控责任,严禁利用中介渠道业务为其他机构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针对各保险公司,《通知》延续了保险中介监管部近期“抓大放小”的监管新思路,要求其切实履行中介渠道管控责任,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通知》,监管部门将针对保险公司重点整治以下问题:

(一)是否通过虚构中介业务、虚假列支等套取费用。如虚挂应收保险费、虚开税务发票、虚假批改或注销保单、编造退保等套取费用;虚构保险合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编造虚假中介渠道业务、虚构中介渠道从业人员资料、虚假列支中介渠道业务费用或者编制提供虚假的中介渠道业务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二)是否唆使、诱导中介渠道业务主体欺骗、误导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三)是否利用中介渠道业务为其他机构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是否通过中介渠道业务主体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之外的利益。

(五)是否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未进行执业登记、品行不佳、不具有保险销售所需专业知识的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六)是否串通中介渠道业务主体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险费。

(七)是否通过中介渠道销售未经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及存在非法集资、传销行为。

03要求保险中介机构合规经营,不得给予客户合同约定以外利益,亦不得向保险公司索取额外利益

在要求保险公司强化管控主体责任的同时,《通知》也更多从销售行为方面出发,要求各保险中介机构加强内控管理,防范经营风险,重点整治以下问题:

(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否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否销售未经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

(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否按规定对销售人员进行执业登记。

(四)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于在将仔款、银行理财产品混淆,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片面类比,变相夸大保险合同收益、承诺固定分红收益等误导行为。

(五)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否向保险公司或者其工作人员收取或索要合作协议约定外利益。

04要求保险机构规范与第三方网络平台业务合作,禁止第三方平台非法从事保险中介业务

整体来看,无论是针对保险公司还是针对各保险中介机构的要求,基本都延续了以往的监管工作思路,即保险公司作为责任主体,要切实肩负起对于中介渠道的管控责任,不能当甩手掌柜,对于中介机构的要求则从细节入手,要求必须保证业务的合规性。

在『慧保天下』看来,这些要求不足为奇,基本都是对于之前监管政策的强调,整个《通知》中,最值得关注的一条还是其中有关第三方网络平台的表述。

《通知》要求保险机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按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与第三方网络平台业务合作,禁止第三方平台非法从事保险中介业务,明确将重点整治以下问题:

(一)保险机构是否按规定履行对合作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保险机构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是否符合《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三)保险机构是否与从事理财、P2P借贷、融资租赁等互联网金融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存在合作。

(四)保险机构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及其从业人员其经营活动是否仅限于保险产品展示说明、网页链接等销售辅助服务,是否非法从事保险销售、承保、理赔、退保等保险业务环节。

(五)保险机构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客户投保界面是否由保险机构所有并承担合规责任。第三方平台是否存在代收保险费和转支付现象。

(六)保险机构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是否在显著位置披露合作保险机构信息,在显著位置披露第三方网络平台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信息,并提示保险业务由保险机构提供。

(七)保险机构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是否限制保险机构如实、完整、及时的获取客户相关信息。

“禁止第三方平台非法从事保险中介业务”意味着,没有牌照的第三方平台将不能再从事保险销售活动,因为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第三条 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和负责。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开展上述保险业务的,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也就是说第三方网络平台如经营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应取得代理、经纪等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05网络世界保险需求旺盛,监管新思路或是“机构持牌、人员持证”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第三方保险销售网络平台大量涌现,但其中很多并不具备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典型之一,是大量的针对保险销售人员的APP,代理人或者非代理人一经注册成功,即可通过该平台销售保险产品,销售成功即可按照一定比例获得“推广费”。

典型之二,是随着各类自媒体兴起,一些代理人从线下走到线上,开始通过微信、微博乃至抖音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有的甚至以此方式线上招揽客户,再以召开线下沙龙的方式销售保险产品。

不能否认,这些新兴的第三方保险销售网络平台的出现,对于推动保险知识普及,推动保险产品多元化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一些缺乏分支机构的中小公司为抢占第三方保险销售网络平台,竞相推出高性价比的保障型产品,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市场供应。

但由于缺乏门槛以及有效监管,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其中,一些不和谐的现象开始出现,可谓鱼龙混杂、泥沙俱下。最典型者,个别人以专业人士自居,无底线捧高自己力推的产品,同时大肆贬低其他同类型产品,表面上客观中立,实际却夹带私货,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误导消费者,制造了新的保险销售乱象。

此外,一些APP以“推广费”之名,行返佣、给予消费者额外利益之实,也直接破坏了现有的监管政策,实际上导致线上线下监管尺度不一致,形成新的监管套利空间

针对保险机构在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近年来,监管不断强化监管。2018年初,人保、平安、太保、太平四大上市财险公司被监管部门重罚,暂停新车业务三个月,实际上就是因为其在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的过程中,出现了利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变相给予消费者额外利益的情况。

而在2018年7月,浙江银保监局也以微易保险经纪通过“保险师”APP推广保险,且支付技术服务费等为由对微易保险经纪进行了重罚。而这还并非孤例,据『慧保天下』了解,还另有某第三方网络平台同样因为涉嫌违规,被监管部门从重处罚。

“禁止第三方平台非法从事保险中介业务”并不是一项新规定,但无论是出于保护新生事物的心态也好,还是由于涉事方打政策擦边球难以界定行为性质也好,监管部门对非持牌第三方网络平台销售保险产品并没有彻底禁止,而是采取一些措施进行规范。

例如,针对代理人通过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平台销售保险的行为,有业内人士告诉『慧保天下』,只需经过具备网销资质的保险机构向监管备案之后,这些小平台就可以宣传介绍保险产品,但不能直接销售,只能为保险机构引流。

此番,监管部门以《通知》为由头,明确禁止第三方平台非法从事保险中介业务,再度表明态度,是不是意味着所有的尚未获得保险经纪牌照、代理牌照的第三方网络平台今后将不得再从事保险业务?

对此,某保险机构相关负责人透露,监管部门已经就该问题进行调研,未来很有可能会出台新的监管规定,对于第三方网络平台销售保险的问题做进一步明确,不会“一竿子打死”:“绝对禁止并不可行,现实需求就在那里,一味的堵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堵疏结合、将第三方网络平台纳入监管正轨之中才是正解。”

他表示:“从目前来看,监管的基本思路就是‘机构持牌、人员持证’,专业中介可以自营,大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可以申请保险兼业代理牌照,只提供服务的,可以通过备案的方式解决问题。因为按照现在的监管思路,保险机构需要承担对于销售渠道的风险管控责任,监管部门只要抓住了这些持牌机构,也就抓住了全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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